物业费500万元,租还是借?沈阳一物业公司将某银行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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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500万元,租还是借?沈阳一物业公司将某银行告上法院!

2020年10月20日,法院公布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此案涉物业费金额高达504万余元。

2019年9月16日,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和沈阳光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内容载明:“太平洋实业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环球金融中心二期第19层、20层和21层(每层面积为2038.44平方米)提供给贵行使用。贵行在领取全部楼层钥匙之后,搬入家具、设备等物品正式开始使用。贵行从使用房屋至今,一直未向太平洋实业公司缴纳房屋使用租金,也未向光海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按照环球金融中心平均租金1500元/年/平方米、物业费25元/月/平方米计算,截至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贵行累计应向太平洋实业公司缴纳租金人民币24970890元、物业费4994178元。”

用人家的房子,自然要交租金、交物业费,但是阜新银行却提出了质疑。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是对存在物业使用人时,原则是物业使用人不承担物业费,业主承担物业费,当且仅当存在例外时,才由物业使用人承担物业费。另外在是否签定过物业服务合同等问题上,阜新银行也存在异议。

法院审理查明,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白某,曾担任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但已于2019年2月3日向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辞,并从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离职。

法院认为,虽然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借用还是租赁存在争议,但上述问题的存在并不能否定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及沈阳光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案涉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实。

本案中,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对于物业服务费用由谁承担并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约定,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本着“谁使用、谁受益、谁交费”,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了案涉房屋,同时享受了物业服务,应由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宣判被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沈阳光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用504541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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