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公司涉年报造假等3宗违法!实控人遭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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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公司涉年报造假等3宗违法!实控人遭重罚

10月14日,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网站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陕西监管局[2020]5号显示,经查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002411.SZ)存在以下3宗违法事实:

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为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关联方,李宗松为延安必康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李宗松控制的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北松”)为延安必康的其他关联方。

2015年2月11日和2016年1月15日,新沂必康分别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提交《关于为新沂必康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申请》和《关于解决陕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调拨资金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报告》,称为加快和推动与公司产业链配套的新沂必康项目建设,做好以商业连锁为核心的项目并购储备,申请延安必康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进行资金调拨和拆借,以解决短期资需求,李宗松在上述申请和报告上分别签字。

2015年至2018年,陕西必康按照李宗松指示,向陕西天佑连锁药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佑”)和陕西松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松嘉”)累计转出43.40亿元,扣除用于向有关方支付陕西必康销售费用的10.95亿元,剩余32.45亿元中8.17亿元用于支付相关收购款,由陕西松嘉根据新沂必康授权在指定区域内搜集符合条件的标的企业,约定达到并购条件后由上市公司予以收购,但截至调查结束,约定的收购事项并未实施,且相应转出的款项亦未返还上市公司,其余资金主要用于新沂必康投资建设的新医药产业综合体项目。

此外,2017年4月12日至4月20日,陕西必康以预付工程款方式向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远大”)转款12.52亿元,由新沂远大以提供借款形式通过中间方最终转给关联方江苏北松。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实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经测算,2015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其中,2015年发生额为7.05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3.42%,期末余额为6.71亿元;2016年发生额为13.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6.21%,期末余额为18.85亿元;2017年发生额为16.4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70%,期末余额为20.73亿元;2018年发生额为7.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06%,期末余额为27.46亿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延安必康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等。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存在虚增货币资金情形。通过上述方式,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7.94亿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8.99%和净资产的15.18%;《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0.57亿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11.40%和净资产的24.31%;《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8.12亿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3.94%和净资产的8.47%。

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2020年2月5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称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2月5日收盘后,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称目前尚无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口罩生产许可资质,并提示存在不能及时获取生产许可资质等相关风险。

2020年2月7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微安创”)“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称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等,还称图微安创已经开发出对肺纤维化具有良好治疗逆转作用的多肽药物,并表示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图微安创设计并研发的多肽药物“在应对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治疗以及未来出院病人进一步的康复治疗具有重要临床价值。”

2月10日收盘后,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称该项目属于新药研发,目前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预计2021年完成临床前开发工作,2022年一季度申报临床,2025年完成临床II试验,绿色通道申请生产上市,并提示存在实现商业利润需要较长时间、本次合作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等风险。

延安必康披露接到加快口罩生产的通知及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后,上市公司股价于2月5日、6日连续涨停,2月7日最高涨幅9.6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月7日问询关注及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上市公司股价由涨转跌,2月7日涨幅1.53%,2月10日、11日跌幅达9.98%、5.65%(2月8日和9日为周末),反映延安必康披露的上述相关信息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延安必康2月5日、2月7日披露的相关临时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陕西监管局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李宗松作为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及新沂必康和陕西必康时任董事长,在新沂必康提交的《关于为新沂必康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申请》和《关于解决陕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调拨资金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报告》上分别签字,同意向新沂必康进行资金调拨和拆借。陕西必康向陕西天佑、陕西松嘉的资金划账调拨指令均来自于李宗松,上述资金划转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因此,李宗松虽不是延安必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利用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在相关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实际承担了主要决策、组织、策划的角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行为。

延安必康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对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香兴福、谷晓嘉、伍安军、董文、周新基、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无证据表明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涉案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相关年度报告签字情况、责任人担任职务及实际履职情况等,对延安必康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香兴福、谷晓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周新基、伍安军、董文、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对延安必康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谷晓嘉、香兴福。

关于当事人苏熳提出的延安必康相关临时报告及个人责任认定方面的陈述申辩意见,陕西监管局复核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相关临时报告后,公司股价连续涨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关注及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股价由涨转跌的事实,充分证实了延安必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依法已经构成误导性陈述。经核实证据材料,对于苏熳在上述临时公告披露过程中的关注、提醒并提出异议的履职情况,陕西监管局依法予以采纳,并对相应的责任认定进行了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李宗松时任延安必康控股股东新沂必康董事长和延安必康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董事长。截至2020年6月30日,李宗松直接和间接持股延安必康合计42.79%,为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李宗松,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1990年毕业于广州中山大学经济学系,现任陕西必康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谷晓嘉于2016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8日任延安必康监事会主席,2018年3月8日至今任延安必康董事长。谷晓嘉,1971年11月出生,加拿大国籍,本科学历。历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商阳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必康国际物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必康嘉松投资江苏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香兴福时任延安必康董事、副董事长、总裁。香兴福,196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历任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等职。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陕西必康商阳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南通必康新宗医疗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南通必康医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新基时任延安必康董事长、董事。周新基,196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九九久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董事,南通必康新宗医疗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通必康医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伍安军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伍安军,197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位,中共党员。现任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沂必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必康生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董文时任延安必康财务负责人、副总裁。董文,197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历任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苏熳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苏熳,197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陈兵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陈兵,196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师职称。曾任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证券部经理、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证券投资部经理,现任福洹纺织实业江苏有限公司监事。

刘欧时任延安必康副董事长。刘欧,197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最近五年曾任新沂必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必康生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必康新阳医药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现任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陕西必康商阳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必康嘉松投资江苏有限公司监事,南通必康新宗医疗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南通必康医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刘玉明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刘玉明,197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历任陕西必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采供部经理,陕西必康制药有限公司采供物流总监。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南通必康新宗医疗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必康医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监事,陕西必康商阳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雷平森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副董事长。雷平森,196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商阳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必康新宗医疗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必康医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必康中成药业(新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黄辉时任延安必康独立董事。黄辉,196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EMBA。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杰时任延安必康独立董事。杜杰,1970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柴艺娜时任延安必康独立董事。柴艺娜,198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管理学博士学历。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琼时任延安必康董事。杜琼,1975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现任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经理办主任。

邓青时任延安必康董事。邓青,197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必康永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必康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朱建军时任延安必康董事、总经理、副总裁。朱建军,1966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历任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南通必康新宗医疗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

夏建华时任延安必康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副总裁。夏建华,196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工程师职称。历任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车间主任、生产二部常务副经理、生产一部经理、生产总监、监事、生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郭军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郭军,1968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历任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销售部部长、销售总监、第四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陕西必康商阳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京昆时任延安必康监事会主席。李京昆,1988年3月出生,加拿大国籍,本科学历。历任香港必康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必康医药沧州有限公司、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董事,陕西必康商阳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必康嘉隆制药有限公司、陕西必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必康心荣制药有限公司、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香港必康国际物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俊铭时任延安必康监事。陈俊铭,197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永久海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第二事业部总经理,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现任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营销副总裁兼营销中心总经理,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少刚时任延安必康监事。郑少刚,197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现任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务部总监,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董事。

邵海泉时任延安必康职工监事。邵海泉,196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历任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审计部部长、总经理助理,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南通必康新宗医疗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通必康医养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宇东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何宇东,1964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助理实验师职称。现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安必康嘉隆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陕西必康商阳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董事。

延安必康成立于2002年12月3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5.32亿元,法定代表人为谷晓嘉。公司于2015年12月借壳九九久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002411)。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大股东为新沂必康,持股比例为33.24%。延安必康是一家集原料药、中成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剂、疫苗研发、健康产品、健康饮品生产和营销于一体的医药企业集团。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医药工业板块、医药商业板块、新能源新材料板块以及药物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板块四大类,主营产品涵盖十多个常见医学临床用药类别。

2020年2月5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显示,公司将积极响应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号召,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产品质量,力争尽早达到新沂市政府要求的产能水平。

2月6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补充公告》显示,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无口罩生产业务,且尚未取得口罩产品生产许可资质。本次拟投资建设的口罩等疫控防护产品生产线项目尚待公司完成内部规划和决策。此外,存在设备不能按期交货、原材料无法采购齐全或物流不能运输到场的风险,同时存在不能及时获取生产许可资质的风险。

2月7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告》显示,近日公司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微安创”)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经友好协商决定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延安必康表示,图微安创设计并研发了基于EDPs靶点的抗肺纤维化1.1类多肽药物TB-B002,该药物在应对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治疗以及未来出院病人进一步的康复治疗具有重要临床价值。

2月11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公告》显示,上述项目属于新药研发,项目已研发5年,现在正处于正式的临床前研究阶段(IND临床前研究申报阶段),预计在2021年完成临床前开发工作,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申报临床。延安必康表示,该项目存在实现商业利润需要较长时间的风险,此外,本次合作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相关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

(一)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各地派出机构审核或检查后,应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协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解决违规资金占用、关联担保问题,要求有关控股股东尊重、维护上市公司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四)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3.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认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5.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四、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通知》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当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陕西监管局[2020]5号

当事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或上市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李宗松,男,1967年6月出生,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时任延安必康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必康)董事长和延安必康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董事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谷晓嘉,女,1971年11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监事会主席、董事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香兴福,男,1964年12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副董事长、总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周新基,男,1964年12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长、董事,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伍安军,男,1976年6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住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董文,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财务负责人、副总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苏熳,女,1978年1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陈兵,男,1967年9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刘欧,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玉明,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住址:甘肃省清水县。

雷平森,男,1968年1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副董事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黄辉,男,1964年4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杜杰,男,1970年12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柴艺娜,女,1983年6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杜琼,女,1975年2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邓青,男,1976年5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朱建军,男,1966年1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总经理、副总裁,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夏建华,男,1968年12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副总裁,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郭军,男,1968年10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李京昆,男,1988年3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监事会主席,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陈俊铭,男,1976年9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监事,住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郑少刚,男,1974年10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监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邵海泉,男,1965年8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职工监事,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何宇东,男,1964年7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副总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王兆宇,男,1978年12月出生,时任延安必康财务负责人,住址:陕西省眉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延安必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苏熳、黄辉、杜杰、柴艺娜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新沂必康为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关联方,李宗松为延安必康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李宗松控制的江苏北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北松)为延安必康的其他关联方。

2015年2月11日和2016年1月15日,新沂必康分别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提交《关于为新沂必康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申请》和《关于解决陕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调拨资金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报告》,称为加快和推动与公司产业链配套的新沂必康项目建设,做好以商业连锁为核心的项目并购储备,申请延安必康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进行资金调拨和拆借,以解决短期资需求,李宗松在上述申请和报告上分别签字。2015年至2018年,陕西必康按照李宗松指示,向陕西天佑连锁药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佑)和陕西松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松嘉)累计转出43.40亿元,扣除用于向有关方支付陕西必康销售费用的10.95亿元,剩余32.45亿元中8.17亿元用于支付相关收购款,由陕西松嘉根据新沂必康授权在指定区域内搜集符合条件的标的企业,约定达到并购条件后由上市公司予以收购,但截至调查结束,约定的收购事项并未实施,且相应转出的款项亦未返还上市公司,其余资金主要用于新沂必康投资建设的新医药产业综合体项目。此外,2017年4月12日至4月20日,陕西必康以预付工程款方式向新沂市远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远大)转款12.52亿元,由新沂远大以提供借款形式通过中间方最终转给关联方江苏北松。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实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经测算,2015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其中,2015年发生额为7.05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3.42%,期末余额为6.71亿元;2016年发生额为13.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6.21%,期末余额为18.85亿元;2017年发生额为16.4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7.70%,期末余额为20.73亿元;2018年发生额为7.72亿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06%,期末余额为27.46亿元。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延安必康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相关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等。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进行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存在虚增货币资金情形。通过上述方式,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794,326,924.9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8.99%和净资产的15.18%;《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057,005,338.69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11.40%和净资产的24.31%;《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811,866,582.26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总资产的3.94%和净资产的8.47%。

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2020年2月5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紧急通知的公告》,称将尽快完成医护级口罩和防护服生产线的改造,提前做好上游原材料采购、运输等生产保障工作等。2月5日收盘后,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称目前尚无口罩生产业务,尚未取得口罩生产许可资质,并提示存在不能及时获取生产许可资质等相关风险。

2020年2月7日,延安必康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微安创)“建立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称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等,还称图微安创已经开发出对肺纤维化具有良好治疗逆转作用的多肽药物,并表示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图微安创设计并研发的多肽药物“在应对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治疗以及未来出院病人进一步的康复治疗具有重要临床价值。”2月10日收盘后,延安必康披露补充公告,称该项目属于新药研发,目前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预计2021年完成临床前开发工作,2022年一季度申报临床,2025年完成临床II试验,绿色通道申请生产上市,并提示存在实现商业利润需要较长时间、本次合作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等风险。

延安必康披露接到加快口罩生产的通知及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后,上市公司股价于2月5日、6日连续涨停,2月7日最高涨幅9.6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月7日问询关注及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上市公司股价由涨转跌,2月7日涨幅1.53%,2月10日、11日跌幅达9.98%、5.65%(2月8日和9日为周末),反映延安必康披露的上述相关信息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延安必康2月5日、2月7日披露的相关临时公告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协议、账务资料、银行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李宗松作为延安必康实际控制人及新沂必康和陕西必康时任董事长,在新沂必康提交的《关于为新沂必康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申请》和《关于解决陕西必康向新沂必康调拨资金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报告》上分别签字,同意向新沂必康进行资金调拨和拆借。陕西必康向陕西天佑、陕西松嘉的资金划账调拨指令均来自于李宗松,上述资金划转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因此,李宗松虽不是延安必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利用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在相关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实际承担了主要决策、组织、策划的角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延安必康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延安必康《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香兴福、谷晓嘉、伍安军、董文、周新基、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无证据表明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涉案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相关年度报告签字情况、责任人担任职务及实际履职情况等,对延安必康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香兴福、谷晓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周新基、伍安军、董文、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对延安必康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谷晓嘉、香兴福。

当事人苏熳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第一,本人一直未被安排进入公司核心层,具有客观知悉真相的难度;第二,在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产生分歧多次交涉未果后已经辞职;第三,本人任职期间一直关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多次向上市公司相关部门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醒问询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均回复不存在;第四,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强调禁止资金占用情形的监管要求;第五,本案的资金占用手法隐蔽、难以发现;第六,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其对延安必康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负有其他直接责任,本人认为上市公司相关临时报告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即使存在误导性陈述,本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已经对实际控制人进行提醒、提出异议,不应承担责任。当事人黄辉、杜杰、柴艺娜在陈述、申辩中提出:本人对相关违法行为并不知悉也难以知悉,且在年报编制期间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送书面确认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违规情形,对方回函不存在,已经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综上,四名当事人均认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不承担责任,请求对其不予处罚。

对苏熳、黄辉、杜杰、柴艺娜等四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经复核认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主动掌握基本的法律及财务知识,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主动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对公司重大的法律及财务风险进行必要监督,并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表明异议、予以公开披露,应当是勤勉尽责义务的题中之义,单纯的不知悉或难以知悉违法行为不构成免责事由。当上市公司违反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就自己善意、合理、审慎地履行职责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

本案中,黄辉、杜杰作为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披露的2015-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柴艺娜作为延安必康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披露的2016-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苏熳作为延安必康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披露的2017-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均承诺保证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四名当事人虽履行了一定职责,但履职行为并未达到前述善意、审慎、合理的程度,且四名当事人并未对上市公司涉案事项明确提出异议并公开披露,不足以证明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同时,对四名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的问询、提醒等相关情形,我局在认定其责任及量罚时已经予以充分考虑。综上,我局对四名当事人关于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违法问题不承担责任、请求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当事人苏熳提出的上市公司相关临时报告及个人责任认定方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复核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相关临时报告后,公司股价连续涨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关注及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后,股价由涨转跌的事实,充分证实了延安必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依法已经构成误导性陈述。经核实证据材料,对于苏熳在上述临时公告披露过程中的关注、提醒并提出异议的履职情况,我局依法予以采纳,并对相应的责任认定进行了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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