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男子嫖娼拒不戴套,还将女技师暴打后拖到卫生间强奸

辽宁一男子嫖娼拒不戴套,还将女技师暴打后拖到卫生间强奸

公诉机关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义,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鞍山市鞍山高铁西站客运员,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7月17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培涛,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义犯强奸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义及其辩护人李培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义到宏伟区天井园小区62栋2组2号韩美养生馆欲与技师黄某1进行性交易,因黄某1坚持让被告人唐义戴安全套,引起唐义不满,被告人唐义遂到楼外大声辱骂并用砖头打砸门窗,黄某1怕对自己有不利影响,到楼单元门口劝阻,被告人唐义对其殴打、辱骂,问服不服,黄某1跪地求饶称服了,后被告人唐义在养生馆卫生间内将黄某1强奸。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唐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唐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睡衣(破损)、T恤、短裤,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医院急诊病志、现场检测报告,证人单某证言,被害人黄某1陈述,被告人唐义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义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义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又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唐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唐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其辩称自己没有插入被害人阴道,应属于犯罪未遂。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义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能够认罪认罚,且被告人并未将阴茎插入被害人阴道,属于犯罪未遂,其本身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义到宏伟区天井园小区62栋2组2号韩美养生馆欲与技师黄某1进行性交易,因黄某1坚持让被告人唐义戴安全套,引起唐义不满,被告人唐义遂到楼外大声辱骂并用砖头打砸门窗,黄某1怕对自己有不利影响,到楼单元门口劝阻,被告人唐义对其殴打、辱骂,问服不服,黄某1跪地求饶称服了,此时,黄某1已被打至失禁,后被告人唐义在养生馆卫生间内将黄某1强奸。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唐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义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义系犯罪未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在案的被害人陈述清晰的描述了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也提到其生殖器属于勃起状态,并往被害人阴道“插了多下”,虽然其辩称并未插入,但结合其回家之后清洁内衣、生殖器的行为及被害人的实际情况,能够证明被告人应系犯罪既遂,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唐义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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