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通报山西一公司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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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通报山西一公司违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2020年10月12日)显示,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及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山西监管局对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民众公司”或“民众投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民众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管理

2019年春节放假期间,民众公司陕西分公司系统服务器发生宕机事故,导致硬盘资料损坏。其中,民众公司陕西分公司2019年春节前开发的627名客户资料的电子数据严重损坏。经过数据修复,包含356名客户资料的电子数据完全损毁,无法修复,占其全部客户资料的56.78%。同时,其余客户资料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

二、未按规定履行变更事项报告

(一)民众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7年9月暂停运营,并将其办公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A-1705室”予以转租,但是,未向河北证监局提出变更报告和办理变更手续。

(二)民众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增郑州市金城商务广场4楼408房间作为其客服部门,但是,未向河南证监局提出变更报告和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

一、对民众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管理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二、对民众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变更事项报告的行为,处以三万元罚款。

累计罚款二十八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民众公司于1995年注册成立,1998年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注册资本5000万,主营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软件开发等。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为胡凌燕,大股东为北京天生天时财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生天时),持股比例为38.00%。天生天时成立于2007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1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郭耀华,主营业务包括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等。大股东为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持股比例30.00%。

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没收业务收入,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四)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以下为原文:

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2020年10月12日)

〔2020〕5号

当事人:民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众公司),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

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及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民众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民众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管理

2019年春节放假期间,民众公司陕西分公司系统服务器发生宕机事故,导致硬盘资料损坏。其中,民众公司陕西分公司2019年春节前开发的627名客户资料的电子数据严重损坏。经过数据修复,包含356名客户资料的电子数据完全损毁,无法修复,占其全部客户资料的56.78%。同时,其余客户资料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

二、未按规定履行变更事项报告

(一)民众公司河北分公司于2017年9月暂停运营,并将其办公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5号金石大厦A-1705室”予以转租,但是,未向河北证监局提出变更报告和办理变更手续。

(二)民众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增郑州市金城商务广场4楼408房间作为其客服部门,但是,未向河南证监局提出变更报告和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民众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十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民众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管理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二、对民众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变更事项报告的行为,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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