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进屋内欲强奸女子 被其丈夫当场撞见

福建男子进屋内欲强奸女子 被其丈夫当场撞见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51********,汉族,文盲,农民,住周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同年8月20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周宁县**镇**村**号民房内,见家中只有被害人许某某一人,明知其系智力障碍人员,上前用双手抱住许某某,摸其后腰部,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许某某用手挡开拒绝。在此期间,被害人许某某丈夫周某乙务农回到家中,周某乙见此情况质问后,被告人周某某离开现场回到自己家里。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害人许某某在案发期间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在其住处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同年6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许某某及其丈夫周某乙达成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8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许某某的残疾证复印件、被害人许某某及其丈夫周某乙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乙、吴某某、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收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被害人许某某系精神病患者,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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