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6个月!郴州19人涉恶犯罪集团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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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6个月!郴州19人涉恶犯罪集团案一审判决

9月29日,桂东县人民法院对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尊飞、唐仰航等19人涉恶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这是桂东县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判决的首例涉恶犯罪集团案件。

桂东县人民法院对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唐尊飞、唐仰航等19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予以认定,对案件事实及证据予以采信,依法对被告人唐尊飞、唐仰航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唐尊飞、唐仰航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七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起,被告人唐尊飞伙同唐仰航在桂东县城租用门面开设“飞航腾达商行”,并建立微信群,通过请吃请喝、为服刑人员交钱等小恩小惠手段笼络了谷志勇、唐俊峰、胡振飞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经常聚集在一起,从事不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并有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开设赌博游戏室、吸毒等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了犯罪集团。2015年至2018年,该犯罪集团多次在桂东县城交通要道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唐尊飞、唐仰航为首的犯罪分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桂东县城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罪行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强烈的政治担当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领域、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区域,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该案侦办过程中,桂东县人民检察院院积极发挥引导侦查、取证的检察职能,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了诉讼效率和确保了案件质量,为有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本院承办检察官对各被告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打消了被告人的顾虑,该案19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向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适用率达到100%,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的判决,有力震慑和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再次向社会表明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力度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下一步桂东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好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依法严惩、标本兼治,坚决做到决心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将“六清”行动进行到底,依法打深打透、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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