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半夜翻身强奸同床女子,因对方激烈反抗未遂

男子半夜翻身强奸同床女子,因对方激烈反抗未遂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霞入住于南澳县****酒店**房。入住后,被害人林某霞与被告人林某甲先后上床睡觉。当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林某甲萌发和林某霞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遂翻身压在林某霞身上,林某霞惊醒后用手要推开林某甲,但推不开就挣扎反抗,林某甲则用手按压住林某霞的双手,把林某霞文胸扯高,继而再手去揉抓、吸吮林某霞的乳房,并将林某霞的内外裤脱至大腿处,用脚将裤子踢掉,再用手去摸林某霞的阴部,同时将自己的内裤脱掉,欲强行与林某霞发生性关系,但因林某霞激烈反抗及两腿夹紧致使林某甲的阴茎无法插入林某霞的阴道。后林某霞在反抗中咬了林某甲的手臂并说要上厕所,林某甲才放开林某霞。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甲、被害人林某霞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的亲属对被害人林某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林某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调取证据清单、***酒店公寓民宿入住情况登记表、入住信息、照片、证明、制作说明;

2.证人黄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霞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活体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由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南澳县公安局处警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林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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