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一少年伤人致死 民事赔偿一审判赔71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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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一少年伤人致死 民事赔偿一审判赔71余万元

1月15日,广西贵港平南县法院发布消息介绍,2018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覃某(案发时未成年)因对李某心存不满,为了教训李某,从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到镇隆二中路口附近,待李某放学路过时,覃某快步冲到李某的左后侧,朝李某的左胸背部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致使李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9月24日,被告覃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平南县人民法院已依法判处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原告陈某(李某母亲)向被告覃某、覃某信(被告覃某父亲)提出民事赔偿请求:1、死亡赔偿金648720元(32436元/年×20年=648720元);2、丧葬费36774元(6129元×6个月=36774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4、办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3人×3天×600=5400元。

平南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覃某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费合计717494元给原告陈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覃某与被害人李某均为单亲家庭,李某的父亲已于2016年病故,覃某的母亲为越南籍人,没有与覃某信登记结婚并已经离家多年。

根据原告的请求和本案的事实,依照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717494元,分别为:1、死亡赔偿金648720元(32436元/年×20年=648720元);2、丧葬费36774元(6129元×6个月=36774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李某的死亡,其家人的精神定会受到很大的伤害,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法合理,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4、办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覃某在侵权发生时未满18周岁,在诉讼阶段亦未满18周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故被告覃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覃某信承担。

法官介绍,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青少年是儿童转变成人角色的过渡时期,身心健康尤为重要,父母、学校、社会应该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给予高度重视,从源头上扼杀影响青少年心理健康的不良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培养青少年健全的人格、良好的情绪和适应能力,让青少年克服弱小的“自我”,走出偏执、抑郁、焦躁。正确处理好人际关系和挫折,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北青报记者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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