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无意听到内幕信息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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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无意听到内幕信息不是犯罪

据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呈逐年增多态势。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此类案件共22件。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者

分三类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规定。

规定三类人员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后两类人员,只要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四种情形不属于泄露内幕信息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不属于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交易情形:一是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正当理由或信息来源的。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以及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高法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目前还是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无意中听到”等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不被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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