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12张信用卡买彩票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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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12张信用卡买彩票被公诉

春节临近,消费旺盛,但使用信用卡要理性

晚报记者 任国强 资料图片

晚报记者 茅冠隽 通讯员 钱雨伶 报道

年关将至,伴随着消费热潮的到来,一些银行也纷纷推出各种信用卡办卡优惠措施。但信用卡消费热的背后,却并非表面上看起来那么光鲜亮丽。记者从崇明县检察院获悉,今年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件22件,比去年同期增加37.5%。针对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件的频发,检察机关详细分析了这类案件的作案特点,为银行业防范信用卡诈骗提出建议,同时也提醒百姓理性消费。

1 特点一: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

陆某在崇明经营一家彩票销售店,自己也渐渐喜欢上了买彩票,但总是买多中少。这导致她的彩票店不仅没法赚钱,有时候还要“倒贴”。一次,一个朋友向陆某推销信用卡,并告诉陆某以她的信用额度最高可透支5万元。陆某毫不犹豫就办了一张。自从发现了信用卡透支这个“宝库”后,陆某就“刹不住车”了:从2005年4月到2011年5月间,陆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向10家银行申领了12张信用卡,并恶意透支钱款32万余元。陆某将这些透支的钱一部分用于平常的生活开支,另一部分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归还前一次信用卡的透支,其余用来购买彩票。

渐渐地,这12张卡不够用了,陆某又打起亲人的主意。她伪造了丈夫和儿子的收入证明,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冒用丈夫和儿子的名义共办理了6张信用卡,透支57000余元。另外,陆某又找借口向她的表姐借来身份证,冒用表姐名义办理了2张信用卡,共透支9000余元。直到2010年8月,陆某表姐收到银行的催款电话,才知道表妹拿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信用卡。

除了亲人,陆某还“算计”过自己的朋友。2008年,陆某在自己的店内结识了蔡某。一次,蔡某买彩票时把钱包遗失在了陆某彩票店的柜台上,陆某看到了钱包里的身份证,便顺手拿走去复印了几张。第二天,陆某才打电话告诉蔡某说她的身份证落在彩票店了,当时蔡某并未在意。直到2010年8月,蔡某陆续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书,并被告知有恶意透支的情况,她才恍然大悟。事后经查证,陆某冒用蔡某的名义共申领了4张信用卡,合计透支6万余元。

2010年上半年,各个银行的人经常来陆某家里催款,知道纸包不住火的陆某选择和丈夫一起远走高飞,逃到了湖南衡阳。通过崇明县公安局的网上追查,2011年5月 31日,在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的配合下,负案在逃的陆某在衡阳市香江百货超市门口被抓获归案。日前,崇明县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陆某提起公诉。

崇明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处理该案过程中发现,今年出现了多起使用家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自己使用以及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让家人使用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够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并透支钱款,很多情况下是当事人对自己有效证件的存放疏忽大意或轻信他人,随意把自己的证件材料委托他人保管,从而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而银行的信用卡申领手续也过于简单、混乱。持他人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便可轻易申领,低收入、无收入群体亦可轻易办理,申请人地址、电话,担保人地址、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基本无保障,审查不严、门槛过低成为信用卡诈骗案频发的导火索。

检察官提醒,身份证不要交给他人保管,不要随便在公共场合或者网络上展示自己的身份证等个人资料和财产信息,在一些招聘网站上投递简历后应及时清除网站上的个人资料,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2 特点二:通过不法中介申办信用卡

1983年出生的陈某是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一直没有正当职业。2002年、2004年时,陈某两次因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2007年10月,陈某通过“信用卡中介公司”申请了一张银行信用卡。2007年11月20日至2008年5月19日,陈某使用该信用卡通过套现、现取、消费等手段,共透支人民币1884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陈某仍拒不归还。最后,因为这个“雪球”越滚越大,陈某终于无法承受心中的压力,于去年8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陈某提起了公诉。去年11月15日,法院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记者了解到,通过不法中介申办信用卡的案件屡见不鲜,而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没有固定工作,无法提供收入证明,但申办后的透支额度一般都超过人民币10000元。犯罪嫌疑人通常没有偿还能力,通过各种方式透支使用信用卡后短期内就再不归还,因此不法中介的参与与信用卡诈骗犯罪率的上升有直接关系。此外,这些不法“信用卡中介公司”常见犯罪手段为两种:一是没有代办信用卡资格,在骗取客户高额手续费后卷款而逃;二是截留申请人个人资料,利用申请人身份信息,向银行骗领信用卡。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申办信用卡时需向正规银行申请,谨防不法分子以缴纳少量手续费即可申办高额度信用卡为名的诈骗。

3 特点三: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透支

李某常年无业,只有初中文化。前段时间,他通过银行广告得知有“信用卡消费分期还款”的业务。于是,他在2009年到2010年间利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刷卡消费2万余元,银行多次催缴,他却拒不还款。目前他也已被提起公诉。

实践中,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透支的不在少数。而通过这种方式透支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存在首期还款就未偿还的情况,但银行很少会因为前几期未还款而取消分期,违法者正是利用了这个“时间差”漏洞。另外,多数银行催收还款是从消费者最后一次消费后才开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违法者如要恶意透支并不困难。

对于以上几个信用卡诈骗中出现的特点,崇明检察院检察官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银行要严格规范信用卡的申办程序,实行实名申领,禁止持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其次,要加强对申领人的信用审查,针对不同人群确定不同的信用额度,对于无偿还能力的人要禁止其申领信用卡。同时,银行应改良催收方式,在还款早期就要开始观察还款动向。

对于信用卡诈骗行为,我国刑法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4种情况: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每家银行都有规定的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将进行催收。如果在催收后3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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