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1-1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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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1-1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原标题: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31-1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7月1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31-1批次,共62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42件,已办结42件,受理编号为3500、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3515、3516、3517、3518、3519、3520、3521、3522、3523、3524、3525、3526、3527、3528、3529、3530、3531、3532、3533、3534、3535、3536、3537、3538、3539、3540、3541;未办结0件。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3500号:“黑龙江省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后沟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该公司的锅炉没有任何手续,生产期间冒黑烟,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黑龙江省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木兰县柳河镇柳河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日期2015年2月3日,注册经营范围主要从事中草药种植、收购及中草药提炼、生产中成药药品。2017年12月22日,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7〕94号)。按环评批复要求,该企业建设了1台4吨的生物质链条锅炉,配备了布袋除尘器;污水处理设施只投建了储存池,应建设的4t/h污水处理站没有建设。目前未验收。2018年6月14日,木兰县环保局接到过群众关于黑龙江省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木兰县委县政府立即责成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柳河镇政府配合核查此案。

2018年7月3日,核查组对黑龙江省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在2018年3月和5月的环保执法检查中,该企业正在原有厂房基础上进行设备安装及扩建,没有生产。2018年6月14日,木兰县环保局接到柳河镇居民于某举报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正在违规生产。木兰县环保局监察大队于6月14日13时35分到达现场。经调查,该企业为办理市场监管的中药生产许可急于生产样品,于2018年6月14日上午10时开始调试生产,使用原料为木通、大黄、滑石栀子、盐车前子、炙甘草等中药生产中药膏剂,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成品膏剂,有半成品塑料桶30个,约750公斤。产生的生产废水排入厂区内的储存池,并没有排入厂区外的沟渠进入柳树河流入松花江(木兰县柳树河位于木兰县柳河镇境内,河道起点蒙古山南麓,终点柳河镇柳河村陶家屯松花江入江口,全长20公里,流域面积92.8平方公里。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柳河镇内柳树河岸边,距离松花江入河口流经长度3.5公里),但有办公区域及食堂(常住人口5人)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外的沟渠。现场调查还发现,该企业启动使用了4吨生物质锅炉,使用了布袋除尘设施,在锅炉房内发现少量生物质燃料,但实际却没有燃用生物质,而是煤炭(环评批复要求应燃用生物质燃料)。

针对上述情况,木兰县环保局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向厂区外沟渠排放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建完后,务必将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木兰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哈尔滨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黑龙江省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了《处罚告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处罚款80万元,对刘某罚款15万元。木兰县环保局于2018年6月17日对黑龙江省健益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并于6月20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企业法人刘某表示,将认真履行停产及处罚决定。现该企业正在筹措资金,履行处罚,筹建需配套的环保处理设施。

下一步,针对此类问题,木兰县将“举一反三”,由木兰县环保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内各乡镇的配合,继续加大对县内涉污企业的环保执法巡查力度,对环境违法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3501号:“一是里木店镇四方村匡家屯边某某将村里的青年林卖给赵某,后者将林地改为耕地种植玉米。二是边某某私自贩卖村里的薪炭林,破坏林地改为耕地。三是边某某强占村民的10亩林地并擅自将林地改为宅基地,后又改为农田。举报人曾多次向肇东市政府反映,至今未果。”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里木店镇四方村匡家屯边某某将村里的青年林卖给赵某,后者将林地改为耕地种植玉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肇东市四方村原奶牛养殖小区南侧,原属于薪炭林(青年林),面积30亩。该林地于2001年秋季采伐后,四方村村委会为了响应市政府大力发展奶牛养殖的号召,计划在该林地内盖前后两排奶牛圈舍,实际只在北侧(靠公路沿线)建设了一排牛舍,其余用地没有建设牛舍,一直闲置,2006年6月9日村委会将该地块以耕地方式发包给赵某。信访反映的边某某为里木店镇四方村原党支部书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3日,肇东市里木店镇党委、政府组织由镇长张立辉、副镇长潘国斌、林业站长孙宁、原林业站长管长春、四方村党支部书记杨德凡组成的调查组,到现场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情况属实,该地块面积30亩,现耕种面积30亩,种植玉米。当时四方村村委会为了响应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奶牛养殖的号召,计划在该林地内盖前后两排奶牛圈舍,实际只在北侧(靠公路沿线)建设了一排牛舍,其余用地因资金问题,一直闲置。2006年6月9日,村委会将该地块以耕地方式发包给本村村民赵某。因该地块于2006年6月9日发包给赵某至2027年,已形成事实,经举报后,里木店镇立即向赵某下达了《造林通知书》,四方村村委会与赵某本人沟通协调后,赵某同意于2019年5月1日前在该地块按照面积完成造林。

肇东市将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该地块在2019年5月1日前完成造林,恢复林地。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边某某私自贩卖村里的薪炭林,破坏林地改为耕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肇东市四方村喻通屯屯北,原属于薪炭林,长440米,宽26米,面积17亩。该林地于2011年秋季采伐,2012年3月29日,村委会将该地块以林地方式发包给喻跃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3日,肇东市里木店镇党委、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2012年3月29日,村委会将该地块以林地的方式发包给喻某某,面积17.16亩。喻某某和肖某合伙于2012年造林17亩,有6亩地因管理、放荒等原因没有成活。喻某某在这6亩地里种植了绣线菊,2013年销售了部分绣线菊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现地块内仍有少量绣线菊。因喻某某多年不在家,里木店镇政府林业站曾多次电话催促喻某某按照合同要求补植剩余面积,并以流失林地上报给林业局。2018年7月4日,肇东市里木店镇和喻某某取得了联系,告知其必须在2019年5月1日前完成造林,同时将此情况向市森林公安局备案。喻某某同意将该地块于2019年5月1日前恢复造林,恢复林地。

肇东市将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该地块在2019年5月1日前完成造林,恢复林地状态。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边某某强占村民的10亩林地擅自将林地改为宅基地,后又改为农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肇东市四方村原奶牛养殖小区西侧,原属于薪炭林,面积10亩。该林地于2009年10月采伐后,2010年四方村村委会计划在该地块建设村办公室,后因资金问题,没有建成。2014年5月25日,村委会为发展农村致富项目,盘活农村闲置资源,推动新农村建设,村委会与杨达达成了闲置土地转让共识,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用于开发农业深加工项目。由于该项目环评手续没有批下来,承包方将此块土地耕种至今。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3日,肇东市里木店镇党委、政府组织由镇长张立辉、副镇长潘国斌、林业站长孙宁、原林业站长管长春、四方村党支部书记杨德凡组成的调查组,深入到现场对此事进行调查。经查,2014年5月25日,四方村村委会与杨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该地块面积10.3亩,地类原属薪炭林,是以闲置土地的形式发包给杨某,用于开发农业深加工项目。由于该项目土地、环评等手续没有批下来,承包方将此块土地一直耕种至今,杨某一直在申请相关手续。里木店镇政府要求杨某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造林,经与杨某沟通,杨某同意于2019年5月1日前完成造林,恢复林地。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3502号:“乌吉密乡朝阳村有一家养牛场,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基本农田,养殖期间将污水和粪便直接排入水库,污染村民饮用水源。”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乌吉密乡朝阳村养牛场实为尚志市朝阳奶牛养殖场,位于尚志市乌吉密乡朝阳村东北方700米左右,于2016年6月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83MA1956BF3G),2017年7月建成投入使用。该养殖场于2018年6月15日申请验收,6月25日,因养殖场粪污场地不符合验收条件,验收单位要求养殖场在15日内完成整改工作。现养殖成牛、犊牛共270头。

2016年7月11日,尚志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文件要求,审核了乌吉密乡人民政府《关于尚志市朝阳奶牛养殖场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初审意见的函》及备案管理的相关材料,该奶牛养殖项目符合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相关规定,项目所使用乌吉密乡朝阳村土地为一般农田,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备案条件。于2016年7月12日核发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书》(尚设农(备案)﹝2016﹞第5号),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管理手续合法有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接到信访转办后,尚志市政府立即责成市环保局到现场检查。经查,该养殖场按照环评审批要求采取干清粪养殖模式,建设了堆肥场地,牛粪堆肥还田使用,但堆肥场因未采取设置粪污防流失围堰措施,存在粪污随雨水流入水库的现象。水库为农田灌溉类型水库,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经进一步核查,养殖场及水库周边无饮用水水源,信访反映的乌吉密乡朝阳村饮用水水源(水井)距养殖场及水库约3公里。尚志市政府已责成市卫生防疫站对乌吉密乡朝阳村饮用水源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饮用水水质达标。

下一步,尚志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依法责令该养殖场采取设置粪污防流失围堰措施,防止粪污随雨水流失;加大对养殖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对存在粪污流失问题进行整改,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直至周边群众满意。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3503号:“2003

年-2018年间,卧牛吐达斡尔族镇东卧村近百名村民在嫩江湿地保护区内破坏几千亩疏林草地、滩涂和塔头湿地并开垦改为耕地,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东卧村村民王某某等12人先后开垦湿地675亩。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区、镇两级草原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权属东卧村,由原生产队的1队、2队、4队、6队、8队口粮田及饲料地等地块组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责成卧牛吐镇党委立即成立调查组进驻东卧村,对信访反映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

1.关于“2003年~2018年间,卧牛吐达斡尔族镇东卧村近百名村民在嫩江湿地保护区内破坏几千亩疏林草地、滩涂和塔头湿地并开垦改为耕地,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开垦耕地情况属实,面积共6000亩。

经核查,此地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生产队时就开始开垦,到1995年省委提出的“五荒”开发最后一年期间又在开垦。此后这些开垦的耕地作为东卧村1队、2队、4队、6队、8队第一轮(1983年开始)、第二轮(1998年开始)土地承包地及饲料地近6000亩。2018年7月4日,卧牛吐镇副镇长李斌与东卧村支部书记王宝柱到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调取第一次土地调查图显示,该地块1989年是耕地,面积为3520亩;第二次土地调查图显示,从2008年开始现状图为耕地,面积为6000亩。

2.关于“东卧村村民王某某等12人先后开垦湿地675亩”的问题调查情况

由卧牛吐镇副镇长李斌与镇前任草原站站长王士杰、现任草原站站长王振杰、林业站站长李鹏和东卧村第一书记王志武、东卧村支部书记王宝柱组成的工作组一起调查和询问村民郭峰田(70年代老队长)和刘福来等7人,都未发现该地块,也查无王某某等12人。调查组从市林业局湿地办调图显示,东卧村在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面积有14000亩,这14000亩土地包括耕地和滩涂。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于2010年成立,第一次土地调查时,东卧村在1989年已经开垦3520亩,第二次土地调查前已经开垦6000亩,现滩涂8000亩。经市湿地办卫星遥感测定,未发现该村有675亩湿地被破坏。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3504号:“宝清县红新村村民周某某毁林开荒,将林地改为玉米地,宝清县林业局通过GPS测量的其毁林面积达1.8垧。”

(一)基本情况

信访的周某某为宝清县宝清镇红新村村民,承包林地21亩、耕地3.2公顷(其中林业开荒地1.8公顷、普通耕地1.4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3日,经宝清县林业局、国土局、环保局、宝清镇政府实地核实,周某某在1.8公顷林业开荒地中种植玉米情况属实。该林业开荒地是周某某在1983年至1984年期间开垦的宜林荒地,在1985年《森林法》颁布之前,无法进行责任追究。在2010~2011年期间,周某某在1.8公顷林业开荒地中营造经济林,种植果树约2000棵,并实施林粮间作至今,2018年种植作物为玉米。

由于经济林内100多棵果树受到病害不能正常结果,周某某便将其砍伐。经宝清县林业部门现场勘测核实,耕地周边林地与2011年所颁发的林权证范围一致。

信访反映的宝清县林业局通过GPS测量的其毁林面积达1.8垧问题,实为2016年5月,有人举报周某某毁林开荒,宝清县林业局对其有林地进行过测量,林地面积与4.4公顷林权证(包括周凤礼21亩林地)范围相符,未测量过1.8公顷林业开荒地。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3505:“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安达市北四道街、天泉镇二队四队附近有30多家化工厂、炼钢厂和小塑料加工厂等企业废水、废气、噪声污染问题。2016年,当地政府向督察组报告称“此处没有炼钢厂,污染企业均已查办,不再生产”。实际情况是有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通知企业停产,并将生产设备藏起来。2016年8月,督察组离开黑龙江省后,泰纳、精细、豪运化工等三家污染企业又恢复生产,每天晚上或半夜排放有毒气体,污染地下水和周边空气。”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企业应为黑龙江豪运药业有限公司、黑龙江泰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力拓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原炭黑厂院内钢厂和此区域内的小塑料厂。此区域内的34家塑料厂已通过安达市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打击,现已全部关停取缔。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安达市环保局于2016年办理本案时,钢厂已经废弃,并已如实上报中央环保督察组,并非“此处没有炼钢厂”。目前,原钢厂厂区内已经没有生产设备和生产原料。

2.2018年7月3日,安达市环保局委托大庆市大公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泰纳科技厂内和厂区斜对食杂店附近地下水和硫化氢、氨气等气态污染物进行了检测,检测数据显示地下水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硫化氢、氨气、非甲烷总烃浓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黑龙江豪运药业有限公司环保审批手续齐全。2018年5月30日,因发生安全事故停产至今。正常生产情况下的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至八里泡,已安装污水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绥化市环保局联网;黑龙江泰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审批手续齐全。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中,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至八里泡,未发现存在厂界外异味问题;黑龙江力拓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但未验收。2018年6月16日,现场调查时,该企业因落实第三方验收机构整改措施处于停产状态。此区域内的34家塑料厂已通过安达市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打击,现已全部关停取缔。

安达市委市政府确定市政府副市长刘宝铸责成安达市环境保护局加强监管,监督涉案企业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和污水达标排放,加大巡查监察力度,防止塑料颗粒生产企业死灰复燃。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3506号:“齐齐哈尔市城郊有大量小加工点抽取地下水,用小燃煤锅炉烧热水,运送给市区及周边各浴池使用,烧热水过程中锅炉烟囱冒黑烟,污染环境。上述小加工点主要分布在建华区二甲屯、铁锋区医学院北侧出城口附近、铁锋区老头社、昂昂溪区水师镇“万城洗浴”、向阳村、曙光八队等处。”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老头社、向阳村):

信访反映的扎龙镇向阳村、先锋村提供热水的企业分别为铁锋区嘉洁仕洗涤厂和铁锋区弘大花卉植物园。该企业的调查处理情况已分别于第十二批第1157号和第二十八批第30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二甲屯、曙光八队、医学院出城口):

(一)基本情况

2015年,齐齐哈尔市将市内建成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区内的洗浴业基本都使用清洁燃料锅炉或购买热水经营,因此产生了卖热水给洗浴业的企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5日,建华区环保局会同建华区发改局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建华区二甲屯内齐齐哈尔金铎煤灰深加工有限公司主要利用黑龙江华电产生的粉煤灰生产砌块。2015年10月,该砌块养护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建华区环保局审批(齐建环建审〔2015〕016号)。项目建设配套1台SZL6-1.25AII蒸汽锅炉,安装了YCJ-系列烟尘净化器、SFT湿式脱硫除尘器及XTD陶瓷多管除尘器。该企业利用该锅炉余热生产热水供给市区内部分浴池。

建华区环保局责令齐齐哈尔金铎煤灰深加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锅炉使用,组织对《砌块养护项目》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到建华区环保局接受处罚。

曙光8队的送水企业(医学院北侧,出城口附近)是建华区鑫洁洗涤厂,该洗衣厂同第十九批第2061号案件是一家企业,建华区环保局已经依法查封了鑫洁洗涤厂生产用锅炉,处理情况已上报。

(三)问责情况

无。

昂昂溪区(万城洗浴):

信访反映的万城洗浴实际为昂昂溪区世雅洗衣厂。该企业的调查处理情况已于第二十八批第304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受理编号3507号:“呼兰区大用镇泥河水库非法蓄水,擅自将标准20.06平方公里水域面积扩大到40平方公里,水位高过灌溉洞顶4米以上,形成5000万立方米洪水,冲毁5平方公里草原、400多亩林地、60多亩稻田和150-160座墓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九、受理编号3508号:“大庆市和安达市境内有多家企业处置大庆油田的含油污泥,上述企业均存在违法处置问题。其中,安达市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大庆圣德雷特化工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危险废物,无污水处理设施,对废油泥做简单处理后偷排污水,污染周边环境。举报人要求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范管理。”

大庆市:

(一)基本情况

大庆市社会化经营含油污泥单位共14家,分别是大庆市油城天佑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云泰石化产品有限公司、大庆市龙凤区胜徐燃料油有限公司、大庆市顺兴龙经贸有限公司、大庆合新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圣德雷特化工有限公司、大庆市新华沥青有限责任公司、大庆中林绿源生物环保有限公司、大庆市肇源县晨晰非金属废料加工有限公司、大庆三石废弃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大庆市大展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兴旺化工有限公司、大庆华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大庆惠博普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上企业均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并按照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信访反映的大庆圣德雷特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1日,位于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高新轻纺工业园18号厂房。企业环保手续齐全,2017年12月省环保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2306061504 HW08),核准规模5万吨/年含油污泥、残渣及含油污水无害化处置、25万只/年废弃包装物、容器无害化处置及综合利用。

2018年6月8日,大庆圣德雷特化工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街道办事处签订合同。按中央环保督察组、省环保厅、哈尔滨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6月8日至9日,该公司进行了5趟(次)转移。在装车、运输、计量、卸车、存储等过程中,均有省环保厅、大庆市环保局、松北区松浦街道办事处、林源园区管委会共同监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高新区安全环保局、林源园区管委会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按环评批复要求,该公司产生的生产废水采取在厂内防渗储池暂存后运至采油五厂杏十五-1污水站,经处理后用于油田回注。生活污水拉运至大同污水处理厂处理。该公司厂区防渗池内存储废包装物4.1吨、矿物油28.38吨、油泥12.4吨。防渗池建有遮盖罩棚,满足危险废物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无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另查,现暂存的危险废物属省环保厅督办案件所涉及的危险废物,正在履行司法程序期间,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下一步,高新区环保部门将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监管,确保企业按照环评规定处理,符合各项环保要求。

(三)问责情况

无。

绥化市:

(一)基本情况

安达市现有社会化经营含油污泥单位3家,分别为安达市先锋化工有限公司、黑龙江龙顺达化工有限公司、黑龙江兰溪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信访反映的安达市先锋化工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处理项目环评文件于2010年获得绥化市环保局批复,同年通过绥化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绥环函〔2010〕23号),主要产品为矿物油。2010年由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规模20000吨/年,经过历年检证换证,现有许可证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经安达市环保局现场检查,该企业由于市场原因近3年内没有跟含油污泥单位签订过处置合同。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厂区内没有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经核查,该企业正常生产工艺没有废水排放,但是当处理的废矿物油中含水时,会产生废水。按照环评要求,废水返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处理。该企业厂区内设有废水储罐,用于临时储存可能产生的废水。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罐区围堰部分位置存在漏点,为保证该企业在生产时不发生环境污染问题,安达市环保局当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15日内修复围堰。

安达市委市政府确定市政府副市长刘宝铸责成安达市环境保护局加强监管,确保企业守法经营,不造成环境影响。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3509号:“呼兰区大用镇泥河水库非法蓄水,擅自将标准20.06平方公里水域面积扩大到40平方公里,水位高过灌溉洞顶4米以上,形成5000万立方米洪水,冲毁5平方公里草原、400多亩林地、60多亩稻田和150-160座墓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一、受理编号3510号:“富海镇红升村五屯、六屯,乌裕尔河两侧的300多公顷湿地草原被村民杨某某等人破坏开垦成农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问题是富裕县富海镇宏升村农民杨某革、王某某、杨某悦与宏升村集体在乌裕尔河保护区成立前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面积352公顷,未到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6日,经乌裕尔河保护区管理局调查,信访反映的问题地块共涉及3份合同。一份是1996年杨某革与宏升村签订的承包合同,面积1500亩,500亩为耕地、1000亩为滩涂,合同期限30年,合同约定可以种植、养鱼。现状有30公顷耕地,耕地是村集体开垦的,在杨福革承包之前就是耕地;第二份是2000年杨某革与王某某共同与宏升村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期限20年;2005年,宏升村将此合同延至2036年12月30日,面积182公顷,承包前就是耕地;第三份是2005年杨某悦、李某某与宏升村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期限30年,合同只有四至,没有面积,实际面积140公顷,在承包前是由以何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联合体耕种,何某某合同到期后,杨某悦和李某某竞价承包。

依据2009年2月20出台的《富裕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黑龙江乌裕尔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的意见》第二条“各类资源承包合同期满后,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逐步退耕还湿、还草”的规定,该合同到期后,停止耕种,自然恢复。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3511号:“道里区职工街靠近道里区人民医院附近的桥下有供暖工程,施工过程中破坏绿地和何家沟护坡,周边环境脏乱。”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供热工程为哈尔滨城区江南东北部集中供热整合项目,由市政府总体部署,金山堡供热有限公司负责热网建设工程施工。按照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哈规设建字第〔2017〕33号)确定的规划路由,须在何家沟实施过河管线施工,施工方式为明槽开挖,对何家沟内河设施造成破坏,需要恢复原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因为何家沟内河附近整体设施由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按照哈投集团与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规定,该护坡及绿地恢复工程由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哈投集团出资。哈投集团于2018年6月20日与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签订施工协议,工期为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30日止,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阶段,哈投集团将立刻协调哈尔滨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加快速度对举报事项进行还建恢复,务必于2018年8月30日前恢复被破坏的设施和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三、受理编号3512号:“吉兴乡倭肯河行洪区内的草原被人破坏种地。”

(一)基本情况

七台河市勃利县吉兴乡辖区内倭肯河河道12.8公里,吉兴乡倭肯河上游为倭肯镇,下游为双河镇。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3日,勃利县政府组织县水务局、倭肯河河道管理站、吉兴乡政府等相关单位,成立了案件调查工作组,赴倭肯河行洪区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由于举报案件没有描述具体位置,勃利县工作组对倭肯河吉兴乡辖区内12.8公里行洪区范围进行了调查,又对吉兴乡上游下游各3公里进行了扩大调查。经查,吉兴乡、倭肯镇、双河镇辖区倭肯河行洪区内无草原,均为滩涂、水田和旱田,倭肯河吉兴乡辖区行洪区内现有耕地8514亩。

经核查,吉兴乡倭肯河行洪区耕地由长胜村和山民村等10个村屯管理。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村集体相继在行洪区开垦农田,由村集体耕种。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后,村集体将开垦行洪区形成的农田承包给村民耕种,此后村民又对行洪区进行了土地开垦,使行洪区耕地面积形成现有规模。

1999年,勃利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行洪区土地收回国有,并交由县倭肯河河道管理站管理。2001年3月,勃利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行洪区内旱地、水田等耕地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注明了当时倭肯河行洪区内土地使用现状。

七台河市政府责成勃利县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3513号:“团结镇哈尔滨市工业美术设计学校旁,道路的西侧有一家无名塑料厂,使用医用输液管和输液瓶做原料,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到地下。该厂每天24小时大门紧锁。”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无名塑料厂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恒星村,老哈同公路以南,哈尔滨工业美术设计学校以西30米,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

(下转第十版)

(上接第九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结市场监督管理所曾在2018年5月24日的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塑料厂无照经营,现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哈外市监字2018037号),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要求其限期搬离。

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道外区政府责成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联合道外区团结镇政府、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于2018年7月2日到举报地点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塑料加工厂负责人王某某,黑龙江省明水县人,在此租房开办塑料加工厂,现场没有加工生产行为。院内有粉碎机1台,堆放大量塑料原料(主要为涂料桶、食用油桶、水桶等塑料制品)。现场未发现医用输液管、输液瓶和废水直排现象。经调查,该厂此前也从未回收过医用输液管和输液瓶。其生产工艺为塑料粉碎,整个加工过程不涉及水,故没有生产废水产生。经现场确认,该厂自2018年5月24日被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后,已经停产停业,一直未经营,但因未找到物品存放地点,暂未搬离。经工作人员现场工作,该塑料厂负责人承诺3日内搬离完毕。同时,针对该塑料加工厂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问题,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已立案查处,已报市环保局审批。现该塑料加工厂已搬迁。

下一步,道外区将责成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团结镇政府对该区域进行逐一排查处理,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问题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五、受理编号3514号:“近十几年来,有人在五林镇大河和五河村西沟的河道里采砂,破坏沿河两岸大量耕地淘砂金,严重破坏河道和沿河两岸生态环境。牡丹江市水务局和国土局对上述问题不闻不问,牡丹江市水务局违规批准采砂人员在汛期采砂,每年汛期造成大量耕地被冲毁。”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五林镇大河是指五虎林河,是牡丹江一级支流,上起五林镇与朱家镇交界处,下至牡丹江市与柴河镇交界处,每年该河流都会淤积大量的砂石,属于市水务局管辖范围;五林镇五河村位于五林镇镇西2公里,五河村西沟河是牡丹江二级支流,全长10公里,2016年5月25日,由市水务局移交阳明区管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市水务局、国土局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市水务局现场调查,该举报地点前些年存在采砂、淘金破坏河道和沿岸生态环境现象。2014年7月24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批复了牡丹江市2014~2018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14年至今,市水务局对五虎林河沿线采砂作业进行了综合整治,对破坏河道和沿岸生态环境的采砂行为进行了处罚并监督其恢复原状。2018年5月2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依据规划批复了2018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依据2018年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目前在五虎林河已审批6家采砂业户。经现场调查,五虎林河沿线没有淘金和违法采砂破坏河道现象,也没有发现因采砂耕地被冲毁。市水务局不存在对上述问题不闻不问和违规批准采砂人员在汛期采砂行为。

经市国土局现场调查,阳明区五林镇西沟的一家砂场存在压占耕地的问题,现已责令当事人尹国栋限期5日内对其砂场压占耕地问题进行整改。2013年10月,市国土局对吴永革堆砂占地行为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牡国土资监罚〔2013〕57号58号)。2014年8月,对董某某非法采矿移送公安机关。

7月2日,阳明区委副书记孙伯勇,区委常委、宣传部长、五林镇党委书记袁青组织区水务局、区环保局、五林镇等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未发现有新采砂行为。经调查,五河村西沟河是牡丹江二级支流,全长10公里,2016年5月25日由市水务局移交阳明区管理。移交后,阳明区水务局没有审批任何采砂许可证,并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采砂行为。2017年5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阳明区水务局组织五林镇、五河村相关负责人到现场复核,确认采砂事实存在,下发《关于五林镇大西沟与小西沟非法采砂责令停工的通知》。因当事人是董某,下发通知时本人不在场,后期经调查,当事人已被法院关押,无法对其继续进行处罚,2017年5月9日之后,该沙场处于停产状态,器械全部撤离。2017年5月9日,再次到现场复查,未发现采砂行为。2018年,阳明区加大非法采砂整治力度,下发了《关于禁止非法采砂、洗砂的通告》(牡阳政发〔2018〕6号)和《阳明区打击非法采砂专项整治方案》(牡阳政发〔2018〕10号),河道清淤由镇村组织实施,从根本上制止了乱采乱挖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3515号:“举报人对‘万达城万达小区内建设8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处理结果称‘垃圾转运站一道之隔的地块未规划出让的空地’。经向规划局核实,该垃圾转运站东侧规划建设万达城小学校,距垃圾转运站仅99米,垃圾转运站附近还规划建设一座幼儿园。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要求,垃圾转运站不得设立在学校附近。”

该案件已于第二十四批第252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垃圾转运站附近还规划建设一座幼儿园”。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反映的幼儿园规划在万达城B区二期地块内。万达城B区二期尚未报批,幼儿园位置未确定。

十七、受理编号3516号:“董某砂场、吴某砂场等多家砂场在阳明区五林镇大河和五河村西沟河的河道里违法采砂,严重破坏河岸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351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八、受理编号3517号:“寒葱沟乡前哨农场王某破坏湿地采砂,开垦耕地,具体情况如下:一是自2010年以来,在寒葱沟乡良种场村东4公里(前哨农场至浓桥乡)公路北侧的湿地里采砂,每年采砂几万立方米至几十万立方米;二是破坏湿地开垦种地或出租谋利;三是自2010年以来,在抚远市周边开山采石,破坏森林植被。”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自2010

年以来,在寒葱沟乡良种场村东4公里(前哨农场至浓桥乡)公路北侧的湿地里采砂,每年采砂几万立方米至几十万立方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王某为抚远市前哨农场居民,信访反映的采砂地为抚远县海凤砂场,该砂场所处地块为沼泽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寒葱沟镇良种场村东侧4公里处的砂场为抚远县海凤砂场(企业性质为个体),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王某的姐夫,王某为该砂场日常负责人)。该处砂场在2008年9月申请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证号2308000830206),有效期为3年(每年核定采砂量1万立方米),2011年10月到期。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国土资源部门没有再对该砂场进行延续。由于管理权限由国土部门变更为水务部门,2011年8月10日,抚远县海凤砂场申请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每年核定采砂量3万立方米),有效期为3年。2015年7月15日和2015年11月10日,抚远市水务局在巡察砂场过程中发现,该砂场存在无证开采行为。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抚远市水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2016年6月1日,抚远市水务局例行检查时,发现其仍未停止违法行为,并且现场存在大量堆砂,当即对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生产并处理尾堆。2016年6月20日,抚远市水务局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海凤砂场仍未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抚远市水务局对其罚款5万元。2016年12月1日,抚远市政府下发了《辖区内季节性河流划分及明确采砂监管主体的通知》(抚政办发〔2016〕69号),明确浓江河沿线砂场划由国土资源局管理。2017年,浓江河沿线砂场全部关停。2018年5月4日,抚远市浓江河整治工作启动后,抚远市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到达现场,该处砂场处于关停状态,有历史遗留砂堆,所有生产设备全部撤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历史遗留砂石进行处罚的依据,因此并未对该砂场进行立案调查,只列为动态监管,实时监控,遗留砂堆予以没收。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破坏湿地开垦种地或出租谋利。)

(一)基本情况

王某共有土地150亩,均为抚远市寒葱沟红旗村耕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王某名下开垦的耕地(150亩)经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核对与草原、保护区、湿地无任何关系,该地块土地类型为耕地,且抚远市寒葱沟镇红旗村也给予证明,该耕地有直补。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自2010

年以来,在抚远市周边开山采石,破坏森林植被。)

(一)基本情况

王某本人名下无采石场、爆破公司等,也没有能够进行开山采石作业的相关设备,并且也没有参与开山采石、破坏森林等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王某本人名下无采石场、爆破公司等能够进行采石的企业,经走访,也未发现其有能够进行开山采石作业的相关设备。在建寒葱沟至黑瞎子岛高速路项目时,王某本人没有参与开山采石、破坏森林等行为,王某于2015年介绍双鸭山市盛安双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23050010000789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黑)JZ安许可证字﹝2005﹞001008-0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编号:2300001300005,组织机构代码证:73969471-7)为抚远县路顺石场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编号:c2308002013077130131101,营业执照注册号:230833100007761,组织机构代码证:07779629-7)进行山体土石爆破,该山体土石爆破行为已经相关部门合法审批。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3518号:“林口县中三阳林场施业区内,有大量人员毁林盗挖石墨矿,目前林场内已有230多个点位的林地被毁,共计3500多亩。”

(一)基本情况

中三阳林场施业区位于林口县奎山镇行政区内,林场经营管理面积为16321公顷,辖区内地下石墨资源丰富,历史遗留废弃矿坑较多。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林口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工作人员对中三阳林场区域内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经调查,林口县开发利用石墨资源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由于受市场经济影响,招商引资兴建的2个石墨加工企业,前期管理较为粗放,对石墨加工企业缺乏规范性管理,存在非法私挖乱采问题。特别是与周边鸡西市麻山区和穆棱市交界处石墨加工企业较多,县域外盗采违法人员活动猖獗,屡禁不止,给林口县石墨资源管理工作增加了极大的难度。2017年以来,为规范石墨加工企业和矿山市场,林口县林业、国土和环保等部门全面加强了对非法盗采石墨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奎山镇中三阳林场施业区内石墨矿区进行了全面核查,共核实大小石墨坑口105个(废弃坑口57个),采矿区面积2305.74亩。2018年春季,林口县已经对2300亩林地破坏区域进行了植被恢复,栽植沙棘苗木20余万株。2018年上半年,林口县林业和国土部门先后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偷采盗采石墨资源案件11起,现已全部结案。并责令涉案人员于2018年11月末恢复原样,2019年春季完成植被恢复。

下一步,林口县针对以上问题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奎山镇及县林业、国土、环保、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毁林盗采矿石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常态巡查,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督办重点区域“区间巡查”,聘任群众监督员,积极发动群众举报毁林盗采矿石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打击处理;三是加强中三阳石墨矿区重点路口警示标志和天眼卡口建设,实施电子监控,确保不留死角;四是实行联合办案,对涉案人依法从重从严处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五是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开展下步工作,组织纪委、监委开展专项巡察,启动问责机制;六是举一反三,进一步核查中三阳石墨矿区毁林盗采案件,在2018年底前对已发现盗采矿点开展覆土恢复,在2019年春季全面恢复毁坏的地面植被。

2018年,在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省之前,林口县林业局根据《林业局生态管护责任制》和《管护合同》相关规定,对监管不到位和未履行职责的管护员潘勇波、姜秀军2名直接责任人给予停职停薪6个月的处罚,给予中三阳林场场长顾元堃、主管场长朱学军诫勉谈话处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3519号:“李某某非法占用太阳岛风景区西区滩涂建设各种建筑物,非法经营土场和游乐设施,常年向公路大桥西侧的江心岛和松花江内侧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排放污水,污染江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松花江公路大桥西侧何家滩江心岛北侧,经营场所名为沙滩部落,经营者持有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址为道里区前进路正阳花园18栋7号,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注册日期为2003年10月27日,主要经营水上娱乐服务、场地租赁、冰雪娱乐项目等。该公司水上公园建设项目获得了黑龙江省水利厅审批(黑水发〔2003〕73号)。该水上公园江心岛(何家滩)面积约0.55平方公里,2006年5月31日,由哈尔滨市滩涂开发管理办公室转让给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方面原来由哈尔滨市滩涂开发管理办公室管理,2015年实行属地化后归松北区管理。自2017年7月起,有举报人分别向省政府、市纪委等部门举报,反映公路大桥西侧、松花江上游江心岛(何家滩),有人向江心岛和松花江里倾卸建筑垃圾、筑坝,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问题。2017年8月15日,市政府召开了专门会议部署整改工作。2017年8月15日下午,由松北区城管委办公室、水务局、城管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2017年8月16日,松北区城管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向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向河道内倾卸渣土的行为,限期清除障碍。2017年8月18日,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挖除、倒运倾卸的渣土。2017年8月31日,150余延长米的堤坝拆除完毕。经多部门联合检查,认真比对整改前后的地貌、水域环境变化,确认完成整改。

经营区域内设有垃圾转运间,生活垃圾做到及时清运。经营区域内设有水池,园内公共厕所及经营中生活污水均排入其中。经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松北分局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污水管线排入松花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针对信访转办案件,松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林水务局、区安监局、区文化旅游局等部门召开举报案件专题研究会。同时,包案区领导组织太阳岛街道办事处、区农林水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文化旅游局和区市场监管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到涉事区域进行实地调查,市环保局松北分局也到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核实,信访反映的李某某为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7日,注册地址道里区前进路正阳花园18栋7号,主要经营水上娱乐服务、场地租赁、冰雪娱乐项目等,登记机关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阅市场监管局信息,该企业营业执照每年都进行年检,并正常经营。

经现场踏查,目前在太阳岛西区滩涂及江心岛范围内(水上公园区域)存在彩钢结构、木制结构、砖混结构及集装箱、蒙古包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共计50处,总面积5400余平方米。当事人不能提供这些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法审批手续,初步确认这些建筑物、构筑物为违法建筑。下一步,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认定,对确认为违法建筑的,将督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现场核查未发现当事人有经营土场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非法经营土场。

2017年7月起,有群众举报倾倒建筑垃圾问题,市区领导高度重视。2017年8月15日,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松北区立即按照要求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处理松花江公路大桥西侧江心岛倾卸渣土问题。会后,松北区成立联合调查组,于8月15日下午对该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过现场踏查、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资料、对比谷歌地图等办法,于8月18日将违法事实基本查清。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为放养鱼苗,利用河道内原有漫滩边缘隆起处私自接收建筑工地开槽施工的渣土,向何家滩江心岛北侧河道范围内倾倒渣土,填土筑堤。围成堤坝长约150余米,宽10米左右,高1~2米不等,倾倒量近三千立方米。因倾卸渣土不收取费用,当事人起初在松北大道随机拦截拉运土方的车辆,后来运送土方的司机相互转告,自发运送,渣土来源已无法查清。在市水务局滩涂办的指导下,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理。从8月15日起,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夜间)与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负责白天)立即派专人看守,两班轮值,对该区域进行24小时轮流交替的无缝管控。责令当事人于8月16日在现场进出口设置隔离堆和限高杆,至今未发生新的倾卸行为。

2017年8月16日,联合调查组向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向河道内倾卸渣土的行为,限期清除障碍。8月18日,当事人按调查组要求调集钩机、卡车等设备,开始倒运倾卸的渣土。8月31日,150延长米的堤坝已拆除完毕。经多部门联合检查,认真比对整改前后的地貌、水域环境变化,确认完成整改。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认真进行整改,依据《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哈尔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相关规定,松北区城市管理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做出并处罚金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哈尔滨天鹅水上公园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区域内有日常保洁人员,打扫环境卫生,并将生活垃圾收集到垃圾转运间,该公司委托哈尔滨建投集团公司及时清运。现场旱厕和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储水池,定期进行清掏,未发现有污水管线排入松花江。

下一步,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将督促松北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哈尔滨市水上生态公园建设的批复》(黑水发〔2003〕73号)和市规划局《关于哈尔滨市滩涂开发办申请在松花江公路大桥西侧原砂场用地建设哈尔滨水上公园意见的报告》(哈规便字〔2003〕51号)文件要求对水上公园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数量、面积和性质进行复核和认定,对认定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或依法拆除,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也将加强对该区域企业经营状态下的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3520号:“民意乡大庙村米家屯东北方向1170亩草原和自主村6671亩草原被不法分子破坏开垦成耕地,不法分子用挖掘机取土筑堤坝。当地村民曾多次向村委会、民意乡、县畜牧局和市草原主管部门反映,但各级部门相互推诿,未依法阻止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举报人6月上旬向督察组反映后,肇源县政府相关领导到草原破坏现场调查核实,乡政府和村委会将县领导领到没有被破坏的公营子村草原上查看,掩盖违法事实。举报人要求进一步调查上述问题,查明事实真相。”

此案件已于第十批第886号、第十一批102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二、受理编号3521号:“宁安市渤海镇拐弯村1~2组村民颜某某、朱某某在后河洼破坏河道和湿地,挖鱼池、建房。”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宁安市渤海镇拐弯子村下游,牡丹江的右岸堤防外,总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1350亩),该区域土地按土地使用证性质归国有,为水洼地,交给村里使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宁安市高度重视,于2018年7月4日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该区域1981年之前为集体耕地,由于常年受水灾,1984年拐弯子村放弃所有权,划归国有管理,仍由拐弯子村使用,村集体对外承包经营。至2010年,河洼地水面260.5亩,水田168.3亩。

经调查,拐弯子村河洼地目前共有鱼池11个,总面积180亩。颜某某、朱某某的鱼池是承包村集体鱼池,颜某某是1998年承包,承包期30年;朱某某是2011年承包,承包期10年,不存在私建鱼池行为,但存在私建看护房问题。

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简易看护房在15平方米,水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存在超面积建房的情况。颜某某鱼池看护房面积40平方米,超面积25平方米,颜某茹(朱某某),面积35平方米,超20平方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村民私自将江岔子改成鱼池情况。

下一步,宁安市提出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按照标准整改看护房面积。对私建鱼池情况交主管部门另案处理。二是将把水面、水田按照湿地要求管理,保持河洼地现有地貌,减少在河洼地上的人为活动。三是宁安市对此类案件举一反三,加大湿地宣传保护力度,设置湿地保护警示标志,提高农民保护意识。加强牡丹江沿线巡防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人为痕迹。四是加强河道管理,在河道行洪范围内不允许有非法采砂行为。镇村两级将加强案件后续监督力度,避免情况反弹。

宁安市将此案有关的相关责任人移交纪检部门调查。经调查,宁安市河道管理处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颜某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承包鱼池出现违规建设临时用房的问题,对市河道管理站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追责。宁安市拐弯子村支书颜某某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复修建了临时用房问题已交由宁安市纪检监察第一案件室立案审查,现已移送审理,责令宁安市水务局限期整改村民私自将江岔子改成鱼池问题,待调查完毕,宁安市纪委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3522号:“宁安市渤海镇拐弯村1~2组村民颜某某、朱某某在后河洼破坏河道和湿地,挖鱼池、建房。”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352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四、受理编号3523号:“有人破坏小山子镇原四界村四屯东山80~100垧自然林,将林地内的红松和落叶松砍伐后种植人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远村(原四里界村),属村集体林地。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远村下辖7个自然屯,1500户,5828人,有耕地35000亩,现有集体林地2000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成立专案组,于2018年7月2日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经查,2013年12月15日,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远村(原四里界村)将361亩集体林地承包给姜朝武,承包期限为50年;2014年7月8日,姜朝武将该林地转包给宋严;2014年10月1日,宋严将该林地承包给举报人用于林下养殖。

2015年1月17日,举报人向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报案,称其承包的集体林被人砍伐,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举报人承包的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远村(原四里界村)的集体林中,被砍伐树木604株,立木蓄积108.55立方米。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月2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五森公(刑)立字〔2015〕001号)。由于没有获取有价值的涉案线索,侦查未能取得明显进展,该案尚未办结。现森林公安机关正在广泛动员周边群众,搜集案件相关线索证据,争取案件早日取得突破。

2017年9月22日,五常市森林公安局接到五常市小山子镇林业站报案,反映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远村(原四里界村)宋某承包的集体林内发现参地,面积13余垧,全部种植人参。五常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9月2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五森公(刑)立字〔2017〕018号)。经现场勘查,参地面积为13.8202公顷。该案已聘请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林地毁坏时间、毁坏面积及破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现司法鉴定正在进行中,五常市森林公安局将依据司法鉴定结果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查处,现案件鉴定工作和进一步调查工作均在进行中。

2018年春,五常市小山子镇政府对该地块进行了全部还林。由于森林监管不力,五常市纪委给予五常市小山子镇副镇长伊雪松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五常市小山子镇胜远村原支部书记周书岐、五常市小山子镇原林业站长商安民、现任林业站长陈海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村主任现任支部书记吕景林党内警告处分。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3524号:“二龙湖东岸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有两个非法占地数千亩的经营性墓地(哈尔滨明西园墓地和龙岗寝园墓地)和一家采砂场,上述3家企业乱采乱挖山体、砍伐树木数十万株,造成饮用水源水质大幅下降。多年来,当地群众多次举报墓地和砂场破坏山体盗伐林木的违法问题,当地政府屡查不止。目前,两家墓地仍在继续经营,砂场仍在继续盗卖砂石。”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九批第324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六、受理编号3525号:“一是

2011年,沙兰镇同心村王某某在杨草村南1公里处,毁坏人工20公顷林地。二是2013年3月,王某某毁坏杨草村南鹿场10公顷人工林(林地权属为宁安市林业局营城子林场)。三是2014年8月,王某某在宁安市林业局小北湖林场北马场西边,砍光10公顷原始森林开荒种地。四是2016年5月和8月,王某某在宁安市林业局营城子林场鹿场砍树开地。五是王某某将赵大镇南干井子10公顷草原(权属营城子林场)卖给吉林人种人参。六是王某某在杨草沟东侧以南破坏10公顷草原,挖土垫地。举报人曾向宁安市林业局、宁安市信访办、宁安市纪委反映未果,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1

年,沙兰镇同心村王某某在杨草村南1公里处,毁坏人工20公顷林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同心村为宁安市沙兰镇洋草沟村。王某某为宁安市沙兰镇洋草沟村(同心村)村民。信访举报区域位于宁安市沙兰镇洋草沟村(同心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该地块林地权属为洋草沟村(同心村)集体所有,面积18.8公顷,已于2009年由村集体发包给耿某某五人,经营行为为耿某某等5人所为,与王某某无关。

该地块总计18.8公顷,承包时有林地14.2公顷、开荒地4.6公顷。现状为有林地4.7公顷,无林地14.1公顷。14.1公顷无林地中,3.9公顷林地已被刘某某开垦耕地种植玉米。宁安市森林公安局已于2012年5月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3.93万元;1.2公顷林地已办理正常采伐手续,采伐后没有及时更新;4.4公顷林地多年来因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造成林木损毁,变成荒山荒地,现已林参间作,种植云杉。4.6公顷开荒地目前种植玉米。沙兰镇政府和林业站多次对该区域进行巡护管理,林业站多次下达限期还林整改通知单,下一步将采取强制措施,对该地块进行还林。

宁安市监察委已全程介入,开展案件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3年

3月,王某某毁坏杨草村南鹿场10公顷人工林(林地权属为宁安市林业局营城子林场)。)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同心村为宁安市沙兰镇洋草沟村。王某某为宁安市沙兰镇洋草沟村(同心村)村民。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宁安市沙兰镇营城子林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举报中提及的南鹿场是地名,不是养鹿场。该地块权属为营城子林场,地块面积8.5公顷,是人工林,为三陵乡西崴子村村民黄某某承包的林地。因本人管理不善,人工林多次遭到毁坏,现地类为荒山荒地。营城子林场已责令其重新造林,不允许种地和种植药材,现已还林,栽植树种为樟子松。下一步,林场加强监管力度,不允许复垦,保证造林成活率。

王某某不是该地块承包人,该地块与王某某无关,不存在王某某在该地点毁坏人工林的事实。

宁安市监察委已全程介入,开展案件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2014年

8月,王某某在宁安市林业局小北湖林场北马场西边,砍光10公顷原始森林开荒种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同心村为宁安市沙兰镇洋草沟村。王某某为宁安市沙兰镇洋草沟村(同心村)村民。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宁安市沙兰镇小北湖林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反映的北马场为牡丹江军马场七连。该区域不是原始森林,是天然疏林地。该地块权属为小北湖林场,为王某某承包的林地。

2014年7月,小北湖林场林政人员接到举报,该地点发现盗伐,林政人员向林业局稽查队报案。经稽查队和森林公安局调查,该地点确实发生盗伐现象,毁林面积9.2公顷,但无证据证实该地点毁林行为是王某某所为。 (下转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现9.2公顷被砍伐的无林地,2015年已实行了林参间作,栽植树种为云杉。

下一步,在涉案地点周边村屯,发布悬赏公告,搜集举报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发现新的线索,继续侦查。

宁安市监察委已全程介入,开展案件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2016年

5月和8月,王某某在宁安市林业局营城子林场鹿场砍树开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同心村为宁安市沙兰镇洋草沟村。王某某为宁安市沙兰镇洋草沟村(同心村)村民。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宁安市沙兰镇营城子林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信访举报中提及的鹿场是地名,不是养鹿场。该地块权属为营城子林场,为王某某承包的林地,面积8.9公顷。

2014年2月,林业局稽查队接到群众举报,该区域有人盗伐林木,稽查队和森林公安局到达现场,没有抓到盗伐嫌疑人,无证据证实该地点毁林行为是王某某所为。

王某某在其经营期间,该区域多次发生盗伐现象及火情,造成林木毁坏,使有林地变成荒山荒地。林场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督促其造林。2014年,王某某在承包地内林参间作,现已种植云杉。

下一步,在涉案地点周边村屯,发布悬赏公告,搜集举报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发现新的线索,继续侦查。

宁安市监察委已全程介入,开展案件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五是王某某将赵大镇南干井子10公顷草原(权属营城子林场)卖给吉林人种人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同心村为宁安市沙兰镇洋草沟村。王某某为宁安市沙兰镇洋草沟村(同心村)村民;赵某某为宁安市沙兰镇治安村村民。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宁安市沙兰镇营城子林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南干井子为地名,权属为营城子林场,该地块为赵某某承包的9.1公顷林地。2015年,王某某承包赵某某林地9.1公顷,其中2.4公顷荒山荒地与吉林人合作种参,实行林参间作,现已种植红松。

营城子林场经营范围内没有草原,不存在草原种参现象。

宁安市监察委已全程介入,开展案件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六个问题办理情况:(六是王某某在杨草沟东侧以南破坏10公顷草原,挖土垫地。举报人曾向宁安市林业局、宁安市信访办、宁安市纪委反映未果,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同心村为宁安市沙兰镇洋草沟村。王某某为宁安市沙兰镇洋草沟村(同心村)村民。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宁安市沙兰镇。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王某某2007年在该位置实施了客土造田21894平方米,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王某某客土造田占地位置是玄武岩台地,属国有未利用地,不属草原。

宁安市监察委已全程介入,开展案件调查,目前正在调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七、受理编号3526号:“一是

2012年,宁安市渤海集团在渤海镇莲花自然保护区内破坏草原平整土地、私建厂房、毁林采石和取土。二是2004年,绿茵公司将其承包的10000亩土地上的灌木皆伐。三是黑龙江省龙达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安市绿菌养殖有限公司在西石岗子自然保护区内跑马占荒、随意垫地、私建厂房,毁林采石,侵占数十万公顷土地,破坏生态环境。”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2

年,宁安市渤海集团在渤海镇莲花自然保护区内破坏草原平整土地、私建厂房、毁林采石和取土。)

(一)基本情况

黑龙江绿茵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经变更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种植、养殖、生态旅游,面积合计38185.95亩(含自然水面、天然石坑等),用于种植养殖生态旅游。2011年6月28日,黑龙江绿茵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与渤海集团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孙某某将黑龙江绿茵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70%转让给姜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姜某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后,宁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成立了由市政府副市长王涛为包案领导,由市监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于7月3日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赶赴现场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2012年至2014年,渤海集团在渤海农机青年点东侧原黑龙江绿茵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平整土地客土造田750亩,用于水稻和葡萄种植,并建设了育苗大棚,在渤海镇莲花二村(新建屯)西侧石岗地上平整土地客土造田750亩。客土造田过程中存在就地平整采石、取土使用。在渤海集团客土造田和建设范围内没有林地,不存在毁林问题,但相应破坏了自然植被。

经调查,宁安市范围内未设立过渤海镇莲花自然保护区。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04

年,绿茵公司将其承包的10000亩土地上的灌木皆伐。)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绿茵公司全名为黑龙江绿茵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以下简称绿茵公司)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现场核实,并依据绿茵公司承包土地范围GPS拐点,经查阅《宁安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矢量数据,绿茵公司承包土地范围内林地无变化。黑龙江绿茵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经变更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种植、养殖、生态旅游,面积合计38185.95亩(含自然水面、天然石坑等)。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黑龙江省龙达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安市绿菌养殖有限公司在西石岗子自然保护区内跑马占荒、随意垫地、私建厂房,毁林采石,侵占数十万公顷土地,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经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批准,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2000年至2006年经批准在西莲花村西南、镜泊湖果树场以北石岗子地上实施了西石岗土地开发项目,客土造田完成水田6480亩,修建了水渠引小北湖水自流灌溉。该项目对石岗子的原貌有一定程度的改变。2001年8月省土地整理中心投资成立了龙达公司,该公司负责客土造田6480亩的经营管理工作。

绿茵公司是宁安市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畜牧业较早的重点项目之一。2007年经宁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84本,土地用途为种植、养殖、生态旅游,总面积38185.95亩(含自然水面、天然石坑等)。2011年姜某某(渤海集团法定代表人)收购绿茵集团70%股份,控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姜某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2006年至2014年期间,绿茵农业为发展种植业,在其用地范围内渤海农机青年点东侧客土造田750亩,用于水稻和葡萄种植,并建设了育苗大棚;在渤海镇连花二村(新建屯)西侧客土造田750亩,在客土造田过程中存在就地取土的情况。

2003年至2004年期间,牡丹江市驰宇物资供应站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与宁安市畜牧局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后,在其承包用地范围内建房57栋,准备用于火山岩鸡养殖,建筑面积合计9800平方米。2004年6月9日,相关部门为孙某某补办了50栋房屋的手续,面积8586.5平方米,其余7栋绿茵公司已自行拆除。绿茵公司建设的50栋房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养殖火山岩鸡或用于其它养殖项目,目前全部空置。2011年,孙某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姜某某后,未经批准建设现场共分四处:(1)在位于半拉汀南侧建设榛子园,建职工宿舍和库房3栋,占地面积合计1874平方米,石砌大门一处,围墙100米和宽3.5米的水泥混凝土路面的生产路19公里;(2)在位于日月潭北侧1000米处建设牛棚7栋,占地面积合计3850平方米;(3)在位于渤海青年点南侧准备建设葡萄酒厂房屋基础一处,占地面积1358.40平方米;(4)在位于渤海台地鲶鱼坑东南侧建设工艺大门一处,占地面积约50平方米。绿茵公司(渤海集团)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现场采石使用情况。

2014年发现绿茵公司(渤海集团)的建设行为后,宁安市国土资源局立即进行了制止,并立案查处,于2015年5月22日和27日对绿茵公司未经批准建设库房、职工宿舍和酒厂的行为分别依法作出了处罚,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6月18日,向宁安市人民法院分别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对其部分建筑物进行了拆除,现正在组织进一步拆除中。对绿茵公司(渤海集团)新建的石砌大门、工艺大门、围墙等设施已责令该公司于2015年自行拆除,现已拆除;对绿茵公司(渤海集团)新建的育苗大棚、牛棚、生产道路符合种植、养殖用途,属农业设施,未予处罚。

为了避免对西石岗子地的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宁安市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建立石岗岩台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一是组成由公安、国土、环保、畜牧、林业、水产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综合管理办公室,严格石岗地管理,停止一切造田、取土、采石、放牧等行为;二是划定镜泊湖旅游周边公路两侧、冷水鱼试验站周边和沙兰镇达子香观赏区域等三个核心保护区,设立保护标识,实行绝对保护,落实全面禁牧、禁渔、禁猎、禁伐、禁采(采石、采土)、禁建;三是对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造田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管,落实面源污染控制措施,对未经批准的造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四是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制度,制定执法巡查方案,明确巡查责任,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宁安市纪委、监察委接到此件后及时介入,并深入到现场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目前正在初步核实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八、受理编号3527号:“2012年,吉兴乡晓光村孙某某伙同他人将该村10万亩草原破坏后开荒种地,至今无人处理上述问题,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木兰县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木兰县吉兴乡晓光村由贾家屯(原晓光村)和葛家屯(原曙光村,2011年合并到晓光村)两个自然屯组成。全村实有耕地面积15708亩,其中贾家屯7184.58亩、葛家屯8523.42亩。晓光村有草原(草地)28块面积2383亩,其中,国有草原69亩、集体草原2314亩。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交办案件后,木兰县委、县政府于7月2日17时召开案件核查办理会议,明确责任分工,由县长任包案领导,主管农业副县长为责任领导,县畜牧兽医局为牵头部门,县委办、政府办、吉兴乡、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参加组成案件核查组,当天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查,2004年国家对种地取消农业税,实行“两补”,在此背景下,2005年至2008年间,晓光村村民及外来人员陆续开始对晓光村草原(草地)进行开荒。到2008年末,农户开垦的行为基本结束。期间,木兰县畜牧兽医局发现草原开发利用混乱无序,组织人员加大了查处力度,对部分农户无序开荒进行制止。2007年11月,木兰县公安局对松江村石家屯村民徐某某、黄某某二人在江湾内(晓光村草原范围)违法开荒进行刑事拘留并诉讼至木兰县人民法院,2008年2月木兰县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2008〕木刑初字第12号),对松江村石家屯村民徐某某、黄某某二人在江湾内(晓光村草原范围)毁草开荒行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到2008年4月末,农户毁草开垦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期间,开荒土地并未获得“两补”。

目前,木兰县晓光村原有2383亩草原,已被开垦1900余亩,现有草原面积400余亩。

下一步,木兰县人民政府将加大对草原的监管和保护力度。对晓光村草原开荒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确认地块与开荒农户情况,依法查处,到2020年时间恢复草原植被。同时,严格按照省直八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8〕59号)要求,依托全省草原返青监测系统和卫星遥感技术,对草原长势、生长情况、草原现状进行抽查性监测和巡查,实现草原管理工作有台账、有模板,坚决查处草原承包方未按要求使用和保护草原行为。今后对承包期满的草原不再对外发包,由县畜牧兽医局统一进行管护经营,确保草原性质、面积、功能不发生变化,不减少,不受损害。

鉴于木兰县存在毁草开荒现象,县畜牧兽医局作为使用和管理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县监察委对县畜牧兽医局及工作人员已启动了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九、受理编号3528号:“2009年,黑龙江省龙建一公司修建齐甘高速公路时占用并破坏龙沙区某居民承包的690亩草原,目前该公司正在进行现场清理和草原恢复工作。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并赔偿损失。”

此案件已于第二批第8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受理编号3529号:“一是双鸭山市岭东区71委石灰窑小屯西侧,距居民区13米处有66000伏高压线,存在辐射扰民问题。二是居民区东侧,距居民住房仅5米的便道上,载重汽车通过此处时,产生扬尘和噪音。三是小屯北侧的水泥厂和石墨厂,生产过程中排污,污染环境。四是小屯南侧有钢渣粉碎厂,生产期间存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双鸭山市岭东区71委石灰窑小屯西侧,距居民区13米处有66000伏高压线,存在辐射扰民问题。)

(一)基本情况

岭东区71委石灰窑小屯西侧确有66000伏高压线一条,该居民区距高压线13米。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10万伏以下高压线路豁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此外,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66000伏高沿线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4米,该居民区距高压线13米,符合安全距离,不存在辐射污染扰民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居民区东侧,距居民住房紧5米的便道上,载重汽车通过此处时,产生扬尘和噪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道路为双鸭山市林业局岭西林场的防火公路,其中40%为水泥路面,60%为砂石路面,产权系岭西林场,使用和维护归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该道路日过往车辆百余台次,大多为新时代水泥公司运输用车。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由于车辆载重过大,存在扬尘和噪音扰民现象。针对防火公路存在扬尘和噪音问题,岭东区政府立即联系岭西林场和新时代水泥厂,制定了道路降尘降噪整治方案,要求过往车辆减速慢行,减少噪声,并对车辆采取覆盖苫布、加大道路清扫与洒水频次等措施,同时督促道路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尽快对道路进行硬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小屯北侧的水泥厂和石墨厂,生产过程中排污,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水泥厂为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2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10月建成并投产使用,主要产品为425#、435#水泥等。信访反映的石墨厂为正在建设的双鸭山市中双石墨有限公司石墨采矿深加工项目,该项目2016年9月28日在市发改部门备案,同年11月份取得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函,2017年10月取得市环保部门环评批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经双鸭山市环保局核实,新时代水泥公司从建设、投产、验收均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污染物排放达标。双鸭山市中双石墨有限公司石墨采矿深加工项目截止目前,该项目正在建设办公楼,采矿项目没开工建设。

(三)问责情况

无。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四是小屯南侧有钢渣粉碎厂,生产期间存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钢渣粉碎厂实为储料厂违法加工生产,该堆场位于原岭西钢联矿老技校院内,占地面积7000多平方米,钢联破产后闲置,产权归属市社保局。2004年,作为铁精粉堆放储料厂租给建龙钢铁有限公司;2016年,再次转租给曹万庆。2018年5月18日,岭东区环保部门在巡查时发现,该厂安装了钢渣筛选设备正在进行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钢渣筛选提纯,原料来源为建龙钢铁的铁渣,产品用于建龙烧结厂炼钢。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5月18日,岭东区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生产设备,并处罚金2万元。电力部门在接到环保部门去函后,于5月23日断掉了该企业动力电源。目前该企业已经停产,拆除了主要生产设备,对临时堆场进行了防尘覆盖。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一、受理编号3530号:“2004年和2007年,同江市三村镇四村村民李某某破坏30亩草原开垦种地,2017年再次将草原平整成耕地,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二批第235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二、受理编号3531号:“海林市山市镇东南部1公里处有一家采砂场,采砂造成河流改道,破坏河岸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海林市山市镇东南部1公里处的采砂场法定代表人高玉兴。该砂场于2015年~2016年期间取得了《河道采砂准采证》,采砂许可1.3万立方米。目前,该砂场处于停采状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海林市由副市长齐景伟亲自带队,水务局、国土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采砂场位于海林市山市镇东南部1公里处山市河,山市河为非季节性河流(常年流水河道)。高玉兴于2015~2016年期间,取得采砂许可1.3万立方米,其中2015年许可采砂0.3万立方米,采砂许可证号:黑水河采证海采字〔2015〕第13号;2016年许可采砂1.0万立方米,采砂许可证号:黑水河采证海采字〔2016〕第13号、黑水河采证海采字〔2016〕第28号。该砂场2017年至今未办理采砂许可,也没有偷采、盗采砂石行为。该砂场现存放砂石料约5000立方米。经现场勘查,没有发现河道改道情况,也未发现该砂场有破坏耕地的情况,但存放砂石的地点对该处荒草存在破坏情况。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调查组责令该砂场于2018年11月中旬前清除现存放的约5000立方米砂石料,限期于2019年6月30日前修复被破坏的河岸生态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3532号:

“2012-2015年,冯某某、绍某某在富拉尔基区新联村非法采砂约200万立方米,毁坏防洪堤坝,破坏下游滩涂植被。举报人要求彻查上述问题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4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四、受理编号3533号:“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河村村民陈某某等人,在桃山水库里填埋生活垃圾,污染水源地,已持续多年。举报人对6月16日七台河市政府网站上公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要求进一步查处上述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陈某某为茄子河镇东河村委会主任,2015年6月1日担任至今。信访反映的填埋地点为茄子河镇东河村东侧,与桃山水库接壤区域。

(二)核实处理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在接到信访转办件之前,省桃山水库管理处已接到举报人举报,市委市政府已安排茄子河区处理。

2018年3月5日开始,茄子河区政府与省桃山水库管理处共同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经多次到现场实地勘查和向周边群众了解,确实有农民为扩大棚室蔬菜生产规模,对土地进行了平整。6月9日,茄子河区对桃山水库认定的东河村占用桃山水库库区范围内已建棚室进行了全部拆除。

6月13日,茄子河区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班对案件进一步推进。确定由公安部门牵头,环保、水利、茄子河镇等部门配合成立案件调查组,严查涉案人员;确定由区环保局牵头,水利、茄子河镇等部门配合成立环保监测组,监测疑似占用区域内桃山水库水质是否存在污染;由纪检部门牵头,法制办配合成立违纪追责组,对涉事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6月14日7时,茄子河镇、区环保局、水利总站、市城管局茄子河分局、省桃山水库管理处等部门工作人员到举报人指认现场实地勘查,经打13处勘探点,发现有建筑残土的存在。

茄子河区成立市公安茄子河分局为主导的案件调查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通过排查运输车辆的方式,找到了当时倾倒建筑残土的运输人以及产生建筑残土的工地(江西城建公司),并对运输人和江西城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区纪检委为主导的违纪追责组,参与了公安部门调查),已核实1家违法倾倒建筑残土公司为江西城建公司。调查证据显示: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江西城建公司在建设职业技师学院实验楼工地和综合楼时,将建筑残土交于未取得相关资质的运输车辆进行清运,车主私自将约3000方的建筑残土倾倒在桃山水库库区内。

6月23日,茄子河区环保局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对江西城建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违规倾倒垃圾进行外运,同时罚款20万元。

6月22日,受茄子河区环保局委托,吉林华航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达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对信访反映的周围土壤和桃山水库水源进行了取样,茄子河区对取样过程进行了拍照,检测结果约在2018年7月20日能够反馈。

根据目前所掌握的证据,还不能确定指使人为陈某某。茄子河区根据现有证据,责令江西城建公司立即对倾倒现场进行清运。6月24日,该单位组织车辆对残土进行清运,目前已完成清运数量。剩余无主残土茄子河区政府组织继续进行清运,2018年8月12日,清运完毕后恢复原貌。

7月3日下午,为加快此案件的推进,茄子河区组织茄子河镇、环保、纪检等部门找到举报人,对其反映的问题进一步进行核实了解。

目前,茄子河区组织公安机关继续寻找剩余无主残土的倾倒单位和责任人,深入推进举报问题的调查取证,寻找新的有力证据,进一步核实情况。待核实情况后,将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待案件调查结束后,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五、受理编号3534号:“2016

年-2017年冬季,红光农场4队(北屯)段有233.838亩林地林木被盗伐。”

(一)基本情况

2016年4、5月份至8月份期间。石林波盗伐红光农场四队南河林地,林地面积为233.838亩,立木蓄积1079.4882立方米。

2015年12月23日,海伦市水务局东方红水库管理处口头协议同意郑某某清理河道条木(条木是指河柳和榛材等)的工程。2016年四五月,郑某某又将此工程转包给石林波。石林波在调查期间一直在吉林,没有联系上。郑某某也没有提供她和石林波的合同。采伐从2016年4、5月开始,8月结束。实际采伐红光农场四队南河林地林地面积233.838亩,被伐林木树种为榆树、色树、白桦、枫树、柳树、杨树、暴马丁香、山丁子;被伐林木立木蓄积1079.4882立方米,其中13.3708立方米林木为人工林,林木权属人为朴峰,1066.1174立方米林木为天然林。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已出具技术鉴定书。

2017年8月23日,该案件已经正式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进行侦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7年5月22日,红光农场派出所转来朴峰林地树被盗伐一案,红光农场立即和省林业科学院联系,申请派专业人员对此调查,得出技术鉴定书和评估意见书。证明被盗伐林地面积233.838亩,林木蓄积1079.4882立方米。根据黑林联发〔2001〕301号文件的部分条款规定,盗伐林木超过2立方米达到立案标准。2017年7月21日,绥化管理局林业局将调查结果全部移交给绥化管理局公安机关办理。现盗伐林木的当事人石某某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由于当事人在押,绥化管理局林业局要求尽早恢复林地。责成红光农场代为补种林木。待案件完结后再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补偿。

2018年4月26日~4月30日,在红光农场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造林设计1×2米的标准,由红光农场完成造林,共补种水曲柳树苗9万株,共补种面积234亩,现树苗成活率达80%以上。该案件司法机关还没有结案,待案件处理完毕后将对责任人进行追偿。

(三)问责情况

红光农场党委已于2018年4月4日例会研究决定,追究当时分管林业副场长丁桂林、时任林业科科长王立清责任。鉴于丁桂林已经于2018年1月4日解聘,不再另行处理。责令时任林业科科长王立清,2018年春季将盗伐林地的全面积补种完毕后,给予免去林业科长职务处分。

三十六、受理编号3535号:“2011

年-2018年,沾河林业局下辖各林场共2万多公顷林地被人破坏后改种人参,包括木沟河、茂岚、立新、胜利、沾中、格拉气等6个林场。”

(一)基本情况

2018年初,森工总局纪委受省纪委委托进入沾河局,对沾河林业局毁林种参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森工总局纪委正在沾河林业局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现已对相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林场所一把手等7人停止工作,接受总局纪委专案组调查,此案件正在侦破、调查处理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3日,沾河林业局由副局长李万飞牵头,由林政稽查局、防火办、资源、林地、专员办、多经局、林业调查设计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经调查,沾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在2018年不存在毁林种参现象。举报人提到的木沟河经营所、立新经营所、胜利经营所、沾中经营所、格拉气经营所存在毁林种参问题,根据2017年以前卫片疑似点现地核实,6个经营所参地情况:木沟河经营所55块,面积216.737公顷;立新经营所7块,面积32.47公顷;胜利经营所10块,面积44.9公顷;沾中经营所7块,面积5.06公顷;格拉气经营所10块,面积14.79公顷。

目前此案正由省纪委委托森工总局纪委立案调查中,为确保调查工作进展,待履行完调查程序后,再进一步上报办理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七、受理编号3536号:“一是古城镇民和村史某某,破坏民和大队1-6社河套1500-3000亩草原开垦种地。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恢复草原。二是史某某将民和村1队至6队火车道南二代防空林砍伐,将林地转包给张某某种植玉米。”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三批第247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八、受理编号3537号:“一是穆棱市盛焱热力公司的煤堆和渣堆未苫盖,产生扬尘污染环境。二是下城子镇穆棱经济开发区的亚麻厂、升华塑料厂、瑞丰公司、科冕木业、华夏家具等十余家企业,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废水直排入河,污染水体。”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穆棱市盛焱热力公司的煤堆和渣堆未苫盖,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一)基本情况

穆棱市盛焱供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坐落在下城子镇,法定代表人为邱某某。负责为下城子镇居民小区的供热。该公司下城子镇集中供热扩建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穆环审〔2013〕29号、穆环验〔2014〕19号)。2017年11月,该企业因原煤堆和粉煤灰未苫盖,被投诉举报,穆棱市环保局责令整改并罚款1万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穆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了包案领导,成立了由市环保局和市经济开发区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于2018年7月2日进行现场调查,市委书记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包案市领导和主管市领导亲临现场检查。经现场勘查和询问,该公司院内堆放了大约4000吨原煤,已全部覆盖,煤灰已于今年4月份运至兴源镇北山建材综合利用,现场没有煤灰。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下城子镇穆棱经济开发区的亚麻厂、升华塑料厂、瑞丰公司、科冕木业、华夏家具等十余家企业,生产过程中将生产废水直排入河,污染水体。)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一)基本情况

1.穆棱市龙穆雅品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2015年9月30日,该企业亚麻纱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穆棱市环保局审批(穆环审〔2015〕27号),同时开工建设。因该公司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2017年9月29日,该企业亚麻纱生产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获得牡丹江市环保局审批(牡环建审〔2017〕60号),并于2017年12月建成,主要产品是亚麻湿纺纱。2018年1月开始调试设备,2018年4月12日停止设备调试,现在正在进行纺织车间的粉尘收集系统改造。该企业从建设至今未发生信访投诉举报。

2.穆棱市新凌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某某。2017年9月,该企业新凌亚麻纺织项目环评报告获得牡丹江市环保局审批(牡环建审〔2017〕59号),2017年12月开工建设,该项目还在建设中。该企业从建设至今未发生信访投诉举报。

3.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2017年9月29日,该企业环评报告获得牡丹江市环保局审批(牡环建审〔2017〕58号),于2017年11月份开始建设,主要产品亚麻湿纺纱,现在还在建设中。该企业从建设至今未发生信访投诉举报。

4.穆棱市科冕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2012年3月14日,该企业年产200万平方米实木复合地板项目环评文件获得穆棱市环保局审批(穆环审〔2011〕046号),2012年3月30日,通过穆棱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主要产品是实木复合地板。该企业从建设投产至今未发生信访投诉举报。

5.穆棱市华夏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2014年4月8日,该企业年产40万套环保木家具项目环评报告获得牡丹江市环保局审批(牡环建审〔2014〕33号),2015年5月14日,通过牡丹江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主要产品是木质家具。该企业从建设投产至今未发生信访投诉举报。

6.黑龙江升华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某。2014年4月8日,该企业年产1万吨彩条防雨布、3亿条塑料编织袋项目环评报告获得牡丹江市环保局审批(牡环建审〔2014〕32号),2016年10月21日,通过牡丹江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牡环建审〔2016〕97号)。2018年3月至4月,进行了调试,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主要产品是彩条防雨布和塑料编织袋。该企业从建设投产至今未发生信访投诉举报。

7.牡丹江瑞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某。2012年9月11日,该企业年产3.6万吨多层共挤新型包装材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获得穆棱市环保局审批(穆环审〔2012〕42号),2014年5月11日,通过穆棱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主要产品是聚丙烯双向拉伸膜。该企业从建设投产至今未发生信访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穆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了包案领导,成立了由市环保局和市经济开发区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组,于2018年7月2日进行现场调查,市委书记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包案市领导和主管市领导亲临现场检查。经调查:

1.穆棱市龙穆雅品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建成,污染防治设施齐全。该企业前纺车间不产生生产废水,后纺车间在生产时产生废水,配套建成一座污水处理站,日处理能力700吨,处理达标后排入经济开发区城市污水管网,进入下城子镇马桥河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收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该企业于2018年1月开始调试设备,于2018年4月12日停止了生产设备调试,现在正在进行纺织车间的粉尘收集系统改造。该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中规定可新上4吨和6吨生物质锅炉各1台。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配备的是1台4吨的燃煤锅炉,与环评批复的要求不符。穆棱市环保局对其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必须更换生物质锅炉以后方可投入生产。

2.穆棱市新凌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开始建设,至今未完工、未投入生产,无排废水现象。

3.黑龙江红豆杉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和办公楼已完成建设,设备还在安装,未投入生产,没有排放生产废水。

4.穆棱市科冕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中,主要生产三层实木复合地板,生产过程不涉水。有锅炉房2座,2台6吨,1台4吨燃煤锅炉,全部配套了湿式除尘器,1台锅炉运行,另2台锅炉备用。水膜除尘产生废水,配套建有3个沉淀池,废水循环使用,没有外排。沉淀池中的废渣清理出来和煤灰一起综合利用。

5.黑龙江升华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开工建设,于2017年9月完成建设,2018年3月设备安装完毕,并进行调试。该企业按照环评报告要求安装4吨生物质锅炉1台,配备多管陶瓷除尘器,在申请验收时排放不能达标,为此,调试生产一个月即停产,增加安装布袋除尘设备。目前,布袋除尘设备已安装完毕,等待验收合格后再投入生产。该企业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排入穆棱市经济开发区的污水管网。在生产时会有冷却水,冷却水循环设施齐全。

6.牡丹江瑞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正常生产,生产时有设备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燃煤锅炉配备了水膜除尘设施,配套建设了3个沉淀池、1个清水贮存池,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7.穆棱市华夏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正常生产,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齐全,喷漆车间有水帘工艺,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收集到室外防渗化粪池里,每年清掏1次,用于厂区内的农田里做肥料。该公司有3台锅炉,其中1台6吨锅炉在用,2台10吨锅炉备用,全部配备了SLDJ高效脱硫除尘器,不产生污水。

针对信访反映的情况,穆棱市将举一反三,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加大对穆棱经济开发区企业尤其是涉水企业的监管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九、受理编号3538号:“富裕县龙安桥乌裕尔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7年,龙安桥镇政府和全胜村违法侵占保护区内2000亩草原,发包给于某耕种。二是2015年,龙安桥镇政府和全胜村将保护区内本应退耕还湿的3000亩土地发包给个人,2018年又转包给于某耕种。三是龙安桥镇梁某某私自在保护区内建成1处占地110平方米的房屋。四是2017年,富裕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将保护区内本应退耕还湿的1200亩土地发包给于某某耕种。”

此案件已于第二十三批第245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受理编号3539号:“肇东市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非法用土锅炉焚烧处理危险废物数百吨,违法填埋数千吨焚烧炉产生的有毒含重金属飞灰,违法堆放数千吨来自双琦垃圾焚烧厂的有毒飞灰,焚烧生产线的烟气净化设备从不运行,焚烧生产线的在线监测设施数据失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12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隶属于云南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的黑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位于肇东市安民乡,厂区总占地面积21.5万平方米,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包括稳定化固化、物理化学处置、焚烧及尾气净化处置、安全填埋等几大处置系统。

云水公司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项目于2015年10月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于2016年1月取得黑龙江省环保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处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38大类危险废物,处理能力为34180吨/年,其中焚烧为9800吨/年、填埋为24380吨/年。

云水公司现有3个生产车间,包括焚烧车间、固化车间、物化及污水处理车间。焚烧车间包括回转窑、二燃室、余热锅炉、急冷塔、半干脱酸塔、布袋除尘器、湿法脱酸塔及脱硝塔,另外还有6吨辅助锅炉一台;固化车间主要设备包括废料固化机1台(型号:GH10)、螺旋输送机1套、飞灰储罐1个、水泥储罐1个、上料系统1套;物化及污水车间包括气浮机1台、氧化还原反应槽1套、中和反应槽1套、板框过滤机1套、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1套、生活污水调节池1座、工业废水调节池1座。

对于焚烧产生烟气中的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有害成分采取干法洗涤、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和湿法洗涤的联合处理方式去除;对于二噁英类的控制采取焚烧过程控制、温度控制、活性炭吸附及袋式除尘方法来达到排放要求。在焚烧过程中回转窑温度800℃~ 1000℃、二燃室温度≥1100℃,且停留时间≥2秒,并对废物进行充分混合,使烟气混合均匀,减少二噁英、呋喃等产生量。二燃室出口烟气经锅炉降温后,使用急冷塔急冷降温,缩短烟气在500℃~ 200℃的停留时间,减少二噁英的重新生成。用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过滤器对产生的二噁英等进行去除,使经过引风机、烟囱排放的烟气达到排放标准,烟囱高度为35米。

场区内冲洗地面水及生活水送至污水处理区处理后达标排放;渗沥液主要是由雨水浸泡固化处填埋后的废物而生成,由于渗沥液量少,根据确定的污染物数据,渗沥液的处理采用氧化还原、机械过滤和活性炭吸附方式,使污水达标后运至大庆城通污水处理厂。大庆城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位于大庆市高新区兴化园区精细化工科技园区内大庆精细化工科技园污水处理厂,与黑龙江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负责处理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的污水。

焚烧炉产生的灰渣及粉尘经专用容器收集后,送至固化工段进行固化处理,达标后送安全填埋场填埋处置。

云水公司共建4个填埋单元,总填埋容量32.5万吨。其中3#填埋单元已填埋完毕,4#填埋单元正在使用,1#、2#填埋单元未投入使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肇东市环保局副局长安子剑,环境监察大队长王立志,监察大队中队长周福顶、王洪峰,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杨帅、李伟于2018年7月4日到现场,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无土锅炉。企业现有一套0.98万吨焚烧回转窑,配套建设了二燃室、余热锅炉、急冷塔、半干脱酸塔、活性炭喷射设施、布袋除尘、湿法脱酸、脱硝塔;还有一台6吨辅助锅炉,配套建设了湿式复合除尘脱硫装置。此炉不参与生产,仅用于冬季焚烧回转窑停产时辅助采暖,每年使用大约15天左右。

该企业焚烧回转窑近两年每年运行300天左右,每年焚烧危险废物9000吨左右,每年产生焚烧飞灰200吨左右。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了飞灰处置方案,通过飞灰称重——加水泥、沙子、生石灰、水等搅拌——成型机压块——摆放养护——浸出毒性实验——填埋等工序后按照方案要求固化填埋飞灰。

云水公司受委托处理了双琦公司的飞灰,但非违法处置。因为哈尔滨双琦垃圾焚烧厂没有填埋能力,所以委托该企业代为处置飞灰。2015年,该企业与哈尔滨市市容卫生管理办公室(双琦垃圾焚烧厂)签订了《焚烧飞灰危险废物处置合同书》,并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方案》,对入场的飞灰重金属含量进行了废物样品详细分析,结果表明该飞灰符合GB18598-2001填埋标准,该企业按照填埋规范对飞灰进行直接填埋。

执法人员在现场查看了生产工段的监控及实时运行情况,数据显示该企业急冷塔、半干脱酸塔、布袋除尘、湿法脱酸等设施运行正常。

该企业焚烧产生的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到绥化市环保局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并且绥化市环境监测站每季度都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比对监测,从自动监控数据上看烟气污染物排放不超标。2018年6月4日到2018年6月11日,自动监控设备因设备问题出现异常,该企业即委托黑龙江天顺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烟气进行监测,每6小时进行一次检测,结果显示烟气排放指标符合GB18484-2001标准的要求。6月12日以后,烟气在线监控设施恢复正常。

云水公司为肇东市重点监控企业,肇东市环保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一、受理编号3540号:“一是齐齐哈尔市嫩江的江心岛上建有很多永久性建筑,很多建筑都建在大坝内;有人在此非法采砂,影响行洪安全,破坏生态环境。二是建华区原劳动教养所东南侧有一采砂场,破坏耕地采砂,目前正在施工。劳动教养所贩卖国有土地并大肆破坏国有土地采砂。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齐齐哈尔市嫩江的江心岛上建有很多永久性建筑,很多建筑都建在大坝内;有人在此非法采砂,影响行洪安全,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齐齐哈尔市嫩江江心岛位于齐齐哈尔市明星岛湿地公园范围内,由齐齐哈尔市林业局进行管理。湿地公园的江心岛共有5处固定建筑,全部是由彩钢或苯板搭建,主要用于梅里斯渔业协会48户渔民打渔时休息、吃饭、落脚的场所。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3日,梅里斯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到江心岛实地调查,未发现非法采砂事项,但发现江心岛确有永久性建筑76处,由甄殿举于1989年建设,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混彩钢棚顶。目前均未拆除。

2018年5月,市政府责成建华区负责明星岛湿地公园江心岛清障工作。建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工作组负责清理明星岛范围内建华区所辖影响湿地公园建设的障碍,明确责任分工,调查摸底。清障的对象是已规划建设湿地公园范围内的违法占用湿地(包括河道、河滩、季节性积水区域等)进行生产经营的项目(农家乐、种植农作物等);向湿地内倾倒的垃圾、渣土及湿地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湿地公园建设的违法违规的障碍物;在湿地公园范围内进行生产生活的居住人员以及畜禽养殖放牧行为。经过工作组一个月大量细致耐心的工作,这些渔民同意在找到新的落脚点之后立即搬出江心岛。

在工作组前期大量细致工作的基础上,2018年7月3日,建华区责成区农业局到江心岛走访督促,要求渔民必须在7月15日前搬出江心岛,并自行拆除违建,否则强行拆除。2016年建华区组织对明星岛国家湿地公园内固定建筑物进行了清理,截至2018年5月剩余5户固定建筑和48户渔民,目前,已全部清除。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建华区原劳动教养所东南侧有一采砂场,破坏耕地采砂,目前正在施工。劳动教养所贩卖国有土地并大肆破坏国有土地采砂。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建华区原市劳动教养所(现市监管支队)北侧,面积约为67.1亩,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中地类为坑塘水面、有林地、其他草地、裸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农用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7月2日,建华区责成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建华分局、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地块不是采砂场,实际是无储量多年废弃砂坑,且不具有开采砂石条件,经过与之前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影像套核对比,该废弃砂坑面积没有变化。2008年,市劳动教养所将原有无储量废弃砂坑承包给本单位职工杨华,用于养鱼。2018年1月,杨华与张健签订协议书,由张健全权经营,该地块现实际使用者为张健,而后将自家在富裕县2017~ 2018年河道内采出的砂石存放在此废弃砂坑进行洗砂,现正在洗砂作业。该地承包经营权2次转让,均签订了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协议书,故不存在贩卖国有土地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二、受理编号3541号:“宁安市镜泊湖北门附近公路以北,渤海农机厂青年点至沙兰镇草沟村(同心村)之间道西2公里区域和花脸木南山上,有人毁林100垧种植人参,挖沙卖土现象严重。”

此案件已于第六批第32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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