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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时代的信用风险管理研讨会成功举办


来源:法治周末

原标题:金融科技时代的信用风险管理研讨会成功举办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8月8日

原标题:金融科技时代的信用风险管理研讨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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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记者 王京仔

8月8日,由法制日报社指导、法治周末报社主办的“金融科技时代的信用风险管理”研讨会成功举办。来自金融界和法律界的专业人士围绕网贷平台贷后管理、信用风险的法律救济等话题展开热烈讨论。

金融科技时代的信用风险管理研讨会现场

本次会议由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台建林主持。

法制日报社编委、办公室主任 蒲建安

“允许合规机构具体经营、不合规机构良性退出,依法处理严重违法违规机构、严厉打击借款人逃废债行为。” 法制日报社编委、办公室主任蒲建安指出,在金融风险事件带来行业不安的同时,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整治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蒲建安强调,借款人恶意逃废债是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风险聚集的集中体现,应明确对个人信息采集和使用的监管尺度,一方面通过法院对逾期不还采取强制执行,同时积极与央行征信系统建立联系,打通失信人名单传送机制,迫使失信人履行还款义务。

法治周末报社社长、总编辑 台建林

01

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管理

近年来,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新的金融业态不断产生,在改善传统金融市场困境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平衡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关系,成为专家们讨论的议题。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 杨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杨涛直言,目前是互联网金融重要的历史转折期和窗口期,“现在面临的问题、挑战和现象历史上都有,只是在重复历史”,在新形势下发展互联网金融,需要反思历史。

“如果理论、概念、边界究竟指什么都搞不清楚,会导致一系列政策应对、行业发展和风险应对都出现问题。”杨涛认为,首先需要对金融科技的理论、概念和边界予以进一步辨析,并对金融科技时代的风险特征予以更加细致的甄别,在此基础上,再来探讨有哪些应对措施。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分析部主管 王天晰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分析部主管王天晰分析说,金融科技使得风险涉及的机构主体增多,不仅包括传统金融机构,还有互联网科技公司、提供相关基础服务、外包服务的公司与机构;也使得参与的长尾客户增多,这些用户风险意识淡薄,加大了逃废债、恶意欠债的风险;同时,业务、技术和数据层面的风险交叉,也会放大金融风险的影响;不同金融资产之间转移效率的提升也增加了风险。

“不仅是抓住做坏事的机构,也要尽早发现、提示风险。”对此,王天晰介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披露平台、统计监测平台和互联网金融举报平台等进行行业监测,并出台配套相关标准和培训等形成自律管理经验。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刘英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刘英也认为,做好风险防控最关键、最重要的部分是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甄别好真正的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而无论从金融监管还是社会角度,都需要综合发力来防控信用风险。

在她看来,防范信用风险不能九龙治水,无论是监管还是P2P平台都需要有非常精准的定位。监管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真正做到依法协调、分类创新、适度监管;P2P企业则要真正树立危险意识,“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规定得非常清楚”,并加强内部控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信用组织建设,信息披露需要完全透明。

北京大学新金融和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文

“P2P之前套了一个大帽子——互联网金融,后来换了一个帽子叫金融科技。” 北京大学新金融和创业投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文认为,金融科技时代实际的侧重点可能仍是P2P。

陈文强调,从长期而言,金融创新应该具有一种导向性,一些网贷平台需要进行价值上的重新定位,“早年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技术主导进行了大量监管套利”,而现在的创新要重提价值回归,“如果真正做到了满足政府要求的普惠金融,网贷平台的运营风险不会太大”,即使真正出现了风险,从监管角度来说,也有救济的理由。

02

贷后管理与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金融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问题,在当前网贷行业负面消息不断的情况下,如何做好投资者保护与风险教育工作变得更为重要,专家也对贷后管理和投资者保护的议题发表了看法。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 郭大刚

“行业的流动性风险和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不一样。”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郭大刚强调,机构不应该有流动性风险,“民间金融、甚至网贷只是一个晴雨表,本质是中小微企业解决到达率和新零售、大消费的问题。”

郭大刚也指出,在业务开展之外,行业存在服务保障机制不充分的问题,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征信、信用、运营等金融层面保障的基础设施不完备,应完善这些基础支撑;“信息中介是否对风险负责”等问题也需要在定位和边界上予以厘清;而监管的根本原则应是保护投资者。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 尹振涛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任务艰巨,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他强调,相较于之前指标管理、微观监管,现在更多的探讨系统性风险和宏观审慎。此外,最重要的核心应该是金融消费者保护。

凡普金科创始合伙人、CEO董祺

作为企业界的代表,凡普金科集团创始合伙人、CEO董祺呼吁行业监管细则尽快出台。

“国家金融体系是需要多层次、丰富的,有大树、有中间高的树,也有很多小草,但国家是只需要大树,还是也需要小草需要明确。如果需要小草,就要配套一些基础设施帮助小草留下来,包括提供应对害虫的防虫剂等帮助小草生长”。董祺形象比喻。

如何更好地进行贷后管理以保障出借人的权益成为当务之急。针对此,董祺在研讨会上提出呼吁:首先,在征信层面,希望监管部门尽快推动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逾期数据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其次,在法律层面,希望进一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用更加创新的、低成本的、批量化的、数字化的方式对金融体系的“毛细血管”动手术。最后,在催收领域,希望制定相应的基础政策,解决催收效率低、污名化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 简爱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简爱表示,相较于单纯强调加强监管,更需要分时段、分阶段的多管齐下来维护投资者权益,包括事前的风险预估管理,以及事中的贷后管理,事后的法律救济。

简爱通过分析指出,现阶段的问题平台分为违法违规类和经营不善类两大类。包括涉嫌诈骗等违法违规类的平台占绝大多数,特点是运营时间较短,提现困难、携款潜逃,造成经营损失高,社会负面影响大,这类应该是中国电信监管对象,她认为司法应该更积极主动的介入这类监管。

03

“老赖”治理与信用风险的法律救济

除了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和投资者的保护,面对“老赖”,如何治理和进行信用风险的法律救济也是重要议题。

广州仲裁委网络仲裁部部长 钟晓东

广州仲裁委网络仲裁部部长钟晓东作为法律一线的从业人员,感受到了“风向”的变化:“以往被告收到案件信息,会主动询问协商途径,表达还款意愿,但现在会说我们是‘助纣为虐’,他们绝对不会还款。”

“法律也是一种基础设施。”钟晓东指出,面对法律救济手段时间、人力、金钱成本都过高的情况下,国家也一直在通过科技创新来实现救济的简洁、快速和低成本,如网络仲裁、互联网法院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也指出,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创新”这些概念,没有相应的规范明确规制,“制度是极其不健全的”,要从风险的角度判断这个公司的合法经营性。

“刑法是要干预,但是怎么尽可能小的对经济发展造成负影响是值得关注的。”时延安强调,尤其是在解决金融问题时,刑法实际上作用不大,更重要的是建立预防性制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欣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欣恺从实务来看,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形势严峻,且涉案金融巨大,危害性非常大,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同时,也在积极宣传非法集资的识别和危害性。

他也指出,在高发的背后原因之一是刑事处罚比较轻。目前构成互联网金融犯罪涉及额主要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判集资诈骗的比较少,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也就10年”,刑罚较低,王欣恺呼吁进行修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董林明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董林明则从民事救济途径对信用风险管理发表了看法,他的体会是,在民事救济中,需要信息中介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这对债权人权益的维护比较重要。

研讨会圆满结束。

当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平台上报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

同时,《通知》指出,下一步,全国整治办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对相关逃废债行为人形成制约。

摄影丨杨晋峰

编辑丨姜冰 高恒涛 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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