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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陶执行信访案件化解率100%并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壹点

原标题:定陶执行信访案件化解率100%并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 18日上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召开“基

原标题:定陶执行信访案件化解率100%并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

18日上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定陶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进展情况,并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之年。据了解,去年定陶区委政法委就牵头成立了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各执行联动单位积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助力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的完成。

会上,定陶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康洪安介绍,该院全面推动落实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震慑效应。今年以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612人次,限制高消费2078人次。实现与区各银行、不动产管理中心的查控对接。加强与检察院与公安局的协调沟通,建立了敦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和联合打击“拒执罪”联动机制。

定陶区法院全力开展“百日会战”集中执行活动。据介绍,该院相继开展了涉党政机关、涉金融、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专项执行活动7次,出动警力210人次。开展“春季风暴”、“黎明行动”等专项执行活动18次,活动开展以来,区法院执行完毕案件320件,到位金额7000余万元,司法拘留100人次。在专项行动中,主动履行110件,涉案金额800余万元。

此外,定陶区法院还通过强化公正执行、谦抑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和能力,提高执行水平;通过

强化立、审、执一体联动,加大保全力度,提高财产查控效率,加强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衔接;通过强化执行工作保障和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坚持院长、执行局长坐班制度常态化,执行管理工作的中枢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等。

如今,定陶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据悉,今年以来,该院受理执行案件1926件,实际执结1217件,执结标的金额1.2亿余元,其中执行信访案件化解率100%。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

案例1:陈集镇张胡同行政村刘庄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菏泽市定陶区陈集镇张胡同行政村刘庄04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赵某某通过朋友认识,先后一共借给刘某某260万元,刘某某一直没还,2010年10月27日李某与赵某某将刘某某起诉至定陶法院。2010年11月3日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刘某某分七次偿还260万元借款及利息,调解生效后,刘某某没有按调解书履行义务。2012年2月17日申请人李某、赵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10月15日本院根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作出查封刘某某鲁R号牌梅本田轿车的执行裁定,同时查封了该轿车,并指定刘某某保管该查封车辆,告知其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移该被查封车辆。裁定生效后,刘某某保管该车辆期间,为借取钱款,通过签订买卖协议的方式,将该查封车鲁R号牌奔驰车转移给姜某,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案发后,定陶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0日将涉案轿车追回,后抵付给申请人李某。至此,刘某某已将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鉴于案发后,刘某某已全部履行了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某又取得了申请人李某、赵某某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2:巨野县大谢集镇谢集行政村谢集村谢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巨野县大谢集镇谢集行政村谢集村2151号。

2015年6月25日,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孔某某诉邓某某、谢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谢某某返还原告孔某某鲁R号牌奥德赛轿车一辆。判决生效后,原告孔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但谢某某拒不履行义务,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并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谢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本院及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异议理由不成立,均被驳回。谢某某拒不交付民事判决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本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后被执行人谢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委托他人将涉案车辆送至定陶县公安局。

案发后,谢某某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了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至此,谢某某已将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3:协助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跨省执行案

2017年3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的执行干警来定陶区法院“求助”。因涉及定陶区仿山镇某企业的一起案件已到执行阶段,且该企业属定陶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地块,被查封的设备必须拆除,实施异地扣押,考虑到强制执行异地扣押可能产生的阻力与困难。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权金牛高度重视,立即召集执行局干警召开碰头会,成立协助执行小组,任命执行局长为组长,研究制定协助执行方案,同时,对执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阻挠分析预判,进行商讨,制定预案。执行过程中,权金牛院长两次亲临现场指挥,多次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调度。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还是遇到了一些问题,当时在现场,除了围观群众还有一批不明身份人员声称自己为债权人(但拿不出任何证明材料),对区法院协助虎丘区法院联系的施工人员进行恐吓威胁以逼迫其停止拆除设备作业。执行局张新副局长一方面协调公安、交警,一方面组织警力将不明身份人员与施工队隔开以保证正常施工,在我院干警成功介入及仿山派出所的大力协助下,顺利将该被执行企业的设备实施拆卸装车。

虎丘法院指定的扣押物品存放地点在徐州市,为避免运输途中出现意外,定陶法院决定全程护送,从3月24日至29日六天时间里,张新副局长带领执行小组往返鲁苏两地5趟,行程2600余公里,护送装有标的设备的货车24车次,价值1000万元。圆满完成了跨省运送执行标的物的艰巨任务。在护送途中,多次出现不明身份的车辆跟踪尾随、企图逼停碰撞货车,制造交通事故组织运输,在交警部门的引导配合下,数量警车相互配合,险情得以排除。

虎丘法院对我院的全力配合非常感谢,事后随即向我院和法院执行局送来了“惩恶扬善、执行神速,廉洁奉公、真诚为民”“义正辞严、锄强扶弱,剑胆琴心、救困济危”两面锦旗,4月4日又专门发来了感谢信,对我院在这次异地协助执行中提供的鼎力相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案件协执期间,江苏高院的领导与前往江苏考察学习的云南高院的领导在虎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了现场调度指挥,对我院的协执行为给予了高度赞赏,并将协执结果及时呈报了山东高院和菏泽中院,省市法院给予了高度评价,山东法制报、人民法院相继进行了刊载。

案件4:杜某某强制迁出、腾退房屋案件

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杜某某所有的房产一处依法进行了查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评估、拍卖,并已拍卖成功,杜某某家人拒绝迁出,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今年6月1日下午区法院组织近30名干警,出动6辆警车赴执行依法强制执行。同时,对私自非法侵占该房屋的杜某某的另一债权人进行了强制搬出。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区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组织干警分别进行外围警戒、疏散劝导、现场清理、登记造册、小心搬迁、集中存放,并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严格做到文明执法,同时邀请了区公证处进行了现场监督。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权金牛在执行指挥中心坐镇指挥,通过远程执行指挥平台进行调度执行。

因涉案房产处于定陶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区域内,该案的依法执行,有效保障了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制迁出案件一直以来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接下来,区法院将举全院之力,以高压态势全面依法惩戒、打击规避、逃避、抗拒执行行为,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如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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