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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丢失“名画”照价赔 才是对私人物权的尊重


来源:沸腾

原标题:执法机关丢失“名画”照价赔偿,才是对私人物权该有的尊重| 沸腾 建立和强化私人物权受法律保护

原标题:执法机关丢失“名画”照价赔偿,才是对私人物权该有的尊重| 沸腾

建立和强化私人物权受法律保护的观念,不仅要国家财政买单,也要让侵权渎职者自身付出巨大的财产代价。

 

 

▲当事人孙某龙

 

文 | 刘昌松

28年前,北京人孙建龙携带两幅“名画”到广东出差,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以涉嫌走私文物予以控制。查无犯罪事实后孙建龙被释放,而两幅“名画”仍被拱北分局扣押未还。

再后来警方以画作是赝品、已丢失为由迟迟不予归还,但并没有能证明是赝品的鉴定材料。28年过去,孙建龙未能向当地警方要回“名画”。12月4日出现转机,珠海中院就该案进行第二次调解,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表明了赔偿态度。

公权侵犯私人物权索赔艰难

孙建龙走过28年维权之路,现在总算见到“名画”将获得赔偿的曙光。于是,有人以一句西方法谚为之感叹:“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其实,原为英文谚语的那个句子,正确的译法应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用此句谚语来评价本事件,或许更贴切。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是啊,28年了,孙建龙每年都数次从北京前往珠海索要画作,“光路费就花了50多万元”,多少次提起复议、起诉都不被受理或被驳回,所花费的心血精力和遭受的精神煎熬,绝非常人能够想像。

就算孙建龙这次主张数千万元的赔偿要求能够全部或大部得到满足,他就获得公正了吗?回答是否定的。别的不说,他维权所花的时间精力能创造多少价值,谁去计算过这个损失呢!

孙建龙案并不是孤例,吉林桦甸商人于润龙2002年因携带黄金,被吉林市公安局拦截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46公斤黄金被上缴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后虽被判无罪,但46公斤黄金的发还却异常艰难,前后历时13年,直到2015年才要回。

甘肃市民马哈比1996年携带20斤黄金在广州白云机场被公安以涉嫌走私黄金罪被追究,后因证据不足释放,但20公斤黄金被交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马哈比多次向机场警方索要黄金未果,后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去年底广东高院作出约245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算是为维权画上了句号。

普遍尊重私人物权的观念尚未建立

我国为何屡屡出现公权力严重侵犯私人物权的现象?我认为,可能同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尚未建立起尊重私人物权的观念有关。

这些年来,我国公民的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宪法在2004年修订时,还庄严地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刑事诉讼法也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该法的任务条款,这当然是必要的。但国家对私人物权的尊重和保障之观念,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

我国民法引进“物权”一词较晚,只是近些年的事情。1986年《民法通则》没有使用“物权”概念,而使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指代。

2007年《物权法》通过前夕,还发生了一个重大事件差点导致该立法的夭折,就是其中一个条款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有位著名的法学教授认为,该条款将私人物权同国家、集体物权同等保护,违反了宪法,因为宪法只规定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未规定私人财产也一样“神圣”,言外之意,国家如果认为必要,限制甚至拿走私人财产,没有什么不可以。


 

 

 

这种观念当然不只这位教授有,应该还有一定的代表性,尤其是在一些掌握公权力者心目中还严重存在,否则一名学者的观点不至于弄得物权立法几乎功亏一篑。

好在当时“同等保护”观念略占了上风,最终《物权法》还是得以通过,而且上述条款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

公职人员应尽快建立私人物权受法律保护观念

《物权法》还通过其他条款,强化了对私人物权的保护力度,例如物权定义条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这里“排他的权利”即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当然或首先包括排除公权力的干涉。

该法还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其中“任何单位”,当然包括各种国家机关;对私人不动产的征收,该法也作出了十分严格的限制,规定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式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且“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当然,国家对私人物权的严格保护,不意味着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私人的物权采取措施。例如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私人的物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甚至没收、拍卖、变卖上缴国库,但前提是必须“依法”,否则即构成渎职侵权,必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回到本案,孙建龙当年携带两幅“名画”到广东出差,珠海警方怀疑其涉嫌走私文物,对其“名画”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扣押,是合法的。但后来发现孙建龙没有犯罪事实后,在放人的同时也应将名画发还,再扣押就是涉嫌渎职侵权了。

而珠海警方接下来又以“画作是赝品,且已丢失”为由不予处理,完全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哪怕赝品也有其价值,法律没有规定公民不能持有赝品,且赝品处分权也在于赝品的物权人而不在于当事警方,何况警方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为赝品;再者,警方对扣押的物品保管不善,理应照价赔偿,绝不能成为不赔的理由。

总之,我国公职人员应尽快建立起私人物权受法律保护的观念。如何建立和强化这一观念呢?

我认为严格执法《国家赔偿法》中的追偿制度很重要。国家机关侵犯私人物权,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现的,不能仅仅由国家财政买单了事,而应当在追究有关人员渎职责任的同时,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中“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让侵权渎职者自身付出巨大的财产代价,这样他本人和其他人员才能长记性。

而目前国家机关侵犯私人物权后,不仅行政或刑事问责罕见,而且追偿制度基本闲置未用。试想,侵犯私人物权的违法成本如此之低,这类现象不屡屡发生才是怪事。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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