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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开庭:单方“爆料”不能全信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江歌案开庭:单方“爆料”不能全信| 新京报快评诚然,一千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法律的真相只有一个,法律的审判结果也只有一个。文| 欧阳晨雨在这个寒气料峭的冬天,一场

原标题:江歌案开庭:单方“爆料”不能全信| 新京报快评

诚然,一千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法律的真相只有一个,法律的审判结果也只有一个。

文| 欧阳晨雨

在这个寒气料峭的冬天,一场万众瞩目的异国审判,随时可能成为一根点燃道德审判火桶的导火索。

12月11日,留日女学生江歌遇害案在日本东京地方法庭开庭审理。从前方报道情况看,被告人陈世峰及其辩护律师提供了不少生猛“爆料”。比如,陈世峰陈述作为凶器的水果刀,是刘鑫从房间里拿出来递给江歌的,并且迅速关上了房门;陈世峰的律师说,江歌用肘部多次按门铃,但是刘鑫都没有给江歌开门,等等。

对于大洋彼岸的中国网友,这些来自法庭的“爆料”,意味着什么?

▲东京裁判所前等待庭审的人。 

意味着刘鑫就是江歌之死的“罪魁祸首”,她不仅对室友江歌“见死不救”,还说谎话、作伪证,在人设上low到了极点。

也难怪,这些信息一经曝光,便引来无数网友新一轮的道德谴责,在他们的眼中,仿佛看到了法槌落地有声。

问题是,这些看似有模有样的“爆料”,仅是江歌遇害案被告人一方的“一面之词”。作为被告人的陈世峰,以及他的辩护律师,把有利于己方的话都说了;作为被害人的江歌,已经没有说话的可能;而作为证人的刘鑫,甚至还来不及发出半句辩解之声。

▲江歌。

单方“爆料”,不能作为事实的真相

这些单方面的“爆料”信息,能作为事实的真相吗?

庭审中,控方主张陈世峰为蓄意杀人,并提出警方在陈世峰所在大学研究室中发现了刀具的包装套,这显然就与“刘鑫递刀说”冲突。

透视这些喧嚣的“爆料”表象,无论是陈世峰的供述,还是陈世峰辩护律师的“抖料”,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损己利人”。

尽管陈世峰对伤害江歌的行为供认不讳,但也仅是承认“误伤”而已,“透露”刘鑫的信息,将对方置于法律和道德的烤架上,无形中不仅减少了舆论对己压力,还能向法官释放自己主观恶性较轻,甚至没有杀人故意的特定信息,为自己从轻判决埋下“伏笔”。

或许,这些信息的散布,本身就是一种辩护策略。

▲命案就发生在折扇门前。

再看辩方律师针对检方提出的指控,称陈世峰第一刀并非有意杀害江歌,而是误杀,看到倒下的江歌,想到高额的治疗费用,觉得自己的人生走向终结,才又继续刺刀。陈世峰去江歌所住公寓,是找江歌咨询恋爱问题,而不让刘鑫知道。

这些辩护意见的提出,虽然不是在庭审质证环节,却也是在为代理人“左挡右拆”,排除“蓄意”成分,为定罪降格。

经过庭审质证才能确定证据

对于现代法治国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庭审质证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陈世峰的法庭供述也好,辩护律师的陈述也好,都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而未经过控辩双方交锋、得到主审法官的采信,就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也就是说,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江歌生前所住公寓附近,夜晚人很少。

退一步说,就算这些“爆料”经过了庭审质证,也仅是证据的一种形式罢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七种,包括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日本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自白证据、传闻证据、书面材料等证据种类。对于各国刑事诉讼,单一的“言词”证据,在证明力上,不仅要弱于物证等,也要弱于数种证据形成的锁链证据,已成为制度共识。

所以,对于民众而言,此时还是要耐心观审,看法官如何采信证据。而不能偏听偏信一面之词。据新京报报道,控方也拿出了足以让陈世峰被判故意杀人的猛料。比如说,警方在其大学研究室中发现刀具包装套。

无疑,刀到底从哪儿来,是谁拿的这个细节,对于认定他到底是蓄意杀人还是激情过失杀人,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不经过法庭质证,仅从双方提供的材料来看,我们很难判断。

情绪能被“爆料”所轻易左右,固然是一种朴素正义观的体现,却也在不经意间,暴露了我们较为单薄的法治精神。

诚然,一千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法律的真相只有一个,法律的审判结果也只有一个。

案件的真相在哪里?不在喧嚣的跟风谴责中,而是在安静的法庭之上。

□欧阳晨雨(学者)

[责任编辑:王民和 PN141]

责任编辑:王民和 PN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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