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费不够!烟台交警办理首起垫付交通抢救费用案件
2017年11月20日 19:06:56
来源:齐鲁壹点
原标题:抢救费不够!烟台交警办理首起垫付交通抢救费用案件 11月20日下午3时,经过前期的协调,烟台
原标题:抢救费不够!烟台交警办理首起垫付交通抢救费用案件
11月20日下午3时,经过前期的协调,烟台山医院收到了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事故当事人张某某的抢救医疗费用4.8万多元。这是烟台港交警大队办理的首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当事人抢救费用的案件。
2017年11月4日16时15分,在烟台市芝罘区港湾大道烟台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附近路口,招远市邢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菏泽市成武县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头部严重受伤住院。经抢救,张某某在重症监护室监护,抢救费用需求较大。因邢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只保了交强险,双方经济条件一般,因此,张某某前期抢救费用筹划困难。经烟台港交警大队调查,此案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条件,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大队迅速启动救助基金申请程序,指导伤者家属通过烟台山医院提出救助申请,申请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公室拨付前期抢救费用。医院方在未收到垫付费用前,前期先予抢救治疗。11月20日,烟台山医院收到垫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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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适用的三个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经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的书面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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