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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法院判决首例微信侵权案 被告要求在微信群道歉


来源:齐鲁壹点

原标题:周村法院判决首例微信侵权案 被告要求在微信群道歉 近日,刘某、张某的道歉要出现在他的好友群了

原标题:周村法院判决首例微信侵权案 被告要求在微信群道歉

近日,刘某、张某的道歉要出现在他的好友群了。本该是亲密的老乡,却因一时冲动让微信群谣言四起闹上了法庭。这是为何?

原来,周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据悉,本案原告解某经营一家手机店,解某在同乡刘某向其购买手机时推荐了一种网络消费模式,该模式是用户注册网络购物平台账户,通过该账户购买产品可从该平台中获得积分,积分累积可以返现。同时,解某向刘某出示了风险告知书并告知刘某加入该平台需要签署提示书,刘某选择加入该网络消费平台。刘某获得了两个月的积分后,该平台因为涉嫌非法经营被查封,刘某的积分因此也无法兑现。刘某到解某的手机店要求解某解释并赔偿,解某认为自己已经向刘某提示了风险,也没有强迫刘某加入该消费模式,且平台被查封并非自己的过错,因而拒绝赔偿,两人不欢而散。刘某与妻子张某为发泄不满,之后二十多天的时间里,在多个微信群中不断发布消息指责解某,并使用“骗子”、“坑人”、“黑店”等词语,还在微信群中声称谁转发该消息就给谁发红包,最终导致该条消息在数十个群中被转发,给解某造成不良影响。解某诉至本院后要求刘某在这些微信群里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周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张某的行为确实侵犯了解某的名誉权,判决刘某、张某在这些微信群中向解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目前,微信已成为社会大众广泛使用的社交工具,在微信群中,每个人都是一个“自媒体”,每个人的言论都可能会被广泛、迅速的传播,其言论产生的影响往往具有不可控性。法律规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权,但同时也规定不得发布、传播不实言论,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贬低他人名誉,侵犯他人人格权利。本案中,刘某遇到问题没有选择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处理,而是在微信上用过激的言论“泄私愤”,最终需要接受法院的判决,在微信中向解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的言论和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逾越法律的“红线”,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各位朋友,你的“转发权”虽自由,但要慎用,否则,可能成为侵犯别人权利的“同伙”。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胡泉 通讯员 马菲 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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