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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水官马超群弟弟马重群一案 昨日公开开庭审理


来源:大白新闻

原标题:亿元水官马超群弟弟马重群受贿、非法经营一案,昨日公开开庭审理 (图片来源:@山海关法院) 【

原标题:亿元水官马超群弟弟马重群受贿、非法经营一案,昨日公开开庭审理

(图片来源:@山海关法院)

【记者/潘彤编辑/张喜斌】9月21日上午,原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之弟,马重群受贿、非法经营一案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指控马重群涉嫌受贿、非法经营,对此,被告人马重群当庭表示异议,称“自己没有犯罪”,并称曾遭遇体罚。

2014年11月12日,新华社发表题为《河北强力惩治腐败:10个月立案14808起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238人》的通稿,其中提及11月7日上午河北省在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大会上的通报,“某市一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的官员家中搜出现金上亿元,黄金37公斤,房产手续68套”。

经河北省检察院证实,该官员正是秦皇岛市城管局副调研员(副处级)、北戴河供水总公司总经理马超群。马重群是马超群的弟弟,同样供职于河北秦皇岛供水系统。

马重群案于2014年进入公诉程序后,曾多次延期审理。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了解到,此次本案首次开庭时间长达两天。今日(9月22日)19时30分许,庭审结束。据了解,法院将择期宣判。

检方指控其涉嫌受贿、非法经营

(图片来源:马重群家属)

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山检公诉刑诉[2015]32号)显示,原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马重群,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4年2月13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马重群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于2014年11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起诉书显示,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现依法查明,马重群利用职权以工程转包等形式为高某某(另案处理)谋取非法利益,收取高某某巨额贿赂,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经营与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水务工程,非法获取巨额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图片来源:马重群家属)

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高某某找到被告人马重群表示意图承揽水务工程,二人经商议后约定:由马重群承揽水务工程交由高某某实际施工,并按照“马四高六”的方式进行“利润分成”。之后,马重群先后为高某某承揽了万树香堤小区给水工程、玉带湾二期地上给水工程等32项水务工程。经审计,工程利润共计1520.94万元,马重群依照约定可以“利润分成”的形式获取好处费608.37万元。截至案发,马重群先后从高某某处获取人民币290万元、美元13万元以及金条2根,共计折合人民币400余万元,其余200余万元好处费尚未获取。

(图片来源:马重群家属)

起诉书称,2013年10月,被告人马重群为获取利益,伙同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转包的方式将东安里小区自来水供水工程交给高某某实际施工,并且要求高某某交出全部工程利润。高某某碍于被告人马重群及杨某某在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任职务被迫应允,并以挂靠在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方式与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进行工程施工。2014年1月23日,高某某通过其儿媳马某某将前期工程利润共计49.3万元经由杨某某妻子刘某某的账户交给杨某某。后杨某某按照被告人马重群的要求,将前期工程款连同个人垫资0.7万元、共计50万元交由顾某某(另案处理)为马重群保管。

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案发前,被告人马重群利用其担任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大肆承揽与其任职公司所经营的水务工程同类的工程业务。承揽后,马重群雇佣并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进行实际施工,严重扰乱了秦皇岛市水务工程的市场秩序。经审计,被告人马重群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330.05万元,非法利润共计人民币2380.32万元。

(图片来源:马重群家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重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重群违反多项法律规定经营水务工程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自称冤枉否认受贿

对于检方指控,被告人马重群当庭表示异议,他向法官表示,“我是冤屈的,我并没有拿高某某的钱。希望法院能查明事实。”

马重群在庭上表示,他并不拥有高某某任法人的秦皇岛建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份,没有该公司的干股,他和高某某也没有约定对该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分配,实际上该公司也未给其进行过利润分配。

马重群说,“如果我想要钱,就跟他算利润分成,用不着通过(受贿)这种形式。”

证人高某某曾指认于2011年3月和2013年6月曾在马重群居住的二层小楼分别向被告人马重群行贿两根金条和20万元现金。对此,马重群称,“小楼下面养了很多藏獒狗,一般人都无法抵达小楼内部,而到达那个小楼之前会经过其家人经营的渔场,有值班室、办公室,一般接待客人都在那里,又为什么不在那里行贿?”

代理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公诉人提交的部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被告人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不予认可。据了解,在今年5月11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上,被告人代理律师曾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要求查明马重群和杨某某的笔录是在一种什么情况下做出来的。

对于马重群口供的质证意见,被告人代理律师称,在其两次笔录中,均明确记载了,侦查人员是在市委工作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的调查取证。而市委工作组的统一部署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因此相关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相关笔录都没有录音录像,我们申请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被检察院拒绝,所以我们认为马重群的相关笔录都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被告人代理律师称。

马重群也在庭上称,曾遭遇体罚和逼供。

对此,公诉人回应,相应言词证据均为依法取得,证人、同案犯及被告人都对笔录进行了阅看,确认无误后逐页进行了签字。因此可证明笔录记录的内容都是客观真实的,也是证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

庭审焦点

1

被告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公诉人在庭上指出,马重群系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要求。随后,公诉人展示书证,证实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为国有出资企业。

被告人代理律师提出,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其投资人包括大量私人和私人企业,为此,该公司不属于刑法定义上的国有企业。刑法定义上的国有企业应当是国有占股100%的纯国有企业。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表恰恰能够证明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独有股东,即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类型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而并非国有企业。为此,不能证明马重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据了解,2005年,自来水公司改制,引入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秦皇岛首创水务有限公司,首创和当时的公用事业局各占50%的股份。

随后,被告人马重群在庭上表示,其当上公司副总是通过首创职工民主选举推荐的。此外,2005年,企业改制后,其身份有所变化,首创责任公司与其签署了劳动合同,是三年一签。

此外,被告人代理律师还提出,给水行业不属于垄断行业,谁都可以分包完成。实际上,很多工程都可以不通过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就可以进行验收。“如果检察院认为,所有工程都是要通过首创市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才能完成验收,那可以调取首创公司客服中心的一些相关记录和档案。”

2

证人笔录中出现前后矛盾

证人高某某在庭上表示,其曾和马重群有个口头约定,以“四六”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

对于公诉人提出,为何在之前的多次笔录中高某某均表示利润分配比例是“高四马六”,而最后的一次笔录变更为“马四高六”,高某某解释称,“最终也并未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配,每次都是马重群给我电话,我就给他送钱过去”。

对此,被告人代理律师提问证人,对于利润分配这么敏感重大的问题,为何会出现记错比例的情况。高某某回应,“记不清了”。

被告人代理律师提出,在高某某的同一份笔录中出现前后描述不一的情况。在这份笔录的前半部分中,高某某表示曾跟某银行前一天预约,第二天提取30万,并描述为是两个10万元大捆现金和一万元一捆的10捆小捆现金;而在同一份笔录的后面部分,对于同一次行贿行为,高某某则表示,是先取了一个19万的现金,后连续取了10次2000元,再取了10万现金。

对此,高某某在庭上表示,“记不清了”。

随后,被告人代理律师又提出,为何同一笔行贿,在两次笔录中记录的时间分别是2010年6月和2012年7月?对此,高某某在庭上表示,“时间长了,记不太清了”。

马重群案于2014年进入公诉程序后,曾多次延期审理。大白新闻了解到,此次本案首次开庭时间长达两天。今日(9月22日)19时30分许,庭审结束。据了解,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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