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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还款就翻脸 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犯诈骗罪获刑


来源:中安在线

原标题:收到还款就翻脸 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犯诈骗罪获刑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报道 合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让借钱人不要将钱还到公司账户,而是归还到另外一个个人账户,当时他说是为了避税。然而,对方还了一部分钱后,这位总经理不但不承认了,还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还钱,这位总经理胜诉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眼看这招瞒天过海成功了,但是最终东窗事发,他触犯了刑律。近日,他在高新区法院因犯诈骗罪被判刑。

  让借钱人还钱到非公司账户

  方某某是合肥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对外借款业务。该公司用于业务往来的账户有三个:公司账户、李某的两个个人账户。

  2014年7月的一天,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的一家安徽某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科技公司)法人王某,与方某某签订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分三次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共计65万用于公司经营,双方还约定还款账户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账户。

  借款后,王某先向小额贷款公司账户还款1.75万元。

  随后,方某某和公司副总经理通过口头告知、短信、电话等途径,让科技公司的王某还款至李某个人账户,当时所说的目的是为了规避相关部门监察、规避税收。

  王某当时没有多想,认为只要还钱了就行,向李某账户共计还款40.2万元。截至还款期限,王某共计还款41.95万元。

  收到钱后状告对方欠钱不还

  然而,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因为自己的掉以轻心,让他后来惹上了大麻烦。

  2015年5月,方某某整理材料、以公司名义聘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将科技公司起诉至包河区法院,要求对方还钱。

  诉状中,方某某隐瞒王某已经向他的公司还款41.95万元的事实,并在法院审理期间否认要求王某向李某个人账户还款的事实,否认李某账户与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关联的事实。

  此案经审理,包河区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等,判决小额贷款公司胜诉,在判决中认定王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欠款都未偿还。

  此案判决后,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了强制执行,同年10月,法院裁定,划拨科技公司及合同保证人等单位钱款。2016年5月,该案全部执行完毕,科技公司及其担保人共计被强制划拨82万余元,扣除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方某某涉嫌诈骗的金额为38万余元。

  犯下诈骗罪获刑三年缓四年

  然而,事实胜于雄辩,此事发生后,王某向警方报警称自己被骗了,最终此事东窗事发,方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公诉机关以方某某犯诈骗罪对其进行指控。此案在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称他是为了减轻公司损失。

  其辩护人认为,方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科技公司还有担保债务未还清,涉及到为其他公司担保的债务未还情况,因此方某某不是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为了收取对方为其他公司担保的债务。

  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基于对方某某的信任,按方某某的要求将欠款未汇入合同约定的公司账户,而是汇入由方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李某个人账户,事后方某某否认已经还款的客观事实,隐瞒真相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王某继续还款。王某作为普通公民,无法证明李某与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关联性,导致败诉的后果,而且科技公司即使还有担保债务未还清,也不是方某某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理由。

  因此,方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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