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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来源:华商报

据了解,去年11月8日,《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1月5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渭南市自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颁布出台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

原标题:《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下月施行

这是渭南首部地方性法规

华商报讯(记者 康菲)6月20日,渭南市人大常委会、渭南市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进行动员部署。

据了解,去年11月8日,《渭南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1月5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渭南市自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颁布出台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

渭南市林业局局长韦宪鹏介绍,《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条例》的出台,考虑到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是贯彻《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需要,是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要,是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需要。

《条例》包括总则、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七条,重点对湿地管理体制、保护规划编制、等级划分、占用审批、监测评价、执法检查、禁止行为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禁止开垦、烧荒;禁止擅自抽采排放天然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擅自开挖水道、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割芦苇、割草、放牧、养殖,捕猎、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向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等行为。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海贵表示,制定《条例》只是保护湿地工作的一部分,关键的工作是要抓好落实,其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程度,对渭南市的立法工作和法治渭南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希望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确保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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