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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拍下司机自慰视频传至微信群,为何都被拘?


来源:澎湃新闻网

原标题:释案|专车司机自慰,女乘客拍视频传至微信群,为何均被拘澎湃新闻记者朱远祥浙江嵊州网约车司机当女乘客面自慰,女乘客拍摄视频传至同事微信群,两人最终均被行政拘留。近日,此事引发热议。根据嵊州警方通

原标题:释案|专车司机自慰,女乘客拍视频传至微信群,为何均被拘

澎湃新闻记者朱远祥

浙江嵊州网约车司机当女乘客面自慰,女乘客拍摄视频传至同事微信群,两人最终均被行政拘留。近日,此事引发热议。

根据嵊州警方通报,男司机许某猥亵他人,被行政拘留8日;女乘客汪某和同事钱某传播淫秽物品,被行政拘留3日。

这起事件为何造成当事双方“两败俱伤”,处罚的依据是什么?猥亵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的轻重如何把握?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律师,解读这些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案情】

女乘客拍男司机猥亵视频传微信群

经嵊州警方调查, 4月23日晚,汪女士通过“滴滴打车”乘坐网约车时,男性驾驶员许某在驾车过程中,当着汪某的面,不断用手对自己的下体进行低俗动作。

为保留证据,汪女士偷偷拿出手机对驾驶员的低俗行为进行了拍摄,抵达目的地后她迅速下车。

此后,汪女士与同事夜宵时谈及此事。出于好奇,汪女士同事要求看看视频。为满足对方的好奇心,汪女士组建一个微信群发布了该视频。不久,这段视频被汪某的同事钱某转发出去,在当地网络大量传播。

其间,汪女士未向警方报警,而是在传播该淫秽视频后,向“滴滴打车”平台进行了投诉并要求赔偿。

在被警方传唤到案后,许某对于自己的猥亵行为供认不讳,警方对其行政拘留8日;而汪女士及其同事钱某,因为传播淫秽视频,被警方行政拘留3日。

【解读一】

没有身体接触也可能构成猥亵

在网友对此事的评论中,有人提出,男司机并没有“动手动脚”地与女乘客发生身体接触,为何自慰也构成“猥亵他人”?

警方对司机许某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猥亵他人的行为本质上侵害了他人的性权利,侮辱了他人人格。” 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说,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淫乱、下流的动作或行为,是认定猥亵的关键。“这既包括有身体接触的、直接对他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也包括无身体接触、但在他人面前实施的与性有关的猥亵行为。”

邓学平认为,本案中男司机在女乘客面前自慰,侵害了女乘客的个人尊严,属于猥亵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一般的猥亵与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应如何区分?

“这主要看猥亵过程中,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强制性手段。”邓学平介绍,对于非强制性猥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强制性猥亵,即行为方式上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则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二】

传播淫秽物品还可能侵权

在网友的讨论中,有人为乘客汪女士“叫屈”,认为她在微信群发淫秽视频“只发过一次”,本身又是被猥亵的受害者。

邓学平律师介绍,警方对汪女士的治安处罚依据,应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自慰视频属于淫秽录像,拍摄视频属于制作行为,在微信群发布属于传播行为。”邓学平介绍,微信群和朋友圈这种网络空间可以再次传播,汪女士和同事钱某通过微信发布司机自慰视频,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邓学平还认为,汪女士的传播行为已构成对司机许某隐私权的侵犯,“自慰属于个人隐私,此类视频非经同意不得散布和传播。男司机的猥亵行为虽然违法,但他同样享有隐私权。”

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汪女士这种遭遇猥亵的情形,受害人应如何处置?邓学平认为,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受害人可以拍下视频作为证据,“在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警,将视频交给公安机关,千万不能私下传播。”

【解读三】

给朋友发情色图片违法吗?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该如何认定?邓学平认为要从主观、客观两方面分析,“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故意传播,客观上行为人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对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处罚的“轻重”,则主要根据传播的人次、数量,行为人是否牟取利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

那么,如果某个人用手机、电脑向好友发送情色图片或视频,是否违法,是否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这肯定是违法。”邓学平分析,“如果是朋友之间单向的一次性传播,考虑到危害后果较小、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此外,传播淫秽物品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那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是如何认定?邓学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就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责任编辑:朱家浒 PN054]

责任编辑:朱家浒 P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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