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质激励开始,培育以学术为尊的科研氛围

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使智力劳动获得合理回报,让国家对创新和人才的重视充分体现出来。

中国科研人员的工资待遇偏低,不利于激发科研积极性的困境,或迎来新的转机。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将“不纳入绩效工资”。   

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将“不纳入绩效工资”,讨论这样一个改革措施,不能不提到修订实施不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法的目的十分明确,那就是加大加快大学、科研机构的成果向企业、社会转化的速度和效率,同时重新确定转化的利益分配机制。其中特别引人关注的一个细节,即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高了对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最低奖励力度,对现金和股权奖励最低比例从20%提高到了50%。随后教育部、科技部又于2016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高校具有“科技成果自主转让权”,享有“全部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可以“不上缴国库”。   

为什么要修法,要从物质上对科技成果的转化给予重磅奖励?一言以蔽之,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很不理想。科技部负责人坦言,“过去成果转化的一个问题是,有些科研成果躺在实验室、学校里‘睡大觉’,没人知道,没人知晓,也没人去转化。”发改委一位原副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透露,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率的不高,直接导致了业内常说的“科技经济两层皮”现象。   

科技成果的转化何以不尽如人意,原因无非两个,一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看重理论成果却对成果应用持轻视态度,认为成果的转化与自己无关;二是就制度而言,对成果转化缺乏应有的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对科技成果转化大幅提高奖励比例的价值,就体现在这里。   

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来看这次五部委的意见,可以看出,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等改革只是落实新法的配套措施,但其意义却十分重大。按照目前高校的工资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和非科研人员绩效工资的差别原本不大,而且各高校的绩效工资总量都有一个基本上限,如果把科研奖励纳入绩效工资,在总量没有什么变化的情况下,就很难体现出激励的效果。   

把科技成果的转化奖励收入独立出来,不纳入绩效工资,对那些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来说,意味着在过去的工资之外多了一份合法的收入,其意义不言自明;而在个体利益的考量之外,不难发现,和本次高校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的改革一样,近年来类似措施并不鲜见,如对科研人员经费报销制度进行改革,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允许高校的教师从事多点教学等等。类似措施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使智力劳动获得合理回报,让国家对创新和人才的重视充分体现出来。   

任何物质的激励都会获得效果,但从国家创新驱动的战略层面,此种激励首先是要建立长期机制,其次,要注意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培育一种唯学术为尊的氛围,不仅因为在一些富有个性的科研人员那里这一点的重要性并不逊于物质的激励,更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氛围,国务院提出的“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或将在具体实施中遭遇梗阻。   

近年来,科技体制改革呈稳步推进之势,当下创新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相信相关改革会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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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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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就重大社会、时政问题发表的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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