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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占用消防水源


来源:西安晚报

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对市政消火栓每半年试水一次;建立完善消防水源档案,内容应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图、设置地点、形式、数量、编号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鹤和消防取水设施等,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损坏消防水源。

原标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占用消防水源

本报讯 (记者 郭欣) 消防水源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等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消防水源……昨日,省法制办发布《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4月28日前可反馈。

《意见稿》规定,消防水源应与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等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县级以上政府应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水源设置消防车取水码头。在乡镇居住区附近2公里范围内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湖泊、河流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市政消防水源分布情况,开展针对性消防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市政消防水源布局不合理的,应向消防水源建设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市政消防水源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告知市政消防水源的维护、供水等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消防水源。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确需用水的,使用单位应向供水企业办理使用手续,由供水企业指定或者设置专用取水设施。

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对市政消火栓每半年试水一次;建立完善消防水源档案,内容应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图、设置地点、形式、数量、编号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鹤和消防取水设施等,不得擅自移除、停用、损坏消防水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坏、盗用消防水源行为的,有权向消防水源建设主管部门、供水单位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居民住宅区消防水源的建设和保修期内的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护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月28日前,您可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或者发送传真至63916444,发送电子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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