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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来源:人民网

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连蒙做客天津政务网,解读《征收规定》有关内容,并回答网友关心问题。

原标题:天津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摄像、剪辑:崔新耀

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连蒙做客天津政务网,解读《征收规定》有关内容,并回答网友关心问题。

人民网天津3月27日电 (张静淇、实习生陶建)采访中,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唐连蒙表示,《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贯穿房屋征收工作始终,从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到最终完成征收补偿,全程都有细致的程序要求,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唐连蒙表示,在房屋调查登记环节,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对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15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

在补偿方案制定环节,一是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二是旧城区改建,包括棚户区改造,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补充完善。三是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将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在征收决定作出环节,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在征收补偿实施环节,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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