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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若发生在古代,孝子要不要把牢底坐穿?


来源:凤凰新闻客户端

原标题:“刺死辱母者”案若发生在古代,孝子要不要把牢底坐穿? 导语: 山东一起“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刷屏,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截止发稿

原标题:“刺死辱母者”案若发生在古代,孝子要不要把牢底坐穿? 

导语: 山东一起“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刷屏,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截止发稿,凤凰新闻客户端网友关于此事的留言已经超过一百万条。

若此事发生在古代,“于欢”会有怎样的结局?我端主笔刘三解给出了答案……

作者/凤凰新闻客户端主笔 刘三解

“子不复仇,非子也。”——语出《春秋·公羊传》

这里的“仇”盖指血亲复仇,直白点说,父母被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这个道理,孔圣人也是认的,《礼记·檀弓上》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换个今天能听懂的话就是:“弄他!”

在今人看来柔若无骨的儒家,面对人伦冲突,态度暴烈得让人有些接受不了,甚至有“九世犹可复仇乎?虽百世可也。”之语。

复家仇别说九代,就算是百世百代也可以。

我们再来看“刺死辱母者”案,面对11个大汉对自己母亲的轮番凌辱,当然,没有动刀动枪地要人命,22岁的青年于欢掏出了一把水果刀,造成了4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不治身亡。

被人杀死父母和脸被人踩在靴下,眼睁睁看着“讨债者”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作者注:知乎上有人提及为用生殖器抽脸)自己的母亲,究竟哪个更让人目眦尽裂、丧失理智?恐怕都不如那群说了句“讨债可以,不能打人”后转身就走的“公仆们”更让人绝望。

“公仆们”有没有玩忽职守,这是律师和法官pk的专业问题,三解无从置喙,只能说说古人的旧事。

清代建筑董孝子庙之匾额

今天宁波辖下有个县级市名为慈溪,得名据元代袁桷著延祐《四明志》记载:“汉句章董黯,母尝婴疾,喜大隐溪水,不以时得。于是筑室溪旁, 以便日汲。溪在今县南一舍。故以慈名溪,又以溪名县。”

孝子孝行定溪水之名,有以溪名为县名,也算得上是流芳千古了吧。

可这汉代的董黯,记载始见于虞预《会稽典录》中收录三国东吴虞翻的《孝子董公赞》,只有三十二字:“尽心色养,丧致其哀。单身林野,鸟兽归怀。愤亲之辱,白日报仇。海内闻名,昭然光著。”

可见,至少在三国时代,“愤亲之辱,白日报仇”还是孝子孝行,海内闻名的自然也不是故意杀人罪,宋代乾道《四明图经》记载细致:“比舍有王寄者,富而不孝。二母各言其子,寄闻而衔之,伺孝子出,苦辱其母。孝子知之,恐贻母忧,默而不言。母既葬,斩寄首以祭母墓,自囚以告有司。”

由这段记载可见,这位富而不孝的王寄,跑到董黯家里凌辱董母,还知道趁着孝子出门不在家,终究没有十几个大汉破门而入,按住董黯肆意施暴。

那么,明知犯法,投案自首的董黯是不是被“法外施恩”判了无期徒刑呢?

《四明图经》记载:“和帝释其罪,召为郎,不就,以寿终。”

东汉和帝不但赦免了他的杀人罪,还征召他来朝廷做官,他还不干……

尤其要注意的是,这位东汉和帝在位期间,特别废除了一部法律,叫《轻侮法》,是为前代东汉章帝颁布,规定从宽处置为父母报仇之人,也就是说,对董黯的处置,和帝不是依法行事,而是“特赦”。

这种“特赦”在汉代不止皇帝为之,比如之后的汉灵帝光和二年,酒泉女子赵娥父亲被同县人所杀,兄弟三人相约报仇,却先死于瘟疫。赵娥嫁于邻县生有一子,仍不忘复仇,自带刀兵等待机会十余年,终于手刃仇人,立即去县廷自首。

古今贤女绣像之中的赵娥

接下来的发展才让人大跌眼镜,面对杀人犯自首,县尉将她“强载还家”,强迫她回家不允许她自首。

禄福长(县长,汉制,县不满万户叫“长”,满万户才叫“令”)尹嘉被她感动,直接自解印绶要弃官放她逃走,赵娥死活不干,后来遇赦免刑,凉州刺史、酒泉太守为她刊石立碑,显其门闾,太常张奂嘉叹,以束帛礼之,翻译过来就是,省市级的领导给她立碑纪念,国家领导人给她送礼。

赵娥本人的事迹,也被写进了《后汉书·列女传》。

以上多为东汉史迹,可能有人说当时儒学大兴,人都被洗坏了脑子,那我们再来看看唐朝。

贞观年间,夏县女子卫无忌,其父早年被同乡卫长则所杀,无忌时年六岁无法复仇,待长大后,在一次聚会上,用砖砸死了仇人,也去自首。此时为唐太宗在位,“太宗嘉其孝烈,特令免罪”,还命公车将卫无忌迁居雍州,赐给田宅,让地方官解决嫁人问题。

此后的唐宪宗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悦年仅12岁,手刃杀父仇人后投案,引发了朝廷激烈的讨论,一代文宗韩愈因此案上名篇《复仇状》,最终宪宗下敕书定性:“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伸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减死,宜决一百,配流循州。”结果:流放。

自此之后,复仇案件的原则基本遵照了韩愈的意见,即特事特办。

《宋刑统》明确提出:“臣等参详: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仇者,请令今后具察,奏请敕裁。”

所谓敕裁也就是把决定权上交给皇帝,而皇帝也往往采取“减等”的处理,也就是因为其情可悯减刑,这一原则,直到明清两朝,依然大体遵守延续。

最后放一个汉代画像砖上的故事作为结尾。

武氏祠东汉画像石拓片局部

据《太平御览》所引之萧广济《孝子传》记载:“魏汤少失其母,独与父居色养,蒸蒸尽於孝道。父有所服刀戟,市南少年欲得之,汤曰:“此老父所爱,不敢相许。”於是少年殴挝汤父,汤叩头拜谢之不止。行路书生牵止之,仅而得免。后父寿终,汤乃杀少年,断其头以谢父墓焉。”

父亲当街被殴打,魏汤磕头求告仍不停手,最终引刀成一快。这一事迹,仍镌刻于山东嘉祥县武氏祠的画像砖石之上,而同在山东,今时今日的于欢仍身陷囹圄,等待将牢底坐穿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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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杀辱母者案:不能以法律名义逼公民做窝囊废

作者/ 特约评论员西坡

总有一些新闻令人不忍卒读,比如前几天新京报那篇《一个自闭症少年的死亡之路》,再如今天被刷屏的南方周末报道《刺死辱母者》。

两个故事讲的都是弱者在极端环境下的遭遇,前者关于如何救助弱者,后者关于弱者如何自救。故事的主题是一样的:公正。

每一个想要逃离北上广的人,都应该读一读《刺死辱母者》。因为你要回去的家乡,可能具有同样的生态环境。事实上,故事发生地正是我的家乡,我感到深深的耻辱。

简单概括一下新闻。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

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明显的警察不作为。这不是受害人唯一一次被警察丢下。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可以想见,警察的离开对受害人意味着什么。在此之前,他们人身自由完全受限,身心备受摧残,不知道还要经历怎样的折磨。警察代表着法治,代表着光明,虽然有了前一天的教训,但此刻警察是他们唯一的救命稻草。然而警察抛下一句混账话就走了,将无助的母子彻底丢进绝望的黑洞。悲剧也就是在此之后发生的。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 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

从报道中看,杜志浩的结局完全是自作自受。事情闹得不可收拾,警察的失职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杀人伤人的是于欢不假,但不作为的警察更应该站在被告席上。

事情并没有按应该的方式发展,火上浇油的是法院判决。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法律的事外行本不应随意置喙,但这份判决是怎样一种强人作难!被11个催债人员围堵,遭遇那样的侮辱,却要责怪其“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试问,主动权何曾在他手上?!不怪催债人员不该制造冲突,不怪警察不能化解冲突,偏要怪被逼到极点的受害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对方未使用工具”又岂是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照这么说,徒手杀人难道就不算杀人了?杜志浩等人之前的所作所为已足以表明他们对于欢的生命安全构成了真实可信的威胁。

更可疑的是,由派出所已经出警推导出“危险性较小”。警察并没有将于欢母子带至安全区域,而是把他们留给了坏事做尽的催债人员。此外,前一天也出了警,但第二天的催债手段反而升级,更加证明这一逻辑的荒谬。

此案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都不容低估,不能不考虑判决会向社会传达怎样的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

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一个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许弱者自救的社会,是何其悲哀啊。

[责任编辑:张梦阳 PX034]

责任编辑:张梦阳 PX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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