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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确保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合肥3月23日电(刘甜甜)人民网安徽频道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确保符合条件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编密织牢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原标题:安徽:确保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人民网合肥3月23日电(刘甜甜)人民网安徽频道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安徽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确保符合条件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编密织牢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按照意见,安徽省民政部门将坚持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托住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在实施过程中,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完善制度设计,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获得、退出低保标准、程序、核查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与此同时,坚持资源统筹,加强低保与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整合救助、扶贫资源,推动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相结合,提高救助综合效能。

意见明确,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重特大疾病(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认定范围按照卫计、人社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具体的认定条件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4.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据悉,今年,安徽省民政厅将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低保工作纳入民政综合评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绩效评价体系,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价低保绩效的重要指标。低保金均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责编:胡磊、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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