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嫖娼行为别忘了程序正义

许多案件当事人的笔录可能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不能随意更改,涉事证人改变证词的情况也必须得到澄清。

渭南市体育局副局长孙兴华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警方称,在办理涉毒案件中,发现孙兴华还有嫖娼行为。在孙兴华被取保候审后,警方又以嫖娼将他行政拘留,随后孙兴华被“双开”。行政拘留结束后,警方以其多次嫖娼将其收容教育。孙兴华获释后,不仅否认涉毒,更否认嫖娼。于是,孙和警方打起了行政诉讼。

据报道,51岁的孙兴华最终被警方认定有过5次嫖娼,最早的一次是在1995年9月14日,第二次是在2006年4月9日,后3次均在2014年。孙兴华对于5次嫖娼均予否认。而这起案件的主要负责人强调,孙兴华5次嫖娼证据确凿,如果法院判公安局败诉宁愿脱去警服。这就出现了被处罚者坚决否认违法,处理者坚持处罚正确的对立局面。

这起涉毒、嫖娼的案件既然走上了法庭,程序正义就不容忽视。对于行政处罚而言,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包括调查、决定和执行等严格的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也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从媒体介绍来看,公安机关办理此案时,应该还是遵守了有关法律规定的,但程序上的瑕疵却明显存在。比如,媒体调查发现,孙的前两次嫖娼处罚决定书上均没有他的签字,也未注明孙兴华没有签字的原因。而且两次罚款也未见缴纳罚款的票据;后3次嫖娼孙兴华都是零口供,警方也没有抓到现行,主要是“小姐”等人的口供,有的口供后来还翻供了。至于说在警方提供的手机短信里有一些当事人和“小姐”的暧昧短信,这作为嫖娼的证据更是比较间接。

还有公安机关的一份“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引起较大争论,这份告知笔录被发现有两个版本,两份告知笔录上的时间、执行告知单位、告知人等都一样,唯一不同的是一份告知笔录上电脑打印了孙兴华的两起嫖娼案;另一份告知笔录上又手写增添了一起嫖娼案,上面孙兴华还表示“你们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我有异议”。孙兴华对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一段视频和录音也提出质疑,因为里面有“不行再给孙兴华找3个小姐”等可疑的对话。

对于上述问题,如果笼统地用当时法律的规定没有那么严格,或者办案警察文化水平不高等作为理由来解释,恐怕是说不过去的。如今,公民嫖娼不是小事,执法规范化的要求亦不是小事。许多案件当事人的笔录可能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不能随意更改,涉事证人改变证词的情况也必须得到澄清。

诚然,在某种意义上质疑这起嫖娼案,关键还是没有抓到现行,让当事人不服。俗话说,“捉奸要拿双”。即使是现在,证明违法发生男女关系可以无需抓现行了,但证明二人发生性关系的直接证据一般还是要有的,譬如现场录像视频,或者经过D N A鉴定的体液等。仅仅是证明在宾馆开过房,有“小姐”说出身体上的特征等,这些对于作出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而言,证明力还是不够的。换个角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涉案者放一马,既能够节约执法成本,把公权力的力量放在其他大案要案上,也可避免民众的猜疑。

这起案件再次说明,证据永远是执法者需要把握的核心问题。尽管行政执法对于证据的要求未必有刑事司法严格,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任何性质的处罚而言,都是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也应该防范冤案错案的发生,严厉的行政处罚更应该如此。规范行政执法,严格行政处罚,同样也是程序正义的应有含意。

作者

金泽刚

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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