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吐槽,岂能动辄跨省抓捕

吐槽商品质量,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哪怕吐槽有“失实”的地方,只要没有主观的中伤恶意,并且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充其量也只是民事纠纷。这些都不构成犯罪。

文丨特约评论员沈彬

50多岁的刘春林,因为抱怨“喜多多”果粒拽不断,说了一句“吃了要死人”的视频,结果被跨省抓捕了。

如果要确立这样的执法标准,要对这样的“差评”,动用刑事措施的话,那么消费者就再也不敢对商品吐槽。

去年10月,江苏淮安某驾校教练刘春林,和两名学员入住一家招待所,买了喜多多的果粒饮料,但发现果粒嚼不动,两手拉拽果粒不断,抱怨一句“吃死人”,被学员拍摄上网,结果身在福建的喜多多公司就向当地警方报警,而警方实施了抓捕,最终三人因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被批捕。

“损害商品声誉罪”是什么罪名?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那么,视频中呈现的“喜多多”果粒嚼不动、拉不断的问题,是不是事实?如果是,那么消费者就是在行使《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所赋予的正当批评权,为什么要动用刑事措施?

其次,涉案视频是刘春林在吐嘈,一名学员自行拍摄上网的,并不存在“捏造并且散布”的共谋,不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退一步说,第三人只是在视频中搭了一句腔,怎么就能认定他也是“捏造并且散布”谣言了?

第三,“损害商品声誉罪”是刑事犯罪,它和名誉权的民事纠纷不同,不仅要警方证明存在“捏造并且散布”谣言,还要证明当事人是出于故意损害中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

最高法的《刑事审判参考》在评析“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即“纸馅包子新闻案”)时,明确“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如果是由于过失,即使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论处”。

那么,在这段吐槽“喜多多”果粒的视频背后,三人有没有故意中伤的故意,比如,有接受竞争对手的资助,比如,通过视频来恶意敲诈“喜多多”公司?如果没有这种主观故意,哪怕视频中的吐槽中有一些“失实”的地方,也不构成地“损害商品声誉罪”,只是民事纠纷,应该由喜多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借助公权力千里抓人。

此外,喜多多公司所在地的警方,涉嫌滥用刑事措施。要知道,“损害商品声誉罪”是一项轻罪,最高刑只有2年,法定刑可以是“单处罚金”不必坐牢的。那么,警察真的有必要像对待暴力犯罪一样,千里抓捕三人吗?为什么不能在查明三人的主观恶意之后,再决定是否动用刑事措施呢?为什么要对当地企业有求必应呢?

吐槽商品质量,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哪怕吐槽有“失实”的地方,只要没有主观的中伤恶意,并且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充其量也只是民事纠纷。这些都不构成犯罪。

如果有企业明明自己的商品有问题,却不让别人说,甚至动用刑事措施的“大杀器”,引发“寒蝉效应”,搞得人人自危,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那是错打了主意。对消费者“吐槽”,不能动辄跨省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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