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彩礼规定是政府机关乱作为

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根本就是不言自明之理,包括政府、“村官”在内的任何人都是不应乱干预的。

近日,河南台前县下发《台前县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建设“德美台前”实施方案》以及《台前县农村红白事标准参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对红白事的彩礼、酒席等标准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彩礼总数控制在6万元以内,喜宴酒席控制在10桌以内……针对网友质疑,该县文明办工作人员表示,文件不具有强制性,在前期宣传工作完成后,这些标准将进入村规民约,由村委会进行监督和处罚。(《新京报》1月5日)

如果真是呼吁、引导而非强制性规定,倒也无可厚非,但这位工作人员说法显然自相矛盾。果真不具有强制性的话,为何还有监督和处罚?监督也有强迫压力不说,处罚与制止更是强制性的典型标志。即便像规定要求的那样,让“村两委”“第一时间介入”,没有没收、罚款、驱散等强制性措施,也因为是违反当事人意愿的强行性影响,具有强行性质,只不过在强制程度和效果上有不同罢了。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这种政府制定规定让村委会执行的做法,固然会避免官民冲突,也不需要政府付出执行成本,却会不可避免地带来问题:规定进入不了村规民约怎么办?毕竟,村规民约是全体或绝大多数村民意志的体现,而非对政府规定的贯彻,如果政府的规定、意见或标准不被村民认同,是进不了村规民约的。况且,对这种纯属村民私事而不属于集体事务又与他人无关的事情,能否以村规民约方式强行干预本就存在正当性嫌疑。   

退一步讲,即便使规定顺利进入村规,也会产生执行难题。因为,与政府官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同,“村官”是村民兼职,平时要像其他村民一样为了谋生而外出打工或忙于其他私事,而红白喜事则是每天都会发生的,并不像选举那样三年才一次,他们会置自己的生活问题不顾对每家每户的每一起事情都那么关心吗?且不说,很多人都会采取“两手对策”,对外宣称不超过6万元,私下里却可能是8万、10万、20万……也没有任何办法保证村民心口如一,言行一致。   

其次,村官们与其他村民朝夕相处,下台后仍然是普通村民,谁不考虑坏人好事而惹人憎恨的后果干这种费力不讨好的事?而且,对于这种精心准备的人生大事,也往往是做好各种准备的,那些敢于违反规定的人,通常都是敢于同干预者对着干的,很难因为劝说就改弦易辙,反而因为坏其好事容易发生冲突。像去年发生的贵州毕节织金县板桥乡政府因制止老百姓办酒席而发生村民与政府工作人员互殴事件那样,在政府组织那么多人并进行周密部署的情况下,都会发生不但不听劝还暴力对抗事件,更何况两三个无权无势的村官呢?   

尤其是如果因为被制止而落得好事被毁、再也找不上老婆,会种下一辈子的仇恨不说,万一向干预者要老婆怎么办?谁都知道,农村彩礼高昂,并不是人们愿意如此,而是几十年来持续失衡的出生性别比,造成的相当一部分男子根本没有老婆可找,由此催生出的一种婚姻市场“行情”,使人们不得不如此。男女失衡造成的女性稀缺性,必然造成找老婆的竞争性。如果这人坚守彩礼规定或者因为多出彩礼被制止,老婆很可能就会被多出彩礼、不坚守规定或未被制止者竞争去。这种看似为村民好的良善规定,由于治表不治里,并不能改变性别失衡和“老婆”稀缺的问题实质,必然让老实人吃亏,因为遵守规定、听从制止而落得找不上老婆的下场。如果没办法解决农村男子找老婆难问题,不能保证给遵守规定者都找上老婆,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害了老实人。   

本来,人们作为自己的主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有自己最清楚自己是否好找老婆、有无与女方还价的能力、经济状况如何等情况,因而,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根本就是不言自明之理,包括政府、“村官”在内的任何人都是不应乱干预的。这既是现代公民人格的基本要求,也是区别于古代臣民属性的本质特征。   

近年各地频频上演的政府或“村规民约”干涉老百姓婚丧嫁娶以及办酒席闹剧,不仅引起了正当性质疑,制造了无谓的矛盾冲突,也让人看到很多官员仍然是满脑子的民众缺乏自主能力、要对他们进行教化的古代“父母官”型思维,没有一点现代公民与政府关系常识。这样的人如何能行使好政府职能,知道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通过这类事件,让人看到的不是老百姓愚昧落后以及如何遏制不良民风问题,而是一些官员理念落后以及如何让他们转变观念、胜任政府工作问题。

作者

吴元中

吴元中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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