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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货可“假一赔十”?


来源:华商报

近年来,网购到假货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网店往往标注着“正品假一赔十”的字样,那买到假货真能假一赔十吗?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假酒纠纷案,最终卖家给买家赔偿2万元,双方和解。

原标题:买到假货可“假一赔十”?

法院:要看是否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近年来,网购到假货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网店往往标注着“正品假一赔十”的字样,那买到假货真能假一赔十吗?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假酒纠纷案,最终卖家给买家赔偿2万元,双方和解。

今年6月,陈先生在长安区一烟酒商店购买了3箱共18瓶“五粮液酒”,价值1.1万元,并得到卖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在和朋友聚餐时,陈先生无意中发现酒存在质量问题,遂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委托五粮液酒生产商进行鉴定后,认为该批酒均为假冒五粮液酒,对卖家进行了处罚。

因与卖家的纠纷一直未得到解决,陈先生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其按“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11万余元。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由烟酒商店一次性支付陈先生2万元赔偿款的调解协议。

>>案件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食品安全法》也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陈先生购买的五粮液酒虽属于食品,但由于他并无证据证明该假冒五粮液酒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而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赔偿范围内,赔偿陈先生的相应损失。华商报记者张成龙

初二学生被同学打成重伤

伤人学生家长和学校承担90%的责任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郭杜法庭审理了一起校园暴力案件,一名初二学生因向老师告发同学被打成重伤。最终,法院判处伤人学生家长和学校承担90%的责任。

小鹏(化名)与小明(化名)在长安区一所中学读初二。5月4日,小鹏向老师告发小明阻止同学回教室,小明被老师批评。事后,小明对小鹏进行殴打,小鹏被打后感到腹部疼痛。班主任得知后,通知小明母亲来学校,当时小鹏表示并无大碍,小明母亲便离开了。当晚,小鹏因左侧腹痛,送医后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并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入院治疗11天。后经司法鉴定,小鹏的伤残等级为七级。随后,小鹏父母将小明及其父母和学校诉至长安区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共计23.6万余元。

最终,长安区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0万元。由被告小明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被告中学承担50%的责任,原告承担10%的责任。

>>案件解析

法官认为,小明将原告小鹏打伤,侵害了其身体权、健康权,原告有权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小明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对学生有进行安全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班主任在知情后处理不当,导致原告损害后果加重,故学校应对损害的扩大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未能及时告知老师,并在被告母亲询问后表示无大碍,使老师未能重视伤害后果,具有一定过失。

华商报记者张成龙

案例3

快递员送货途中致人亡

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快递公司也担责

近日,长安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快递员驾驶电动车送货引发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法院判处快递员、快递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王某是一家快递公司的送货员,去年11月27日,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送货,途中不慎与同方向的70岁的杨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刮擦,杨某车后座上还带着7岁的孙女。事故致杨某受伤,王某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将杨某送往医院。几天后,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的家属夏某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快递公司及其负责人连带赔偿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通过调解达成王某赔偿各项损失7万元,快递公司及其负责人赔偿医疗等损失14万元的调解协议。

>>案件解析

在此次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他人死亡,应按交通肇事罪量刑。另外,王某还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为某快递公司工作,属上班时间,因此,快递公司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家属对被告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减轻被告刑事责任。

华商报记者张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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