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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水磨沟区法院以案释法:一张欠条两种说法,法官支持证明力大的一方


来源:亚心网

两个截然不同的故事,让案件的性质截然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原标题:乌市水磨沟区法院以案释法:一张欠条两种说法,法官支持证明力大的一方

亚心网讯(通讯员 赵鹏)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东手持欠条,将张建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陈述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故事”。

李东在法庭上陈述,2002年7月,她与张建在网上相识,不久成了男女朋友。2013年8月,张建以购买单位集资房为由,向其借款8万元;2014年11月,张建因发生交通事故,又向其借款2万元,承诺2014年年底归还。2015年1月15日张建表示交通事故马上就处理完,事情办完后立即把10万元钱还清,在这种情况下,他向李东出具了内容为“今欠李东10万元整(壹拾万元)(事办完立结付)”的欠条。现在她请求法院判令张建归还欠款。

张建承认欠条是他出具的,但讲述了另一个故事。

张建表示,2015年1月,他出了车祸,其所在的公司不愿承担他的医药费,李东告诉他,她可以帮其办理赔偿事务。

1月15日,张建所在公司领导打来电话,表示愿意报销住院费。李东告诉他,在她的努力下公司态度才有所改变,并表示愿意代理其他赔偿事务,承诺可以获赔45万至50万元,但要10万元好处费。他深信不疑,将出院证明、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交给李东后,出具了欠条。

当日庭审时,张建向法庭提交了公司开具的未享受集资建房、福利分房的证明、银行卡明细,他向法庭陈述,发生车祸时他的存款足够交付医药费,因此没有必要为此再向李东借钱,实际上自己也没有拿过李东一分钱。

两个截然不同的故事,让案件的性质截然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李东陈述两笔借款均通过现金方式给付,且给付时无他人在场,无证据证实其交付涉案款项。相反,张建出具的证明可证实,他没有享受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张建提交的银行明细证实其当年出院时,银行卡中余额共计65604元。因此,根据其经济状况,无借款的必要。

从欠条的文字表述来看,欠条后加注有“事办完立结付”的字样,履行款项的文字表述用“结付”而不是用“归还、返还、偿还、还清”等一般借款的文字表述词语。

法院认为,李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对原告主张返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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