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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诈骗实施“沾边即管”原则


来源:法制日报

刘品新告诉记者,司法解释对现有制度的改变涵盖了管辖、证据、证明与量刑等方方面面。如对网信诈骗犯罪,该由哪一机关立案侦查,采取了“沾边即管”的扩大化思路,将诈骗电话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犯罪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等均作为地域管辖的范围;对境外实施网信诈骗的,也明确了我国的管辖权等。

原标题:网信诈骗实施“沾边即管”原则

“两高一部”今天联合发布的网信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俨然一把斩向愈演愈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乱象的利剑。这一新规带来了哪些新变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该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增、减、改三个方面。

所谓“增”,就是补法网之留白。

刘品新说,长期以来,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着入罪难、从重难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入罪门槛、从重界限、共犯设置过于僵化,针对当前电信诈骗已经升级换代的现状,司法解释及时做出了调整。

如将“冒充司法人员”“诈骗未成年人、在校学生、重病患者”等行为,纳入从重的情形,这些新规定背后就有山东女大学生徐玉玉等案件的影子;又如,针对金融机构、网络公司、电信公司对网信诈骗长期懈怠监管义务的现象,司法解释明确它们可能被追责的情形等,为能动适法提供了基础。

所谓“减”,就是去法网之累赘。

刘品新认为,这突出表现为解决司法实务难题而删除不必要的证明负担。

刘品新告诉记者,我国对于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是诈骗财物价值达到3000元,而司法查证实则不易。

对此,该解释规定,诈骗数额难以确定的,可有条件地按照未遂处罚。若满足发送诈骗信息数达到5000条、拨打诈骗电话达到500人次、网页被浏览量达到5000次的情形,就是犯罪未遂。

刘品新补充说,我国刑事司法非常重视证据要达到必要的规格,不仅要求证据数量多、证据相互印证,还要求有关键证据。

可网络犯罪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为证明被害人人数等基本事实是否需要收集所有被害人的陈述呢?刘品新认为,司法解释在总结司法经验基础上,大胆明示可以结合各种证据,综合认定犯罪事实,并在网信诈骗共犯主观明知的证明方面也体现了这一立法技巧。这些综合证明法,就是对控方责任的消减。

所谓“改”,就是换法网之经纬。

刘品新认为,网信诈骗治理本质上是以网管网,这就要求法律规则设置得科学合理。

刘品新告诉记者,司法解释对现有制度的改变涵盖了管辖、证据、证明与量刑等方方面面。如对网信诈骗犯罪,该由哪一机关立案侦查,采取了“沾边即管”的扩大化思路,将诈骗电话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犯罪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等均作为地域管辖的范围;对境外实施网信诈骗的,也明确了我国的管辖权等。

刘品新说,新司法解释是对当前猖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交出的一份有力反击方案。

本报北京12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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