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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河北抛出这些红包


来源:长城网

导语:民营经济一直是河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不可或缺的一环,近日,河北为了加快省内民营经济的发展,接连出台了一些政策“红包”,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排忧解难。

原标题: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河北抛出这些红包

导语:民营经济一直是河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不可或缺的一环,近日,河北为了加快省内民营经济的发展,接连出台了一些政策“红包”,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排忧解难。

石家庄市加快小微企业名录建设

小微企业。资料图

小微企业。资料图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将依托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借助其权威的企业基础信息源和巨大访问量优势,把石家庄市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成集中宣传、公示扶持政策及实施信息的窗口和平台,为广大小微企业提供了解、申请、查询相关政策措施的便捷通道,提高扶持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实施的精准度。

集中公示扶持政策

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现行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归纳,通过小微企业名录(石家庄)系统“扶持政策集中公示”板块,全面及时向社会公示,提高扶持政策的知晓度。

建立扶持政策申请导航

对涉及小微企业的各类扶持政策,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服务支持等进行分类,在小微企业名录(石家庄)系统“申请扶持导航”板块,简明展示其核心内容及办理流程,方便小微企业知晓、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提高政策实施精准度。

集中公示扶持政策实施信息

将享受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名称、扶持政策内容、实施扶持部门、扶持日期等,在小微企业名录(石家庄)系统“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板块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提高扶持政策实施透明度。

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库

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统计局《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依据企业年报信息和新设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额)等,在小微企业名录(石家庄)系统“小微企业库”板块,建立全市动态小微企业库,向社会公示。

石家庄发“红包”为微小企业“减负”

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

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足3万元的小微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石家庄市财政先行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资金,根据市政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将资金拨入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的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市财政视贷款增长及风险补偿效果每年安排适量的专项后续补充资金。市财政直管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额度根据其辖区内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另行确定。

这些情形企业免征所得税

免企业所得税。资料图

免企业所得税。资料图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办理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据河北日报、长城网、石家庄日报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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