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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修订意见稿:合理判断使用枪械必要限度,尽量避免伤亡


来源:澎湃新闻网

修订草案稿要求,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原标题:警察法修订意见稿:合理判断使用枪械必要限度,尽量避免伤亡

修订草案稿要求,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

12月1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澎湃新闻注意到,修订草案稿增加了多条关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及武器的相关规定,除了明确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以及现场工具使用等情形外,还要求警械武器使用须符合必要限度原则,并对警械武器使用报告与勘验调查程序作出了规定。

修订草案稿明确,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对于武器,修订草案稿中则列举了数种可以使用的情形、不得使用的情形以及停止使用的情形,如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经警告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出于对当前社会背景的整体考虑”

事实上,199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上述内容也曾作出过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林华认为,修订草案稿吸纳了该条例中的部分规定,将原来属于行政法规的内容上升至法律层次,提高了这一事项的重要性,也体现了立法者对此问题的重视。“行政法规可能夹杂着部门利益,但法律的考虑会更加周全,具体的制度设计也会更加中立,有利于规范民警执法,建设良好警民关系。”

“修订草案稿中大幅增加关于警械、武器使用的相关规定,是出于对当前社会背景的整体考虑。”林华说,警械或武器的使用直接关系到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民群众的最基本权利。当前一些社会事件的发生正是由于民警使用警械或武器违法或不当,而导致警民冲突和矛盾。当下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渴求更为迫切,修订法律可以更加规范并约束民警对警械和武器的使用,回应社会民众的呼声和需求。

林华说,修订草案稿中关于警械、武器使用的规定较为全面,除了使用范围等内容之外,还增加了关于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则以及警械武器使用报告与勘验调查程序的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到12月31日

修订草案稿要求,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林华表示,这些规定一方面可以保证行政秩序,维护警察权权威,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性规定及限度规定防止警察权的滥用,避免对无辜群众造成侵害,以达到限制和约束公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

据公安部官网介绍,公众可登录公安部网站查阅修订草案稿,并将意见在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ggb@126.com,jingchaf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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