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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的黑豆是食品还是药品?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黑豆作为一种普通的大众食物,有着很好的药理作用。黑豆的吃法还有几十种,营养价值和功效甚高,和其他食材搭配食用可以起到很好的医疗保健作用。药理价值如此高的黑豆,到底是食品还是药品?近日,广州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黑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原标题:超市卖的黑豆是食品还是药品?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马英) 黑豆作为一种普通的大众食物,有着很好的药理作用。黑豆的吃法还有几十种,营养价值和功效甚高,和其他食材搭配食用可以起到很好的医疗保健作用。药理价值如此高的黑豆,到底是食品还是药品?近日,广州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黑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一审:

黑豆按普通食品销售并无不妥

广州市民陶某欣于2016年3月26日在某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活超市”)购得“甸禾有机黑豆”1包(价格9.8元),该产品的外包装显示执行标准GB1352GB/T19630。陶某欣诉称,黑豆属于药典中记载的中药材系药品,但是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并未取得“保健食品、药品”字号,也无法证明属于普通食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款9.8元并赔偿1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据国家标准GB 1352-2009,显示大豆的分类包括黄大豆、青大豆、黑大豆、其他大豆、混合大豆。黑大豆只是大豆的其中一种,而大豆属普通食品范畴,现涉案产品据大豆国家标准按普通食品销售并无不妥。陶某欣未主张或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法安全》的相关规定,故认为分装销售的黑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应规定的诉求应不予支持。

上诉:

卫生部门未批准黑豆为普通食品

陶某欣不服原审判决,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陶某欣认为,黑豆属于《中国药典》收录的药品,并不在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当中,且卫生部门从未批准黑豆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遗漏查明。涉案产品虽存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质量国家标准GB1352-2009《大豆》,但这不是其食品添加药品豁免违法的法定事由,国家质量标准只是作为产品检验检疫的依据,不能作为食品添加药品合法的依据。

陶某欣还认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将《中国药典》收录的中药材“黑豆”作为普通食品生产,误导消费者把药品当食品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陶某欣辩称,原审法院将国家质检总局误解为有权制定药食同源目录的法定机关,把国家质检总局的质量标准误读为批准黑豆作为普通食品的文件,不符逻辑,也无法律依据。

涉案黑豆仍应

属于初级农产品

广州市中院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黑豆能否作普通食品销售的问题。

首先,黑豆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广泛的食用传统;

其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从涉案产品的包装及制作来看,分装商仅是对黑豆进行分装销售,并未对黑豆进一步加工,涉案产品仍应属于初级农产品;

再次,涉案产品黑豆作为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其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最后,陶某欣仅认为涉案黑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应规定,并无主张或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法安全》的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法条索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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