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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中院对葛万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


来源:齐鲁晚报

齐鲁晚报10月28讯(记者 万兵) 28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0月27日,东营中院对孤东采油厂原副厂长、党委书记葛万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葛万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原标题:东营中院对葛万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

齐鲁晚报10月28讯(记者 万兵) 28日,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0月27日,东营中院对孤东采油厂原副厂长、党委书记葛万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葛万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经审理认定,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葛万生利用担任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井下作业三公司经理、党组副书记,桩西采油厂副厂长,孤东采油厂副厂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索取沈某、崔某等人贿赂款共计88.53775万元,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揽、产品销售、工作关照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葛万生财产、支出超过合法收入折合人民币328.120973万元、美元1.219588万元,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葛万生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所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外,另主动供述受贿其他较重犯罪事实,亲属代为其上缴部分赃款并为可能判处的罚金刑提供了财产保证,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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