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枪案揭示出“以侦查为中心”的弊病

侦查机关既是标准制定者,又是刑事案件发起方,所谓“侦查中心论”便有了制度背景。

10月18日,福建高院官方宣布,该院依法作出决定,将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案。法院复查该案后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

2014年,18岁小伙刘大蔚通过QQ向台湾卖家网购仿真枪24支,随后这批货被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鉴定认为,其中20把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2015年4月,福建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2015年8月,福建高院维持原判。“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刘大蔚曾在法庭上提出这一请求。

网购仿真枪案,刘大蔚不是第一例。之前,广州小贩王国其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历经六年七审,两次检察院撤诉,2016年1月,广州越秀区检方决定不起诉,认定没有犯罪事实,王国其不构成犯罪。

走私武器是重罪,如真的走私超过20把枪支,按照现行刑法,最高可被处以无期徒刑,这还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取消该罪死刑的前提下。而刘大蔚的判决,恰好卡在刑法修正案已通过、但未生效的当口。这也就意味着,福建高院的无期徒刑判决,将24把并未收货(也就是事实上“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枪支”订单,处以了可预期范围内最严厉的处罚。

其实,就连最高法都认为“社会上非法买卖气枪铅弹的行为主要是为了娱乐或者供他人娱乐”,而不是立法本意旨在严惩的制式火器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的情形下,仍还有不少判例对仿真枪的贩卖者施以重刑。

仿真枪案的源起与核心争议在于鉴定标准。对什么算是枪支,尤其是非制式枪支致伤力的认定判断依据和标准,大多源自公安部的相关规定。2008年,枪支认定标准被下调了9倍,枪口比动能从16焦耳/平方厘米,改为1.8焦耳/平方厘米。简单地说,更多杀伤力并不强的仿真枪,可被鉴定为“枪支”。

公安部出于治安管理的目的,出台标准严控“仿真枪”,有其合理性。但出于行政管理目的而制定的“仿真枪”标准,是否该在法庭上机械套用刑法呢?私藏一把真的制式枪支和私藏一把刚刚“超标”的仿真枪,按一个标准处罚,这符合罪责相当、实事求是的原则吗?

这次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罪”,也是明显感到了“仿真枪”按真枪量刑的不合理性。

正在进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宣示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向“以审判为中心”,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以侦查为中心”除了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的侦查主导,可能还包括在立法层面,因为侦查机关以“部门立法”方式过多参与,使得司法据以裁量的基准从一开始便不得不向侦查倾斜。

“以侦查为中心”的弊病,也包含了以侦查机关参与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司法裁量依据的问题,侦查机关既是标准制定者,又是刑事案件发起方,所谓“侦查中心论”便有了制度背景。“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也因此身陷另一场“仿真”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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