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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一条金项链 判刑二年罚五千


来源:人民网

乌鲁木齐市一位年近六旬的无业男子麻光金,在商场骗取一条价值3万余元的黄金项链,低价销售后,将赃款挥霍一空。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麻光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原标题:骗取一条金项链 判刑二年罚五千

乌鲁木齐市一位年近六旬的无业男子麻光金,在商场骗取一条价值3万余元的黄金项链,低价销售后,将赃款挥霍一空。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麻光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麻光金伙同他人(具体身份不详)在乌鲁木齐某商场内的黄金专柜,以购买黄金戒指和金项链的名义要求售货员李某开具两张销货小票后,到收银台只将黄金戒指的小票交给收银员付款,将金项链的销货小票放置收银台外侧下面,未交给收银员,之后麻光金将已付钱和未付钱的小票放在一起,交给售货员李某,李某收到钉在一起的两张销货小后,就将黄金戒指和黄金项链一起交给麻光金。麻光金离开商场后即将戒指和项链低价出售,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骗取的千足金项链1条,重111.08克,价值32213.2元。

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麻光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221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麻光金归案后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且退赔部分赃款,法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均为化名)(陈铁军 黄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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