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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多元化解决纠纷 通报两起典型案例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哈尔滨9月30日电(汪晓涛)9月29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了哈铁两级法院近期办理的两起多元化解决纠纷典型案例。

原标题:哈尔滨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多元化解决纠纷 通报两起典型案例

人民网哈尔滨9月30日电(汪晓涛)9月29日,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向媒体通报了哈铁两级法院近期办理的两起多元化解决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积极运用多元化解决机制成功化解农田被毁纠纷

【案情摘要】2010年7月,滨绥铁路牡丹江至绥芬河段扩能改造工程(牡绥快速铁路)正式开工,施工方在修建穆棱市兴源镇北村铁路线路时,为了运输材料,在当地村民王桂林所有的农田北侧修建了一条道路,同时为方便排水,又在该条道路上修建了一个涵洞。当年因雨水较大,涵洞较小,导致雨水堵塞涵洞后,冲毁了王桂林的农田。后负责修建铁路的施工单位中铁二十二局用推土机等设备将王桂林农田内的砂石推出,但因该地被水冲过,又加上附近的村民在此附近挖沙作业,致使农作物产量逐年降低。2013年开始,王桂林多次找到中铁二十二局要求赔偿减产损失。中铁二十二局认为已经将其农田恢复了原状,减产的原因是由于附近的村民挖沙作业造成的,故拒绝赔偿。

2015年5月,王桂林来到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立案。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桂林起诉中铁二十二局赔偿一案还缺少必要的材料,遂向其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王桂林未能够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对于此案,牡铁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但本着为群众化解纠纷的目的,牡铁法院法官没有将案件一裁了之,而是将此事汇报给了院领导,院领导了解情况后,指示立案庭法官妥善解决此纠纷,彰显法院司法为民。

2015年12月,牡铁法院副院长和立案庭的法官冒着零下30℃的严寒,驱车100余公里来到穆棱市兴源镇被毁的农田现场,并找到了中铁二十二局负责修建该区段的队长和王桂林老人,同时邀请北村村委会作为基层调解组织,就地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进行调解。经过法院和北村村委会的耐心工作,中铁二十二局表示可以在来年春季的时候,将农田内的剩余砂石推出。

2016年7月11日,王桂林老人再次来到牡铁法院,称中铁二十二局并未按约定给其平整农田,要求法院立案。立案庭的法官考虑到王桂林老人年岁大,往返牡丹江一次不容易,于是电话找到王桂林所在的村委会,邀请其作为基层调解组织协助法院做老人的工作。同时,电话联系中铁二十二局相关人员,向其释明法律,建议其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经过近一个小时的电话沟通,双方被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精神所感动,最终同意由中铁二十二局给付王桂林老人部分钱款作为补偿解决此事。考虑到中铁二十二局负责修建该区段的负责人在外地施工,且王桂林老人岁数大,来院取钱不方便,于是立案庭的法官建议中铁二十二局用电子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王桂林老人。王桂林老人收到钱后,握住立案庭法官的手激动地说,“为了这件事,我跑了三四年没解决,没有想到,不到一小时,法院就给我解决了,感谢牡铁法院的法官们”。

【典型意义】我国是世界上高铁系统技术最全、集成能力最强、运营里程最长、运行速度最高、在建规模最大的国家。目前正是我国修建高铁的快速时期,在修建高铁过程中避免不了发生一些纠纷,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修建高铁而引起的雨水冲毁农田纠纷。

本案发生时间长,取证困难,所以王桂林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必须要提交很多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且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周期长,成本大,最后可能还需要通过执行程序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王桂林老人来到法院要求立案后,牡铁法院积极运用多元化解决机制,主动邀请穆棱市兴源镇北村村委会作为基层调解组织来调解此事,通过基层组织耐心的工作,最终圆满地解决了此纠纷,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作为一种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认可,因为它不但高效、便捷的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而且还简化了当事人的维权程序,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易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强化第三方参与诉前调解为当事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案情摘要】2015年5月,牡丹江客运段佳木斯车间两名当乘职工因工作矛盾在大连至佳木斯K929次列车上发生口角,其中一名乘务员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另一名乘务员扎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铁路公安机关虽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理,但因伤害发生的赔偿费用双方经多次调解都未能达成一致,致害一方拒绝赔偿,双方矛盾愈发加深。

2016年3月,受害人及家属到佳铁法院要求立案,在了解案情后,佳铁法院法官考虑到纠纷双方均为铁路职工,且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为尽快化解矛盾,研究后决定立即启动诉前调解机制。即在立案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同时邀请当事人单位领导和第三方代表参与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在分清责任、释明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多方努力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彻底化解了矛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单位专门向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铁路内部职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铁路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限制,铁路法院对此类纠纷案件并无管辖权。佳铁法院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没有简单化的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而是从化解纠纷这一角度出发,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果断运用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职能,在立案前由法官亲自主持调解,通过矛盾双方面对面的直接交流,加强沟通,消除误会,最终通过宣讲法律促成双方达成谅解,既简化了当事人的维权程序,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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