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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十几万买的地下车位是谁的不动产?


来源:解放日报

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城市的业主往往要花十几万元购买地下车位。在广州、深圳等地,一些地下车位售价甚至高达50万元以上。但是,业主们拿到的权利凭证五花八门。

原标题:花十几万买的地下车位是谁的不动产?

  南京一处地下车库停车场里业主停放的汽车 /CFP

据新华社天津9月29日电

将城市地下空间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是我国正在推进的工作,然而记者近日调查了解到,在许多城市,业主购买小区地下车位后拿到的权利凭证五花八门,这不仅给不动产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麻烦,也导致车位产权纠纷时有发生。

花钱买车位凭证怎不同?

许多城市业主花十几万元购买地下车位,但拿到的权利凭证却五花八门

近日,万人小区天津阳光100国际新城开发商对该小区地下车位“只售不租”引起业主不满。许多业主表示,并不是不愿意买车位,而是担心花十几万元买不到保障。

原来,业主购买该小区地下车位得到的并不是产权证,而是一份《地下车库泊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写明业主获得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的“使用权”。销售人员表示,在天津以及其他许多城市,业主购买地下车位后都不能单独给车位办理权属登记,自然也不能取得车位所有权证。

记者调查发现,许多城市的业主往往要花十几万元购买地下车位。在广州、深圳等地,一些地下车位售价甚至高达50万元以上。但是,业主们拿到的权利凭证五花八门。

居住在杭州东方花城小区的徐女士花15万元购买了一份《地下车位转让协议(人防)》,协议上写明该车位“位于人防范围内”“无法办理所有权证”,权利期限也未写明。

天津融汇北苑小区业主武先生以17万元购买了地下车位,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地下车位转让协议》,“使用期限与所购房屋土地使用年限相同”。

然而同样是敞开式地下车位,在北京海淀区某小区居住的李女士却有车位的产权证,这个产权证与商品房的一样,规划用途一项写着“车位”,共有情况写着“单独所有”。

地下车位究竟该归谁?

目前权属确认争议最多是开发商有产权却不能进行所有权转让

并不相同的地下车位权利凭证,对业主的合法权益能否起到有效保障?

一般认为,地下车位在出售前,其初始所有权权属有三种情况:在人防工程上建造的车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纳入公摊面积的产权归业主共有;开发商按规划建设并取得产权的所有权归开发商。

多位法律专家认为,人防工程不能办理产权证,而住建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把独立使用的地下停车位计入公摊面积本身是开发商的违规行为。

所以,前两种拿不到车位产权证的情况虽然有争议,但比较容易厘清,目前权属确认争议最多的是第三种情况,即开发商有产权却不能进行所有权转让。

天津阳光100小区开发商向记者出示了其分标段的多个地下车位产权证,并表示自己不能出售所有权也是在与房管部门协调后的“无奈之举”。

记者就此问题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求证,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产权登记一般需要有独立的门牌号码,目前天津对没有隔断的、敞开的地下车位,一般不予办理销售许可,开发商取得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销售范围本来就不包含这种地下车位,因而不能出售它的产权。

记者了解到,关于地下车位的销售许可,上海、北京、南京等地做出过较为明确的规定,一些地区在《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上明确列出地下车位面积,但还有许多地区在这方面并没有专门的规定。

应制定相对统一规范登记制度

让地下车位权属认定不再含糊

日前,住建部和国土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及“规范办理停车场产权手续”“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这被认为是停车场走向权属规范的重要一步。

“明确对停车场进行不动产登记,就是把停车场当成了一个独立的物权,对其法律关系界定更为清晰了。”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耀东说。

然而,该文件并未提及业主购买的单独车位如何登记。

今年5月,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提出:“对已有和在建地下空间进行分类和信息收集,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记者查阅《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看到,“地下车库、商铺等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是列入其中的不动产单元。

陈耀东表示,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地下车位属于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如果业主购买后拿不到产权,也就是所有权,则业主的这部分不动产事实上无法进行登记。

据了解,目前,在开发商拥有产权的前提下,有独立隔断的地下车位一般可以办理分割的产权登记,而对于画线的、敞开式地下车位,有的业主拿到了产权证,有的却拿不到。

物权法第六章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车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陈耀东认为,敞开的地下车位通过画线等方式完全可以独立地、排他地使用,是专有部分,业主应当能够获得车位所有权,进行产权登记。

多位专家表示,我国正在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关于地下车位权属的认定不应继续含糊不清,有关部门应尽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地下车位进行产权登记,并制定相对统一规范的登记证书,既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也有利于厘清整个社会的不动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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