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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取证难度不断增大


来源:法制日报

马春介绍,所涉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难度不断增大。获取电子证据从传统的数据恢复、文件检索发展到获取网络QQ、微信、MSN即时聊天记录,从单纯提取手机通讯记录发展到提取手机智能软件中数据,从单机硬盘检验发展到网络在线证据的固定提取。

原标题:电子证据取证难度不断增大

□ 本报记者   赵志锋

□ 本报通讯员 彭维萍

今年10月1日起,《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

《法制日报》记者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作为甘肃省最大的基层检察院,城关区检察院从2011年开始研究探索电子证据技术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2014年正式成立信息技术中心开展电子证据取证工作。在几年工作中,城关区检察院总结出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存在的几大问题。

手机成储存电子证据主要介质

据城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马春介绍,目前,经过招录专业对口人才、专业培训,城关区检察院已有电子证据鉴定类助理鉴定人3名,已通过电子证据鉴定帮助破案或固定证据的案件有48件。经过统计分析,总结了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呈现出几个特点。

“电子证据对自侦案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马春认为,电子证据的广泛应用,客观上加速了职务犯罪智能化、科技化、隐蔽化的趋势。结合贪污、挪用公款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计算机存储信息等电子证据的掌握,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和获取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对于贿赂犯罪而言,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联络方式往往涉及电子证据,并且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的特征,常见的如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聊天等。

目前,手机成为储存电子证据的主要介质。手机信息分为两部分,一是通讯录、通话记录和短信息等,这类信息主要存储在手机内存和存储卡上;二是手机录音和录像,这类信息亦可归为音视频资料类,主要存储在存储卡上。凡是存储在存储卡上的数据,删除后可利用恢复软件恢复,存储在手机内存中的数据删除后不易恢复。

马春介绍,所涉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难度不断增大。获取电子证据从传统的数据恢复、文件检索发展到获取网络QQ、微信、MSN即时聊天记录,从单纯提取手机通讯记录发展到提取手机智能软件中数据,从单机硬盘检验发展到网络在线证据的固定提取。

电子证据真伪需通过特定鉴定

“规定”明确了手机短信朋友圈中的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有人担心,一些朋友圈中的“玩笑话”是否会被人举报而被追究责任?

对此,城关区检察院信息技术中心主任周东升认为,公众大可不必担心。此次“规定”是针对公检法机关办案和审判部门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及案件发生中,相关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只有在不法分子作案过程中,或者作案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关证据,才可能会被相关部门收集。

周东升说,“规定”旨在规范和明确相关办案部门和法院对于新型电子数据如何收集和认定。微博微信作为新兴的平台,在此前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其作为证据的地位。此次规定明确了,在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电子证据应该鉴定什么?城关区检察院信息技术中心助理鉴定人、检察官侯杰方介绍,由于电子数据的脆弱性,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于电子证据真伪及形成过程进行鉴定。电子证据在形成过程中,经常会被复制、修改,因此,需要通过特定的鉴定流程,查看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编辑、复制或修改,这是为了查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其次,需要确定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内容。电子证据记载的内容,往往需要借助一定的设备才能将数据信号转化为人们可以认知的信息,这就需要用专门的技术手段来确定有证据价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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