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监管部门不得强制经营者接受指定企业的追溯服务
2016年09月28日 11:57
来源:澎湃新闻网
意见还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同时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
原标题:食药监总局:监管部门不得强制经营者接受指定企业的追溯服务
9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食药监总局”)官网发布了《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推动食品药品追溯体系提出了八条具体意见。
食药监总局要求生产经营者对其食品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发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找回相关产品并查寻原因。
意见特别提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
这也是食药监总局对药品电子监管码引发争议后的矫正措施。
9月27日发布的《意见》表示,按照国家建立追溯制度,企业建立追溯体系,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
意见指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起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实现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在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相关产品、查寻原因。
对于食品生产者,意见要求,原则上,食品生产经营者均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可采用纸质记录等实现可追溯。
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食药监总局的意见还指出,要鼓励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产品最小销售单位赋以唯一性标识,以便经营者、消费者识别。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标记生产企业名称或商标、批代码(批号)或系列号,以保证可追溯。
而对于化妆品的追溯体系建设,该意见指出,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确保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可追溯,并记录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流向信息,实现产品去向可查、问题产品及时召回。
意见还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作了具体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以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儿童化妆品等风险程度较高的产品为重点,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意见还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药品追溯体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追溯专业服务。同时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追溯服务。
这一措施是对此前引发争议的药品电子监管码的一次矫正。
今年年初,食药监总局因强制推行阿里健康负责运营的药品电子监管码(网),被湖南一药企起诉至法院,并引发了药品电子监管码存废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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