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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修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违规载客载货最高罚10万元


来源:南海网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9月2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9月26日,《海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规定,渡船夜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夜航设备,违规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运营人处2千元以下罚款。渡船不按照核定的标准载客、载货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渡船运营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海南修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违规载客载货最高罚10万元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9月26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9月26日,《海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规定,渡船夜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夜航设备,违规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运营人处2千元以下罚款。渡船不按照核定的标准载客、载货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渡船运营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排筏、农用、渔业船舶从事渡运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维护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当禁止不符合渡船条件的船舶从事渡运,规范渡船夜间渡运,并细化乘客、车辆过渡的安全责任。对此,《草案》规定,禁止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渡船夜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夜航设备,违规者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渡船运营人处2千元以下罚款。

《草案》明确,乘客、车辆过渡,应当遵守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渡口渡船工作人员指挥。渡船满额时,不得强行登船过渡;渡船未停稳或者已启航时,不得强行登离渡船。

《草案》规定,渡船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及未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抗风等级和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渡船船员年满六十五周岁后,其渡船船员证书自动注销。

蓄放水作业影响渡运安全应当向政府通报水情

《草案》提出,水电站、水库在蓄放水作业时可能会导致下游渡运水域水位急剧变化,从而危及渡运安全,草案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法的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预警机制。对此《草案》规定,因蓄放水作业可能导致渡口水位急剧变化影响渡运安全的,水电站、水库、水闸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渡口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水情信息,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水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渡口渡船运营人。

针对交通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明确规定,违反本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渡运安全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二)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不按照核定的标准载客、载货最高罚10万

《草案》明确,渡船不按照核定的标准载客、载货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渡船运营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渡船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渡船船员证书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渡船强制卸载。

另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渡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渡船船员处1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渡船运营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规程的;(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三)发生险情事故时,不及时报告并救助遇险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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