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学生涵洞积水内游泳不幸身亡 家长起诉铁路局获赔偿


来源:齐鲁壹点

青州初中生小董假期外出玩耍,来到一铁路涵洞下的积水区游泳,却没想到在深水区溺水,最终不幸身亡。小董的家人将修建铁路桥的铁路局告上法院,索要赔偿金26万多元。8月31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铁路局承担三成责任,赔偿9万元。

原标题:学生涵洞积水内游泳不幸身亡 家长起诉铁路局获赔偿

学生涵洞积水内游泳不幸身亡 家长起诉铁路局获赔偿

08-31 22:54

青州初中生小董假期外出玩耍,来到一铁路涵洞下的积水区游泳,却没想到在深水区溺水,最终不幸身亡。小董的家人将修建铁路桥的铁路局告上法院,索要赔偿金26万多元。8月31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铁路局承担三成责任,赔偿9万元。

同学聚会后下水玩耍

初中生铁路涵洞积水内溺亡

2015年8月的一天中午,放暑假的初中生小董和多名同学一起,到青州谭坊镇上的一家饭店为一位同学庆生,席间喝了一瓶酒。等到聚会结束,已是下午4点。大家相互道别后,便各自回家。小董事前将自己的电动摩托车停在了镇上的一处门市前,取车后,便向同行的一男一女两名同学提议一起去游泳,征得同意后,他载着两名同学赶往事先发现的目的地。

小董所说的游泳地点,实际是位于自己所在村庄附近的一处涵洞积水。因适逢雨季,且涵洞地势较低,涵洞下积水较多,积水的水面宽约7米,长约130米,平均水深约2.8米,宛如一个小型水库。

下午5点左右,小董等人到达目的地,男同学下水后,他也跟着下了水,两人一同在浅水处游泳,女同学则留在了岸上。大约五点半时,男同学上了岸,意犹未尽的小董则独自游到了深水区。十几分钟后,男同学发现小董在水面一上一下地沉浮。一开始,他还以为小董是在玩便没有理会,但没过多久,女同学发现小董不见了。男同学赶忙找来一根竹竿,试图用竹竿打捞小董,但却找不到任何踪影。等到附近村民匆忙赶来将小董打捞上岸时,已无法挽回小董的生命。

丧夫后又失去儿子

悲痛母亲将铁路局诉至法院

早在2009年,小董的父亲便因车祸死亡,此后,小董一直由母亲时某抚养。处理完儿子的丧事之后,时某便起诉了修建该条铁路的铁路局,主张因小董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26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时某诉称,由于铁路局没有及时抽排铁路涵洞的积水,导致小董溺水死亡,应当对小董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铁路局辩则称,其已于2005年与当地支援铁路建设办公室等有关单位签署协议,由上述部门负责购买抽水设备及日后管理使用,铁路局支付补偿款,在铁路局已依约支付补偿款后,本案所涉涵洞的抽排水义务应由上述部门负责,因此,铁路局不是该出涵洞的抽排水义务人,不应对小董之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董发生溺水事故铁路涵洞被告铁路局所有,2005年6月,铁路局工程建设指挥部与青州市支援铁路建设办公室、青州市建设局等有关单位就青州市范围内的立交桥涵排水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包括涉案涵洞在内的十五处立交桥涵洞,由铁路部门负责修建集水井,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购置抽水设备和日常管理使用,铁路方以每处4.8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地方政府部门抽水设备购置费及日常管理使用费。次月,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将上述款项拨付到位。小董溺水事故发生时,涉案涵洞下积水处未设置警示标志。

移交排水工作的协议不起作用

铁路局支付赔偿金9万元

法院认为,小董在涉案铁路涵洞下积水处游泳溺亡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根据法律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据此,本案所涉涵洞属于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涵洞管理瑕疵导致小董溺水死亡,应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铁路局作为该涵洞的所有人,应当负有相应的维护、管理义务,即使其主张已于2005年将涵洞的抽排水义务以协议形式转移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但因该协议系只能约束协议当事人的民事合同,而不能以此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故而不能免除其作为涵洞所有人所负的勤勉管理、谨慎注意的义务。即使按照协议约定,铁路局也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抽排积水,以排除涵洞安全隐患。而事实上,在涉事涵洞大量积水后,铁路局并未尽到上述义务,也未在积水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涵洞下长期积水、埋下事故隐患。因此,铁路局应对小董溺水死亡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小董在事发时已满十四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到积水涵洞处游泳可能存在危险有一定的认识,但却冒险在酒后下水游泳,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应当负有重大过错;其次,时某作为家长,未对小董尽到足够的安全教育及监管义务也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据此,应当适当减轻铁路局的责任。综合案情,铁路局应对小董溺水死亡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铁路局赔偿时某因小董死亡所受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近9万元。

31日,记者了解到,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后,铁路局已按期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铁路局在诉讼中辩称的,其抽排水义务已通过签订协议转移给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但协议系各方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签订的民事协议,而非行政行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协议只能对协议各方发生合同效力,而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因此,铁路局不能以此主张免除其赔偿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焜

推荐

凤凰资讯官方微信

凤凰新闻 天天有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