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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玲事件看学历造假现象:有个人行为 有高校配合


来源:中国网

而针对兰州交大博文学院院长陈玲学历造假事件,朱峰表示,“这属于公开发布虚假学历信息等个人履历信息”。他指出,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博文学院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

原标题:从陈玲事件看学历造假现象:有个人行为 有高校配合

在北京师范大学和北京大学对陈玲的身份进行否认后,截至记者发稿时,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官网对其的介绍中仍有“2013年1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毕业。北京大学研究员、访问学者。”(图为官网截图)

中国网新闻8月31日讯(记者 魏婧) 兰州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患癌女教师被开除事件曝出后,牵扯出该院院长陈玲有学历造假情况。据博文学院官网显示,陈玲2013年1月于北京师范大学博士毕业,是北京大学研究员、访问学者,但随后两所学校均对此予以否认。

陈玲事件并非学历造假个案,此前媒体也作出过相关报道。河北大学副教授、察哈尔学会研究员朱峰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都涉及学历造假,但情况各有不同。”

2012年,厦门大学医学院基础医学部“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傅瑾的“哥伦比亚大学博士学位”涉嫌造假,经调查,厦门大学确认其应聘时提供的博士文凭是一份假文凭。

朱峰认为,傅瑾的情况属于伪造虚假的个人学历证件或证明信息,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

同样在2012年,一则《武汉理工大学涉嫌滥发硕士学位 百余人造假》的新闻在当年的教育界引发了不小的震动。

据新快报报道,武汉理工大学近10年来,通过廊坊硕士班先后向百余名无资格入学的学生授予真实的硕士学位,令这些人拿到学士学位半年后就可以获得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同时,不是高校教师也可拿到高校教师硕士学位,并顺利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的层层复查复审环节。

朱峰称这种学历造假的情况为“假的真学历”,“是在不具备某些资格的条件下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经过高校颁发的教育部认证的学历的情况,这里通常有高校的不当操作作为配合。”

而针对兰州交大博文学院院长陈玲学历造假事件,朱峰表示,“这属于公开发布虚假学历信息等个人履历信息”。他指出,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博文学院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学院。

教育部于2015年底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

“其中删除了‘并报审批机关核准’这一句,在客观上放宽了独立学院院长聘任条件,赋予其更大的自主权。”朱峰说。

独立学院院长的聘任就目前来看基本有三种情况:多数独立学院院长由母体高校在职人员担任;部分由公办高校的离退休人员担任;少数独立学院院长由投资方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长兼任。

“陈玲就属于最后一种情况。”朱峰对记者说。

据澎湃新闻报道,陈玲的另外一个身份是某公司自然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其在2013年9月出资3600万元,目前仍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总经理,并拥有公司60%的股份。

在该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中,“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股权企业名称”一栏显示为“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

朱峰认为,从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博士学位”并不构成独立学院院长任职的必要条件,陈玲事件的性质要看其与兰州交大之间是否有约定、或者学校是否对二级学院院长任职资格有特定要求。

第一种,如果兰州交大对二级学院院长的“博士学位”没有做出特别要求,而陈玲也不存在伪造学位学历证书的情况,仅仅是在公开简历里提供虚假信息,那么就不影响其任职资格,而是在个人品行或道德上存在瑕疵。

第二种,同样是对“博士学位”没有要求的情况下,陈玲如果涉嫌伪造学位学历证书,那么这原则上不影响其院长的任职资格,但是却违反了《治安处罚法》等的相关规定。

最后一种,若兰州交大对“博士学位”有做出硬性要求,但陈玲不仅是在公开简历里提供虚假信息,而且涉嫌伪造学位学历证书,那么这就会影响其院长的任职资格,并且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

针对学历造假情况,朱峰认为,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学历的查询体系。此外,还应尽快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目前,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在加快推进,这种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营造‘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社会大环境,肯定会对学历造假等不端行为形成威慑。”朱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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