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警惕懒政腐败

正是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理论上的“成本低”、“效率高”等显著优点,现在人民日报披露的“懒政”、“腐败”现象才更让人诧异,也更值得深思。

人民日报报道,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把分内工作借购买公共服务之便“外包”出去,从本质上看是“懒政”思想在作怪,既浪费了财政资金,也为不正之风提供了温床。

这并不是人民日报第一次关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问题。2014年人民日报就曾报道,“在各地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由于财政预算管理上的弊端及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资金管理问题突出,违规、垄断、暗箱操作、逆向选择等现象多发,一些公共服务项目回扣高达40%,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恐将成寻租与腐败的新灾区。”

以购买公共服务的名义,把自己分内的工作“外包”出去,这是“懒政”;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暗箱操作,借机收取回扣,这是腐败。如果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名词并不陌生,同时又对中国尝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历程有所了解,在人民日报披露的这些弊端面前,一定会大感困惑。

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完成,相较于旧的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显然是一种创新。这种创新的好处在于,既对政府转变职能和社会组织发展有利,也可以降低财政成本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并适应公众日益多元化的需求。

理解这些理论上的优点于民众并非难事,因为在其日常生活中,旧的政府大包大揽模式的缺点实在是太显著了:一方面,政府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导致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另一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却不尽如人意,多年来人们诟病的“门难进、脸难看”就是其中的具象。

鉴于这些并不难理解的优点,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试水。2013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以这两大节点为标志,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逐渐成为流行趋势。

正是由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理论上的“成本低”、“效率高”等显著优点,现在人民日报披露的“懒政”、“腐败”现象才更让人诧异,也更值得深思。

同样是人民日报报道,当国务院要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时,一些基层干部却在为“买什么”和“怎么买”而茫然。现在从人民日报披露一些政府部门把分内工作借购买公共服务之便“外包”的现象中可以看出,“买什么”和“怎么买”仍然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让人困惑的两大问题。

回答这两个问题,一个笼统的答案是“不是什么服务都可以购买”,“也不是政府想怎么买就怎么买”。具体而言,在专家看来,包括养老助残、社会救助、社会矫正、就业服务、矛盾调解、文体设施和场所养护与管理等社会公益服务应该是当下政府购买的重点。而在政府购买的过程中,则应以公开竞标方式并引入社会和舆论监督来保证公平。

除了“买什么”和“怎么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存在第三个问题,即“买后怎么办”的问题。随着政府出资购买公共服务,其已不再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但其作为监管者的责任却无法免除。一旦公众对相关服务不能满意,其批评的矛头多数时候仍然会习惯性地指向政府。因此,政府在购买服务之后不能以甩手掌柜自居,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自然,在这样的体系中,第三方乃至公众的参与均不可或缺。

随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推进,冒出的问题将越来越多。而这么多问题,目前对应的仅有一部《政府采购法》似有捉襟见肘之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否适宜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在学界尚存争议。无论是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以适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际,还是另立新法,有一点确定无疑: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亟须从摸索阶段中走出,而进行包括立法在内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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