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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办法不可“越位揽权”


来源:新京报

以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为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因此,违章占道停车的执法主体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处理违章停车的职能划归由城管行使,不知是否有上位法的授权?如果有,就应写清楚。

原标题:城管执法办法不可“越位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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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引起广泛关注。

城管执法办法属于由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行政规章,在我国法律效力等级秩序中居于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之下。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并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而据记者了解,城管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一些条款有突破上位法之嫌。

以将“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纳入城管执法范围为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因此,违章占道停车的执法主体应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处理违章停车的职能划归由城管行使,不知是否有上位法的授权?如果有,就应写清楚。

城管执法办法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需要对其援引的法律、法规作更详细的说明;为了在未来执行中顺利对接环境保护、工商管理、交通安全等诸多法规,则需要厘清其与所依据的上位法之间的关系,并在条文中加以体现。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部门制定的规章常带有“权力自授”的味道,反映出这些部门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还不够充分。“依法治国”绝不可只停留于嘴上说说,“依法制定”更不能一笔带过。部门行政规章只有立之有据,遵法理、顺民意,方能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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