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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推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


来源: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自8月1日起,云南省铁路、楚雄、曲靖、普洱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部分行政案件的试点工作启动,以推动行政诉讼中解决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

原标题:云南省高院推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

云南网讯(记者 杨之辉)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自8月1日起,云南省铁路、楚雄、曲靖、普洱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部分行政案件的试点工作启动,以推动行政诉讼中解决 “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

按照方案,昆明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富民县、禄劝县、嵩明县、寻甸县行政区划内和红河州开远市、弥勒市、泸西县行政区划内行政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昆明、红河行政区划内除由铁路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外的一、二审行政案件,仍由辖区内原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楚雄州十个市县行政区划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集中由楚雄市法院、元谋县法院集中管辖;曲靖市九个区县行政区划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由麒麟区法院、沾益县法院集中管辖;普洱市十个区县行政区划内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思茅区法院、景谷县法院、澜沧县法院集中管辖。

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不实行集中管辖,仍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管辖规定分别由各非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管辖;集中管辖实施前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已立案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原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上诉后,如二审发回重审、指令继续审理或者指令予以立案的,仍由原受理法院审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由原作出终审裁判的法院审理。集中管辖后,行政案件起诉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直接向集中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也可以向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由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代收代转。

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肖卓表示,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出发点是从有利于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防止和排除影响公正司法的非法干预、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出发,通过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需求越来越大,诉讼至法院的案件大幅增加。新法实施一年以来(2015年5月~2016年5月),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达到了3037件,同比上升了61.23%。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摒除“官官相护”、秉公司法、公正裁判充满了新期待。”肖卓说。

2013年6月起,楚雄两级法院的集中管辖司法实践已证明集中管辖排除了地方干扰,案件数量显著上升,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凡实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地方,原告的胜诉率均大幅度上升,申诉率均大幅度下降。

“在试点工作的推行过程中,我们将严格行政审判队伍,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协调配合,确保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取得实效。”肖卓表示,“同时,各级法院也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探索、创新管辖方式,为独立公正审理好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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