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官员三年为何还是初查状态?

举报制度不仅是一项查处违法乱纪活动的重要途径,也事关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7月18日《华商报》报道了陕西横山县公安局局长师永峰被举报之事,即他被原任职单位清涧县公安局19名下属举报向下属单位强卖白酒、集资千万盖酒店、报销高额修车费等八项问题。20日记者了解到,榆林市纪委曾从多个渠道收到过若干反映师永峰的有关问题线索,曾多次派员前往清涧县调查,案件材料足有一尺多高,以前举报曾有调查结论:涉及的举报内容部分诫勉谈话、部分初查。(西部网7月20日)

举报3年部分内容仍然处于初查状态,究竟是案情过于复杂难查还是其他原因不说,既然先前曾经做出过调查结论,为何不让举报人知情?本来,举报人进行举报的目的,就是想让有违法乱纪问题的被举报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理,他们对处理结果自然是异常关心的。如果举报后就石沉大海,有关部门是否进行了调查以及如何处理的,什么事都不让举报人知道,必然会产生举报没用的怀疑,最终遏制而非鼓励知情者的举报热情。“之前榆林市纪委说是调查过,可我们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只调查无结果让人失去信心。”举报人就向记者表达出了一股失望之情。

通过该事件,无论如何都暴露出了举报制度过分封闭、举报人缺乏基本知情权问题。要鼓励举报,而不是让人感到举报受理部门与被举报人沆瀣一气,举报了也没用,就需要把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让他们看到对违法乱纪的举报会认真对待。不久前出台的《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也规定,建立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答复实名举报人制度。希望该制度能尽快落地生根,切实解决举报人对调查处理情况不知情问题。

无可否认的是,建立答复制度固然必要,但仅仅停止于此是不够的。像该事件这样,集资千万盖酒店事件是否存在违法乱纪问题的确不易查清,在此不讨论,而向下属单位(实为内部部门)强卖白酒从中牟取暴利(报道说,向下属部门强卖70元一瓶,网上价格是19元一瓶),不但极易查清,而且直接违反《公务员法》、《警察法》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被举报人报销了70多万元修车费即使确实如其所说的那样,给人送礼了,而不是私吞或者部分私吞,也属于严重违反财务纪律和违法乱纪之事。对这些违法乱纪问题怎么连个最轻微的警告处分都不给予,而是以谈话(诫免谈话)代替处分?难道19名举报人知道了调查处理结果就会满意吗?

这必然带来一个问题,即举报人对调查结果与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当然,《意见》要求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时听取意见。但这种在做出处理决定后才听取意见的做法,并不会影响处理结果的做出,尤其不能必然启动重新调查处理程序。要使听取意见有意义的话,应当将听取意见程序前置,在做出处理决定前进行听取,并好好斟酌举报人的意见后再做决定。相反,在木已成舟、已经做出决定的情况下才听取举报人意见,不过是一种马后炮,与其说是真诚听取意见,倒不如说是摆出一副听取意见的样子而已。听取意见环节应放在何处合理,显然需要进一步商榷。

不仅如此,意见作为一种个人看法,没有约束力。即使举报人的意见再合理,且将听取意见程序科学地置于处理决定做出之前,也无法保证意见必定被听取,根本起不到牵制不合理决定做出的作用。若使举报人能对不合理决定起到牵制、纠正与监督作用,还需在听取意见之外,赋予他们对认为不合理决定的“申诉”或“上诉”权,能启动复查或重新调查程序。

由于调查处理决定都是由单位而非承办人个人做出,决定做出前也都是经领导批准甚至集体研究好的,若由原部门进行“复议”,难免为了维护自己形象和决定的“正确性”,明知不合理也不会纠正。要使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救济机制有意义,还须实行回避原则,建立由另外部门受理的“申诉”或“复决”机制,结合举报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线索重新调查做出更权威的决定。为保证“复决”的权威性,尤其有必要像上诉制度那样建立由更权威的上级部门受理的“上诉”机制。

总之,举报制度不仅是一项查处违法乱纪活动的重要途径,也事关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关系着群众对有效惩治违法乱纪人员的信心,必须认真对待,并建立起克服随意性、与认真对待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机制。况且,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权性质上也是一种公权力,难免同其他权力一样会任性、被滥用,也就没有理由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和规范,不将其关进笼子里。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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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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