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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应是立法灵魂所在


来源:法制日报

“任何立法都有价值判断和价值导向作用,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应当是我国立法的灵魂所在,应充分体现在法律法规中,对法治建设起统领作用。”吕忠梅认为,应当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统领作用。

原标题:核心价值观应是立法灵魂所在

“核心价值观要真正成为民族精神和国民素质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停留在文件和口号上。应当承认,当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落到实处、成为人们的自觉,这个问题还未完全解决。”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近日组织召开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案办理协商座谈会。与会全国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实际上就是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有效衔接,不仅要体现在立法、修法过程中,还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中。

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提出以来,如何落到实处,引起全国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们的关注。近年来,多件提案与此相关。全国政协就此进行了一系列调研,去年还专门就此召开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今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提案》中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相同步,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实质性作用的一条根本途径。应当把如何在法治建设中切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来研究和贯彻落实。该提案被列为今年全国政协重点提案,由全国政协社法委进行督办。

提案办理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座谈会上作了发言,并与委员们进行协商交流。

法律法规中体现核心价值观

“在看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表述时,起初的看法是,核心价值观和宪法精神是以并列的形式表述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张翔坦言。

但在之后的文本研究中,张翔发现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而不仅仅是“并列的形式表述”这么简单,核心价值观里的24个字,都能在宪法中得以体现。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在第二章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公民的自由、平等、公正等权利明确进行了保障。不难看出,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理念与宪法的规定高度契合。除此之外,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理念同样在宪法中有所体现。”张翔举例解释了他的观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体现了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也是宪法发展的最新成果,应当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成为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人民的一体遵循和最高行为准则。”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建议,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中。

事实上,不仅是宪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已有所体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巡视员赵惜兵指出,近年来,法工委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例如,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过程中,立足我国国情实际,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把握公权力介入家庭关系的尺度,注重从正面引导家庭成员互相关爱,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此,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等内容。

又如,在慈善法的制定过程中,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共享发展”理念,对中华传统慈善文化的精华进行提炼概括,在法律中予以体现。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坚持立法体现和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宪法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应当符合宪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赵惜兵说。

“任何立法都有价值判断和价值导向作用,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应当是我国立法的灵魂所在,应充分体现在法律法规中,对法治建设起统领作用。”吕忠梅认为,应当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统领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党校党建研究部主任王长江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该只是道德层面上的东西,应该是对整个社会、民族精气神的要求,这会体现在整个民族的行为风格上。因此,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并不是简单地用法律来规范道德。

系统梳理法律法规划出底线

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大部分已经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体现。但是,也有一些具体法律法规在这一点上反映得不明显、不清晰,以致有时在执行中,特别是在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下,与核心价值观的取向不完全一致。

“因此,应当明确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并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以使法律法规为社会建立起‘跳起来,够得着’的要求和导向,为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提供支持。”吕忠梅说。

要实现这一目的,有必要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把这些底线确定下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在实践中真正起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在吕忠梅看来,尽管不可能给核心价值观的24个字12组词都划出确切的底线,但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而言,这样的底线是可以划定的。

“在国家、政府层面,要体现对权力的约束,防止权力任性,督促执政者尽责,才能建立执政者与公民的和谐关系。在社会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许多要求,如忠诚国家、孝敬父母、邻里和睦等等,都是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可以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把这些内容规定下来,对那些与传统美德完全悖谬的行为,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矫正。在个人层面,针对违反诚信、见义勇为等现象,也都可以制定明确的措施。”吕忠梅说。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张耀明指出,一直以来,国务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好法律法规审查工作。

“我们始终坚持在法律法规审查工作中认真研究、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积极探索多种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具体条文中。今后,我们将继续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法律法规审查工作全过程,在制度设计中更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提供制度支撑。”张耀明说。

汤维建建议,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导,通过“立改废释”并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机关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专门机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审视现存的全部法律法规,看其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符合的予以坚持和遵守,对不符合的进行修改完善。

汤维建指出,国家安全法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化的要求加以明确规定,这种立法方式应当作为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建议将来所有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均应在第一条立法依据中“以宪法为依据”后载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制定。

赵惜兵也在座谈会上指出,今后法工委将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定期清理机制,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的价值导向。

用法律确定反腐败取得成果

全国政协社法委提出的第三个建议,就是把反腐败和整顿四风取得的成果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强力反腐,狠抓党的作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拥护。在这过程中形成的丰富成果和经验,应当继续坚持下去。这里面,有不少内容不仅仅是从严治党的要求,也涉及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和弘扬,涉及到执政党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问题。”吕忠梅说。

吕忠梅认为,作为提高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制度化水平的重要步骤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分有必要把这些成果和经验用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党内规范的形式予以确定,形成持久可行的刚性制度。

对于吕忠梅的看法,中央纪委法规室副主任姜文鹏非常认同。

“去年,中央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把既有的经验固定了下来,变成了具体的条文。这种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的做法,正是把反腐败和整顿四风取得的成果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姜文鹏说。

姜文鹏指出,不仅是上述3部党内法规,今年制定、修订的党内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行政监察法,同样是把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把核心价值观融进社会自治

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仅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同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也不仅仅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字不差地写进法律条文了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既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中,也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中;既要在宪法和法律中得到充分延展,也要在政府和社会各项制度建设中得以充分反映。”吕忠梅说。

应当特别指出,把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也包括社会建设的法治化。要大力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进社会自治,融入各种职业守则、乡规民约的形成过程中,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内化为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和追求的价值目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监事长薄绍晔认为,一个民族和国家的价值观是不断充实沉淀积累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法治只是推动价值观践行的手段,这将有助于解决当前社会中的诸多问题。

汤维建认为,应注重程序法治建设,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程序法和实体法是相对而言的,它们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一不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结果中体现出来,而且要用公开求公正,强化公民对立法过程、执法过程和司法过程的参与,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相统一,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被实现,而且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

王长江认为,对于核心价值观的认识,单纯的背诵记忆并没有太大意义,真正将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是关键。因此,应该用法律法规的方式体现出来,用法治的方式确定下来,而不是单靠个人的意志力去评判。例如,将核心价值观的“诚信”由内化于心到外化于行,可以通过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形成公开、透明、具有公信力的社会信用平台。

在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刘峰看来,如果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没有监督,就无法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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